高校教师聘任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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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教师聘任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摘 要 高校聘任制推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根源在于高校聘任合同。从法律性质来看,人们习惯于把高校聘任合同看做是一种性质合同,但其实质是一种劳动合同,应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从高校聘任合同的签订和实施来看,不仅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而且存在该合同没有真正落实的问题。知识产权条款虽然不是必需条款,但在特定条件应当在合同中单独列出,从而有效保障高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制订关于高校聘任合同的专门性的法律规范,这就导致不仅对高校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认识
2、存在争议,而且其制订、实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最终成为问题之源。 一、高校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 为了推动改革,解决任命制存在的问题,我国高校变任命制为聘任制,高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在高校普遍采用聘任制以后,高校与教师关系以及聘任合同法律性质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8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但并没有指出该合同应该属于行政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有的观点依然认为高校与教师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与教师的聘任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其理由在于高校行使一定的行政功能,如高校具有招生、学位授予、职称评审等行政权,因此高校是行政主体,教师是行政相
3、对人并且其职业具有公益性,不能将其与一般劳动者等同。因此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高校聘任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这种理解具有历史性,但并不准确。高校不是国家机关,虽然受法律委托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行使相应的行政权,但其性质依然是事业组织而不是行政主体,尤其是高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的时候,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不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可能是行政合同。相反高校聘任合同更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法(1995)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2008)第2条也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2008)第96条又作出特别说明,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未作规定则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而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高校聘任合同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从高校聘任合同订立的实际来看,高校与教师都具有相应的自主性,双方完全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选择,虽然有一些限制(教师资格、职称等)但并不影响聘任合同作为一种契约的性质。因此,综合来看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
5、动合同法。 二、高校教师聘任制合同的签订、地位及实施 (一)聘任合同的签订。 首先,聘任合同的签订要遵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法第14条和21条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邀约和承诺两个环节。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约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无论邀约还是承诺都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聘任合同的订立也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法定阶段。 其次,聘任合同的签订要遵守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6条分别对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做出了规定,但在高校聘任合同的制订过程中并不容易执行。一方面,高校既是聘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教师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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