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对教育管理体制及特教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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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年教育改革法”对教育管理体制及特教的影响 为提高本国教学质量,英国颁布了1988年教育改革法。这次改革规定全国实施统一课程和全国成绩评定制度,并且对中央、地方和学校三者之间的教育领导权进行了重新调整和分配,形成了新的权力平衡。当然,实施教育改革后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英国特殊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引言 教育对于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各国都把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英国也不例外。80年代中期,英国政府、教育界及其他各界人士就如何改革教育体制,教育如何适应市场经济、为经济建设服务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为此,英政府颁布了1988年教育改革法。这次教育法的
2、颁布被视为英国教育改革的里程碑,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英政府的办学思想及管理模式,是英国教育制度新的立法依据,为90年代和进入21世纪的英国教育勾画出了新的蓝图与框架,也表明了英国教育的总体发展趋势,使英国教育体制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变化(这里所说的英国教育涉及的主要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教育,而不是整个英国的教育)。 下面文章就1988年英国基础教育改革的几个重要领域,也是最能反映出英国基础教育发展趋势的几个领域,予以介绍和分析。 2改革的主要领域及对管理体制的影响 2.1实施全国统一课程、全国成绩评定制度 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关于在中小学实施全国统一课程的规定构成了该法最为重要的内容。从198
3、9年起,全国统一课程已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除私立中小学外的包括直接拨款学校、城市技术学校在内的所有公立中小学推广实施1。 把全国成绩评定制度作为全国统一课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在英国教育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如果全国统一课程只是罗列了学生应学习的学科,而没有对必须达到的水平做出明确的规定,势必会流于形式,而达不到提高学习成绩的目的。所以,这次改革考虑到了课程设置和教学与评价的密切相关性,在对课程进行重大改革的同时对评价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充分反映出既重视教学的过程,又重视教学的效果的意图。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与教学密切结合的评价体系改变了以往以评价作为资格选拔单一手段的做法,通过形成性、诊断
4、性、终结性和评价性多种目的来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为了使评价更具客观性和科学性,除了强调教师的日常评价外,要求4个基本学段的标准化评价根据各门学科的若干成绩目标要求,充分反映出学生在知识、技能、理解等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2.2教育管理权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长期以来,英国教育管理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央、地方、教师以及民间团体互相之间形成的所谓伙伴关系。1944年教育法颁布之后,中央政府的权力虽有所加强,但各方之间的关系并未有什么变化。直到80年代初,英国学者仍把这种体制称为地方管理的国家制度。80年代中期,英国教育界出现了很多用语,例如管理权下放(administrative decentral
5、ization) 、校本管理(school-based management)、校本预算(school-based budgeting)等等,这些用语都强调了要增加学校的自主权这一要求。英国政府、教育界人士就如何改革教育体制展开讨论,政府最终达成如下几点意见权力,尤其是中央权力,不能进入市场;把学校推向市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受教育者及家长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教育要面向未来,迎接21世纪挑战。为此,英国政府颁布了1988年教育改革法,随着教育改革的逐步展开,教育管理体制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一种新的管理框架正在形成。 2.2.1加强中央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 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是英
6、国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它改变了教育制度的基本权力结构,大大地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明确地肯定了教育国务大臣的领导作用。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 1. 中央政府扩大了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 通过新的拨款机制不仅使大学的自主权缩小,而且把影响延伸到原先属于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各类公共部分的学院。由于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涉及高等教育的部分适用于苏格兰地区,这样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几乎涉及整个英国的高等院校。 2. 中央政府承担起了中小学课程设置和评价方面的职责 如前所述,实施全国统一课程是英国教育史上的一项重要改革。这一改革措施的目的是在于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而推广这一措施却是
7、以增加中央政府的约束能力为手段。全国统一课程中的学习大纲、成绩目标以及评价等方面均由中央政府授权有关机构和组织负责,而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的职责只是确保全国统一课程在本地区范围内和各自学校内的贯彻和实施,在课程方面由过去的主体地位降为现在的执行地位。 3. 中央政府对基础教育的影响日益扩大 2018年教育改革法创设了由政府出资的学校的三种新类型的学校,即社区学校、民办学校和基金学校,这就取代了英国原有的基础教育体系(即由地方当局管理,以国家拨款的学校为主)。社区学校和以前在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体制下相同,但增加了更多的家长管理者。他们可以在与教育当局保持紧密联系的情况下,对学校预算,特别是学校教学
8、设施的配备、与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相关的配置提出自己的建议。教育当局占有学校土地和校舍,虽然教职工是由学校任命,但教育局仍是雇主。民办学校(通常是教会学校)和基金学校与以前的国家拨款的学校相似,他们拥有房屋和地基,并且是教职工的直接雇主。这些方面与美国的特许学校相似。基金学校会有一名由教育当局任命的管理者代表。 这次改革有关基础教育方面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规定所有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中学和学生人数在300名以上的小学和中学,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征得大多数家长的同意,并经由中央教育和科学部批准,可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和控制,由中央直接拨款,成为直接拨款学校。所有学校都可以选择该学校
9、采取那种形式,但多数学校会选择与学校目前状况最相近的形式(例如地方教育当局学校变成社区学校,教会学校变成民办学校,国家拨款的学校变成基金学校)。由国家拨款的特殊学校(这类特殊学校非常少)必须变成社区学校。由于直接拨款学校的办学经费直接来自于中央政府并直接向国务大臣负责,所以中央政府对这类学校的影响无疑会是很大的。 2.2.2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长期以来,英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最大特点是,地方教育当局拥有本地区公立中小学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涉及到学校的组织、计划、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校长与教师的任命和管理、在职培训和学生入学分配等各个方面,学校管理委员会和校长只是在课程和教学方面有较大的自由。这
10、次改革在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的同时,赋予了学校更大的自主权,其特点是向上集中和向下放权同时进行,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在经费使用方面,这次改革要求地方教育当局下放办学经费的支配权。所有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公立和其他团体自愿兴办的中学以及学生人数在200名以上的小学均获得了管理和使用绝大部分办学经费的权力,这包括教职员工的工资、校舍的维修与租赁费用、书籍、设备及其他用具费用等。 在人事管理方面,自1986年第2号教育法颁布以来,学校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家长和当地社区代表人数,减少了地方教育当局代表的名额。同时,学校管理委员会的人事权得到了加强,它具有决定校长、副校长以及学校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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