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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示教育基地如何更有效发挥作用 当前,随着预防职务犯罪的深入开展,许多地方逐步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由于自上而下的重视,该项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受教育面较广,一些重点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纷纷来到教育基地接受教育。由于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一般都是纪检监察人员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科的人员,因为是新机构,人员的配置都较少,具有讲解专长的人才也较缺乏,完整、有效的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还有一些经费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硬件设施也一时跟不上,这就存在了“软服务”和“硬设施”都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所以目前有必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1、提高讲解员的综合素质。一个讲解授课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素质和较强的表达
2、能力,使用的语言要标准,用语要准确,对案件的叙述要前后连贯、逻辑清楚,剖析能力要强,引用的法律要准确,要着力使自己的讲解生动、吸引人,有较强的教育作用,这样才能使受教育者印象深刻,主动接受教育。对于重点案件,尤其是与受教育者同职业的案例,应深化讲解剖析,使受教育者的内心能深受震憾,这对于他们以后的工作势必起到警示作用。否则,如果未能有特色的讲解,只是按部就搬,那么受教育者就会有走过场、应付一下、完成任务的心态,起不到良好的警示的作用。 2、选择的案例教育性要强。一些教育基地的图片案例多数选自本基层单位的判决案件,而基层的自侦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小案件,判决的结果也大都是一些缓刑案件,有一部分被告
3、人甚至还是村两委的头头,而以这样的案例来警示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显然不太合适。所以在展示的案例中,要大小案兼有,但应以在市内、省内,甚至国内影响较大的案件来进行警示,使人们感知到,无论多大的官,无论什么手段,只要贪赃枉法都难逃法网,难逃法律的制裁。另外,对于到教育基地的接受教育的单位要了解其工作实质,组织一些与他们职业有关联的案件来作为警示教育,剖析案发的原因,指出犯罪的危害性,这样必能使他们触动较大,起到职务犯罪预防的实效。所以授课的检察官要注意搜集这方面的材料,特别是近期发生的一些大要案。 3、“软服务”要有“硬设施”支撑。有良好的预防教育人才,但没有相应的硬环境配套也是不能很好开展此项工
4、作的,如有的教育基地展示空间小,房屋陈旧,宣传图片少,这势必影响到该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所以各地方政府应大力支持此项工作,加大投入,努力营造一个环境良好的展示场所,有条件的还应配务较大尺寸的电视机等音像设备,以及大型投影仪等。在讲解、授课后,再播放一些针对性比较强,反腐教育比较大的影像纪实案例,最好能展播发生在与本次受教育单位同系统的案件,这类案件他们都会乐意观看,所以教育效果会更大。 4、加强事后联系巩固成果。当参观受教育的单位离去后,不应认为教育就已终结,特别是对于那些曾发案过的单位,应加强事后联系,职务犯罪预防科室应与受教育单位的纪检部门保持联系,可采用座谈、研讨、送法、送宣传上门等方式
5、,不断探讨该部门反腐工作的思路,将好的方式、好的成效应用到将来的警示教育中去。 总之,担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人员,应不断探索新的思路,新的举措,使教育能吸引人,打动人,防止走过场的形式出现,力使预防教育工作更为扎实、更为有效。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福建漳州363000)(上接第28页) 第二,疑罪从轻原则的坚持。若本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而又不排除是他因导致的,此时我们就不应当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根据疑罪从轻的原则,应当在下一个法定刑档次内定罪量刑,这时就会符合刑事和解制定的规定。 三、结语 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规定有些原则化,并没有考虑到各类案件的复杂情形,比如说数罪情形下应当如何处理,比如说疑罪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但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交通肇事案件不同情形下是否应当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和对犯罪客体的认识。毕竟,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这就影响到当事人在进行刑事和解时是否触犯了公共利益,是否没有保护公共利益。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并不能一味地以当事人自愿为中心来探讨。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区分处理。 (作者通讯地址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徐州221600)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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