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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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8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81号)精神,结合当前全市教育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公平性和普惠性,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完善招生制度设计,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18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
2、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二)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 三、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
3、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口小学、初巾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就读学校报名登记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3.小学
4、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 公办学校需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牛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四)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核定备案的办学规模,合理安排当年的招生计划。民办学校(不含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未达到“五独立”条件的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支持其适度提前招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可采取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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