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学]风 景 园 林 法 规 的 应 用.doc
《[农学]风 景 园 林 法 规 的 应 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学]风 景 园 林 法 规 的 应 用.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风 景 园 林 法 规 的 应 用破坏森林资源案例评析 摘要:通过对某些破坏森林资源案例的评析,从立法原意上阐明刑法相关条文的内容和精神,并进行一些法理的分析,从而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树立生态价值观、生态道德观,自觉争当保护森林资源的卫士,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共建和谐新林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案例评定分析;建设绿色家园正文:“青山不老树为本,绿水长流林是源。”森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离不开森林,森林更需要人类的保护。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火灾、虫灾等也加剧了对森林的破坏。面对森林资源的严重不足,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就日益重要。案例
2、分析:既毁坏林木又毁坏林地应如何处罚被告人周某,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1987年8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8年,1995年4月刑满施法。2004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逮捕。被告人谢某,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林业局大兴林场营林队长,2004年11月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逮捕。 公诉机关意见200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周某指使于某、杨某到林业局大兴林场施业区毁林开参地8.4亩,毁坏幼树812棵,毁坏林木168棵,价值人民币两万多,2004年7月至8
3、月,被告人谢某、周某指使于某、杨某到林业局大兴林场施业区毁林开参地7.5亩,毁坏幼树537棵,价值五千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法院审理和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混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谢某分别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负全部责任。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谢某的亲属主动为其分别退赔损失款人民币1.3万元、3000元,并预交罚金,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法院为保护
4、森林资源不受侵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评析:本案被告人周某、谢某非法在有林地中开参地,既毁坏林木又占用、毁坏林地,不仅毁林后果严重,同时还导致数量较大的林地受到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学 农学风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1970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