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最新:中国海洋局招生考试考试大纲解析汇总无图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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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一、法律法规 2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6三 海洋基础知识 81第二部分 专业知识 一、常规要素 134二、重金属 159三、有机污染物 182四 营养盐 254五、放射性监测 330六 浮游动物 373七 浮游植物 397八 微生物 428九 底栖生物 447十 生物毒性 481十一 温盐 540十二、海流 561十三、海浪水位 583十四、海洋气象 602十五、海洋底质 618十六、海水入侵 637十七、海岸侵蚀 650十八、土壤盐渍化 662十九 遥感及地理信息系统 676第三部分 实验操作 一至五 常规要素、重金属、有机污染物、营养盐及放射性监测 696六 浮游动物
2、 724七 浮游植物 728八 微生物 736九 底栖生物 745十 生物毒性 748十一 温盐 763十二、海流 764十三、海浪水位 767十四、海洋气象 768十五、海洋底质 769十六、海水入侵 778十七、海岸侵蚀 782十八、土壤盐渍化 787十九、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 789第四部分 综合评价与案例分析示例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一、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了解本法立法的目的考点解析: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考点解析: (1)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3、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 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 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3熟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2)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3)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
4、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4)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5)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6)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
5、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7)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8)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9)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掌握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
6、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3)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
7、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4)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5)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6)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7)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5掌握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
8、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2)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3)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 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
9、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5)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6)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7)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8)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9)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10)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6掌握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
10、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2)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3)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4)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6)兴建海岸工程建
11、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7)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7掌握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3)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12、,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4)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5)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6)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7)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 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8.熟
13、悉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 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2)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3)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4)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
14、能力。(5)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9.了解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点解析:(1)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15、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2)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了解本法立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考点解析:(1)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
16、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2)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2.掌握海洋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2)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3)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4)
17、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5)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6)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7)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8)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9)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10)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18、报国务院批准。(11)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海洋局备案。(12)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3.了解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的有关程序考点解析:(1)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19、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3)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4. 熟悉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2)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
20、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5)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6)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7)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8)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
21、,按照下列用途确定:养殖用海十五年;拆船用海二十年;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9)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5. 熟悉海域使用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2)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
22、监督。(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4)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5)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海上执法时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6. 熟悉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
23、任考点解析:(1)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2)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3)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4)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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