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协议工资人员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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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工资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议工资人员管理,充分发挥协议工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协议用工人员的优胜劣汰,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岗位协议工资是指公司在充分考虑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所处岗位的技术含量高低、管理责任大小及协议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工作年限等条件,通过平等协商原则,确定的工资标准。第三条 基本原则公司本着量才施用、吸纳人才、充分满足经营生产实际需要的原则使用技术管理人才。协议工资必须遵循先试用、后考评、再协商的原则进行工资确定。第四条 协议工资人员只限定于公司对外招聘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厂。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协议人员归口管理部门,对协议人员招聘、考评、合同签订、协议人员工资审批、发放等工作。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协议人员进行考评管理,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协议人员的合同签订、定岗定薪等工作。第八条 各专业部门配合做好协议人员的考核、评定等工作。第三章 协议工资管理第九条 依据公司现行的薪酬管理体系,协议人员的工资构成根据协议工资额度比照公司现行的序列工资岗位标准,采取对应等级靠档的办法核定。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通过各种渠道招聘有一定技术水平、管理经验的人员来公司工作,各单位也可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
3、要推荐合适人员来满足本单位的生产、管理需要。第十一条 对拟定协议薪资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由各单位组织人力资源部及相关专业部门参与考评,提出薪资建议,报请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经主管人力资源部的公司领导审定,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执行。对协议薪资在5000元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各相关专业部门参与考评,通过平等协商后,由人力资源部提出薪资标准并提请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其他领导审批后,人力资源部备案执行。第十二条 无特殊情况,协议工资人员必须通过1-2个月试用期,才可享受协议工资,试用期间执行协议工资额的80%。第十三条 协议人员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提前3日
4、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厂,对未能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擅自离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十四条 协议人员通过定岗考核合格后,由各单位办理相关的定岗手续,人力资源部按月发放协议工资。第十五条 协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可由协议人员自己决定,如协议人员愿意转由公司缴纳的,由其自行办理转入手续,待定岗后可由公司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由本人在原地缴纳的,可按照公司社会保险缴纳办法自行选择,缴纳方式通过劳动协议予以确认。第十六条 当公司工资体系发生变化时,现行员工工资已经满足不了公司的发展需要,对员工工资实行普调或部分调整时,公司可根据协议人员工资标准及岗位环境、工作技能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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