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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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1)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8月17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并联审批工作,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一
2、、批前咨询(一)咨询内容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自愿选择,为其提供以下审批前的咨询服务:审批事项中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内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具体可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建筑日照和间距等是否符合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法规要求等。(二)咨询要求及时限(1)建设单位选择批前咨询的,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设计文本、图纸并送审方案,填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申请书。(2)建设单位可以统一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咨询。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申请人出
3、具加盖“并联审批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收件凭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收件凭证一式两联,一联规土部门留存,一联建设单位留存。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材料交接签收单,向需提供咨询服务的管理部门分送相关资料。相关管理部门应在1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咨询意见,并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反馈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咨询意见也可以由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转送建设单位。(三)其他可咨询的项目对于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所确定的建设项目,如建设单位自愿要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咨
4、询服务,可以按照本条第(二)项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和受理(一)申请告知对于符合并联审批条件的设计方案,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建设单位可在网上下载或现场申领的方式获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申请书及各并联审批部门的申请表格。申请人的申请涉及前置审批未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申请人需自行向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该前置审批项目。(二)申请材料的接收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并联审批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收件凭证。区、县设立行政审批集
5、中办理场所的,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在集中办理场所设立并联审批专门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三)申请材料的分送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连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征询单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分送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一式两联,一联由并联审批部门留存,一联由规土部门留存。有以下特殊情况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分送申请材料:(1)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与并联审批部门不在同一区(县)的;(2)因天气、交通因素等不可抗力的;(3)其他特殊情况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
6、统一负责与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交接申请材料。(四)申请的受理及材料补正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审核,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联审批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填写抄告单反馈给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经审核,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并联审批部门应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材料通知书),同时填写抄告单反馈给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当日转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直接送达要求补正的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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