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浙江省城镇住房工作考核督查和约谈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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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城镇住房工作考核督查和约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第三条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考核、督查和约谈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实施。省政府负责对各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和约谈,具体工作由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城镇住房
2、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和约谈。第四条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考核、督查和约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考核第五条列入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的范围:(一)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部署情况;(二)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体水平;(三)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四)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情况;(五)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素保障情况;(七)健全完善城镇住房保障规章制度情况;(八)城镇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情况;(九)城镇住房保障数据统计和上报情况;(十)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第
3、六条列入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考核的范围:(一)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部署情况;(二)住房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价格走势和年度房价控制情况;(三)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情况,特别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四)保障住房建设用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五)房地产市场监管情况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六)舆论引导情况;(七)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第七条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年度考核应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各市政府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本市年度自查自评报告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
4、员会办公室。各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本市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附件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的扣10分,国家有关部门对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有关问题下达整改通知的扣10分。第三章督查第九条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督查采取日常督查和集中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第
5、十条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督查重点是市、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及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下达与执行情况,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市、县(市、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情况,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用地、税费、信贷等要素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保障性住房管理情况等。第十一条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督查重点是市、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情况,主要包括住房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房价控制情况,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特别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情况,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情况,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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