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第五节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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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一、 订购产品的交付(一) 产品的交付方式订购物资或产品的供应方式,可以分为采购方到合同约定地点自提货物和供货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而供货方送货又可细分为将货物负责送抵现场或委托运输部门代运两种形式。为了明确货物的运输责任,应在相应条款内写明所采用的交(提)货方式、交(接)货物的地点、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的名称。(二) 交货期限货物的交(提)货期限,是指货物交接的具体时间要求。合同内应对交(提)货期限写明月份或更具体的时间(如旬、日)。如果合同内规定分批交货时,还需注明各批次交货的时间,以便明确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判定是否按期交货或提货,依照约定的交
2、(提)货方式的不同,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 供货方送货到现场的交货日期,以采购方接收货物时在货单上签收的日期为准。(2) 供货方负责代运货物,以发货时承运部门签发货单上的戳记日期为准。(3) 采购方自提产品,以供货方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二、 产品交付与检验(一) 验收依据按照合同的约定,供货方交付产品时,可以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资料包括:(1) 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2) 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3) 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4) 产品合格证、检验单;(5) 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6) 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二) 交
3、货数量检验1、 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以便发现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时,能及时分清责任。采购方接收后,运输部门不再负责。属于交运前出现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2、 现场交货的到货检验(1) 数量验收的方法。主要包括衡量法、理论换算法、查点法。(2) 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发货数量与实际验收数量不符,或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不符的情况。其原因可能是供货方的责任,也可能是运输部门的责任,或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前两种情况要追究有关方的责任。第三种情况则应控制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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