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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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14项)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3、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
3、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8、建设项目环境保
4、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
5、照规定的程序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1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
6、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建设项
7、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9、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9、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
10、:“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
11、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机动车达标排放、颁发环保合格标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2、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认定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凡在本市销售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各种类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排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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