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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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文件及资料汇编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科技处2010年1月20日目 录1.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22.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73.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自然科学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104. 办理2010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受理的要求及流程125. 2009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指南136. 20092012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157. 2010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B类)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资助项目名单 398. 2010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名单40北京市自然科
2、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员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和发展北京市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的技术基础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资助北京市属和中央在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研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市基金鼓励跨学科、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研究,鼓励中央在京单位与市属单位的合作研究,鼓励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开
3、展研究。资助类别第四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市基金委员会定期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每年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 第五条 重大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行多学科交叉、综合,有重要的创新性和基础性研究内容,已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带动作用大、应用前景好、覆盖面广、延伸性强,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利于首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大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第六条 重点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创新性和实用性强,已经预
4、研或已有初步研究成果,需进一步深化研究(包括配套关键技术),预期成果将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点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面上项目是指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自由申请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面上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预探索项目是指围绕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运用新构思、新方法、新观点和新途径,进行预研性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预探索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1.5年。 第九条 市基金优先资助以下基础性研究: 1科学意义重大、应用前景明确,对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 2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
5、、关键性科技问题的基础性研究; 3促进首都新兴技术发展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的基础性研究; 4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能促进首都新兴学科和优势学科发展的基础性研究。 申请与评审第十条 申请市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市基金的资助范围; 2申请人(即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不具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市基金项目数不超过两项,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4
6、申请手续必须完备,申报资料必须齐全; 5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应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6申请人承担的市基金在研项目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市基金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博士生);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填报内容应真实,经费预算应合理。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
7、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将申请书(一式七份)统一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送交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和含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计算机软盘,并按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 申报期为每年3月15日至3月31日。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基金委员会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项目。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确保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学科评审组专家及市基金委员会委员、顾问应遵守评审纪律及回避制度,并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评审结果统一由市
8、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结束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市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和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未通过: 1不符合市基金资助范围;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 4 已有同类研究成果或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 5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6 申请经费过多,市基金无力支持。 第十八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函请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议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被评议项目的
9、科学意义、学术水平、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基础性、创新性、研究条件、经费概算及申请书的真实性等提出具体的意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同行评议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归纳、综合平衡,提出各学科拟资助项目的数量与经费限额建议,经市基金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各学科评审组。 第十九条 市基金委员会聘请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基金工作的专家,成立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对通过同行评议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体评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须在学科评审组上答辩。学科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资助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提出重大项目、需要市基金委员会审定的重点项目和
10、备选项目的建议;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评审意见书。学科评审组专家一年一聘。 第二十条 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资助项目的审定,采取全面、全过程审核的方式: 1听取项目申请情况及评审工作汇报; 2审阅申报材料、同行评议意见和学科评审组意见及建议; 3认定学科评审组确定资助的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审定学科评审组建议的备选项目; 4听取学科评审组建议的重大项目和需市基金委员会审定的重点项目申请人的报告和答辩; 5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资助重大项目和需由市基金委员会审定资助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审定,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各申报单位及
11、申请人。 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须按照审定意见,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不得擅自缩改研究内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还须与市基金委员会签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各方须签定合作协议。上述材料须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无故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资助项目须认真开展研究。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项目负责人须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年度报表(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四条 获准资助项目的经费,应列入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12、。市基金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其管理规定见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获准资助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须有不低于资助经费1/3的匹配资金。 第二十五条 获准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定期对本单位承担市基金资助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送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重大修改,须事先征得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意见。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按计划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因故(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一
13、年以上不参加研究工作,按项目终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计划,须书面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经市基金会委员办公室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第二十七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人员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凡有以下情况者,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的基金: 1项目负责人在获得资助后,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 3擅自改变或停止研究计划的; 4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属3、4情况者,除须退还获得资助基金外,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市基金。 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二十八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按计划完成后两个月内均须办理验收。
14、经与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可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成果鉴定等方式。 成果鉴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验收须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送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2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4科技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创新性、突破点、研究内容及结果、总体研究水平、与国内外同类研究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首都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5已发表和待发表的论文、论著。 第三十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项目验收申请
15、后,应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第三十一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著作或成果评议鉴定,应标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及项目批准号,并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文、著作和成果文件各一份(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于已验收项目有关的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成果鉴定、获得的后续支持及成果推广情况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成果的建档和保密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一月发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和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后期管理细则同
16、时废止。市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三届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14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
17、管理由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第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
18、括研究经费、项目津贴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
19、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二)项目津贴费:可以从项目资助经费中提取10%作为项目津贴,发放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三)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不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第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
20、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三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工作。第三章 拨款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批准书后,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
21、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在规定期限内送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经审核后,据以拨款。无故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资助处理。第十五条 对资助项目的拨款,每年一次。第一次按任务书中“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计划表”核拨。第二次及以后的拨款,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年度报表的审核结果,或根据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的结果进行拨款。属工作进展正常的,按原计划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推迟、暂停拨款,以至撤消资助。第十六条 合作项目的经费拨款,可根据合作各方共同签定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可把应拨经费
22、全部拨至项目主承担单位,也可将经费分别拨至项目主承担单位及各合作单位。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如工作调动,须把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时,应写出书面申请,得到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书面同意,可将剩余经费划到新单位继续管理使用。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依托单位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决算表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第十九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终止和撤消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结算表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并将余款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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