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与利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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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与利益一 法与利益的概说。二 法产生、发展和消亡与利益的关系。(一)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二)利益是法发展的动力(三)法的消亡与利益三法对利用的调整(一)法对利益的初次分配(二) 法对利益冲突的调整(三)利益的再分配四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法与利益的应用(一) 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和政策。(二) 浅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中的利益调整摘要:法与利益的研究是法理学众多研究领域较为重要的。法与利益互不分离,二者相互作用、互相促进。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法又是对利益进行规范和调节。法与利益相互作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只要存在人类社会,利益就不会消失,利益是永恒不变的。本文将从利
2、益的角度,对法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阐释法与利益理论在现实中的应用。关键词:法 利益 利益冲突abstractLaw and interests are more important jurisprudence many fields of study. Law and interests have not separated, both interaction and mutual promotion. Interest is the foundation of law, the law is to regulate and standardize interests. Law and
3、the ultimate goal is to achieve the interests of interaction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view. The existence of human society, the interest will not disappear, the interest is eternal. The benefi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alysis, and in light of Chinas actual and theoretical interest in the interp
4、retation of law and the reality of the application.Keyword: law interest conflict of interest一 法与利益的概说。利益,它从人类社会存在,就一直充盈在我们的周围,人类对它有着各种各样的理解。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利益的内涵也随之变化。从原始社会的基本需求,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集体利益,利益观念的形成是人类文明的重大进步。我国春秋时期,各种思想学说欣欣向荣,他们对“利益”都有着不同的理解。从儒家的“重义轻利”到法家的“重利轻义”;从墨家的“义利兼顾”到道家的“清净无为”,都体现了当时我国学者的利益观。无论是重义
5、轻利,还是清净无为,这些无非都是利益的表现形式,一切的观点都是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为基础的。“义”便是无形的利益,即思想道德上的利益。而“利”则是具体现实的利益。不仅我国的学者对利益有过全面的解释,在西方,从很早开始人们就形成了各式各样的利益观.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的任务是为自由公民的共同利益服务1。他还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2。到了17世纪,国际法的创始人格老秀斯在其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从利益的角度定义了国际法。他指出“一国的法,目的是在于谋取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就
6、称为国际法。”318世纪,利益被有些人视为社会生活的中心概念。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较早的系统论述了利益规律的问题,他说“如同物质世界为运动规律所支配,精神世界为利益规律所统治;河水不会向河源倒流,人们不会逆着利益的浪头走。”4这时的利益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人们做事的准则,同时利益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社会矛盾的根源。18世纪到19世纪,功利主义法学派诞生。其创始人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想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却只会昭
7、示和肯定这一点。”5同边沁的“幸福论”不同的是,德国功利法学家耶林,他在继承边沁的观点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创造性的“社会利益学说”。他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他的观点在西方掀起了一股“社会本位”的思想狂潮。作为同时期的伟大思想家马克思,在其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就指出,“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省议会对下述问题进行了表决:应当为了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呢?还是应该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保护林木的利益?-结果利益所得的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凡是在法为私人利益制定法律的地方,他都会让私人利益为法指定法律。”6马克思对利益的独特认知,为其形成完整的历史唯物主
8、义法律观提供了基础。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马克思在转向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过程中,是以物质利益问题为转变契机的。正是通过对现实利益问题的研究,马克思才逐步确定了解决利益本质和历史作用问题。因此,西方学者把马克思列为19世纪上最有影响的法社会学家。20世纪初期,另一位德国法学家赫克提出其新的观点,即利益平衡原理。这种理论被人们称为利益法理学。在其的论著法律解释和利益法学中指出:法律是所有法的共同社会中的物质,国民的、宗教的和伦理的各种利益相互对立,谋取承认和斗争的结果,在这样的一种认识中,存在着利益法学的核心。利益是法的原因,法主要规范着利益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
9、以上是国内外对法与利益的研究状况。从古至今,从内到外,基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对同一研究课题,有着不同的理解。但在我看来,利益乃为法之基础,无利便无法。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都围绕着利益进行。无论什么样的社会性质,利益作为万物之基的地位是不会动摇的。如果说利益会变化,那也是利益表现形式的变化,其本质是不会改变的。有了利益开始,各国人民都在不断的研究它,因此创造了很多利益理论。但利益究竟为何物呢?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有一个自己的利益概念。庞德认为“利益就是人们,个别的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需要、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是通过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们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
10、须考虑的东西。”7我国学者周旺生表示所谓的利益,就是能够使社会主体的需要获得某种满足的生活资源,而这种资源满足的程度是以客观规律、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所认可的范围为限度的 8。而著名的牛津法律大词典是这样定义利益的:个人或集团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或需要。9笔者对利益的定义更趋向于最后一种,即利益是一种需求,更准确的说利益是一种目的。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基于自己或他人的某种需求,所达到目的的表现。对于法的定义,马克思的最为经典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
11、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0二 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与利益的关系。1 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从直立行走,到语言的产生,人类发展的脚步从未停止。当人可以称之为人的时候,这时的利益表现的最为简单,那就是最基本的生理需求。要吃饱饭,能够活的更长,在同大自然的搏斗中胜出。人们常说生产力是社会进步的发动机,但利益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更是法产生的基础。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们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因为要想凭借个人力量同大自然对抗是不可能的 。所以众多人就怀着一个相同的利益需求走到了一起,即生存、繁衍后代。那时的利益可以说是一种最为原始的公共利益。大家在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同
12、时,也保证了个人利益的实现。因为人多力量大,大家共同狩猎,得到了充足的食物,但面对这些利益成果时,如何分配就成了一个问题。每一个成员都想得到最多的食物,理由很简单,那就是有更多的食物我会活的更长,但是食物是有限的。这时就需要制定一个基于共同利益的分配原则,其目的就是把有限的食物,最大限度的分给每一个人。由此以利益为基础,而形成了食物分配原则。由于每一个成员的利益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满足,他们在共同行动中更加的活跃,其目的是再次获得充足的食物。由此往复,每一个人得以生存下来。人们为了更多实现个人利益,得到充足的食物,就生产出了各式各样的生产工具。人们的这种单纯生存利益需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原
13、始社会经历了两次分工。这两次分工直接的原因是生产力的提高,其原来最基本的生存利益被满足后,就产生了更多的需求,比如说要以货易货,得到新的产品,要更多的财富。有了更高的需求后,就促进了第一次分工,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以及后来始于新石器时代晚期和青铜时代初期的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这两次具有时代性的分工,其实质是利益的分化,即由原来简单而统一的共同利益,分化为更为具体,更适应时代发展的细化利益。人们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或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个别人就拥有了较多的食物或工具,而另外一群人因为体弱多病等原因,食物得不到满足,工具得不到改进,其基本的生理需求无法满足,贫富差距就产生了。紧接着就是私有制的产生。
14、私有制是以私人占有为基础的,他打破了原来共同利益所构建的利益格局。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利益逐步细化,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每一个人对待自己的财产就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不容任何人侵犯。各种利益相互斗争,原来的分配法则已经不适用了。最终强大的利益战胜了弱小利益。各个强大利益的代表组成了一个利益集团,他们也是为了一个利益走到了一起,那就是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益的对立产生了阶级。那么何为阶级呢?就是处于不同利益集团的人们。阶级矛盾就是两者对立的表现。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是一样的。他们都是想让各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具体一点就是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15、国家是两个利益冲突结果。水到渠成,法诞生了。正如马克思所说,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那些被统治的阶级,也要在别人设置的规则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利益是一个恒量。每一个人都想要最大的利益,是不可能的,这就要发生冲突。法就是在不断的调整两个利益集团的矛盾。我认为不存在“统治阶级可恶,被统治阶级可怜”的理论。任何人、任何阶级,在利益面前都是赤身裸体的。2利益是法发展的动力。利益驱使着人们勇往直前。正如马克思所说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人的本质是动物,他的欲望需求会随着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的。国家的产生可以说是利益斗争的结果。国家的产生又促进
16、了利益的分化。从原始社会的基本存在,到后期的私有制,再到资本主义的民主,乃至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这一切都是利益的变化形式。利益产生利益,利益又制约利益。权利产生权力,权利是国家的基础,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权利和权力的对抗是利益存在的重要形式。在奴隶社会,可以说就根本不存在权利,只剩下赤裸裸的权力。奴隶都成为财产,可以任意的买卖。他们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作为人的基本要求无法保证。统治阶级为了更大限度的扩大自身利益,制定了国家史上最为残酷的法律,残酷的法律是统治者的利益规则。封建社会亦是如此,随着生产力的继续发展,人类的文明进一步完善,农民的有了人身自由也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人类的文明史,就是利益的斗争史
17、。文明的建立,就是利益冲突双方不断妥协的过程。单纯的想要拥有全部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利益平衡是双方斗争的目的。法律就在不断的冲突中得到完善。直到资本主义民主的到来,我们恍惚看到了平等,看到了权利。资本主义时代,利益动力已不是封建的世俗权力,而转化为一种货币需求或价值需求。韦伯在描述资本主义精神时指出:“人竟被赚钱动机所左右,把获利作为人生的最终目标,在经济上获利不再从属于人满足自己物质需要的手段”,“一种个人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之一就是,这种经济是以严格的核算为基础而理性化的,以富有远见和小心谨慎来追求它们所欲达到的经济成功。”12可见以寻求个人利益为本质特征的逐权逐利是前资本主义时代和资本主义时
18、期利益主体行为和活动的典型。从表面看,两大对立利益集团好像融为一体,共同追逐同一利益,即前面所说的逐权逐利。如果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对待对立阶级是拿着大刀的刽子手,那资本主义就把血淋淋的大刀变成了一纸契约。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切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所有者扩大和保护自我利益的手段。他们不在把你剥削的身无分文,不在让你无家可归,法律好像给了你很多权利,这些都是缓解利益冲突的好办法。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三次科技革命,这三次科技革命大大提高了生产力水平,同时也越来越细化了利益,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利益群体。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所带来的是统治者法律上的妥协。统治者把原来的利
19、益对抗变成了利益平衡。法律最直接的制造了这种平衡。通过立法对利益理性的可预期行进行调节和平衡,这种思想成为资本主义法治观念主张的重要内容。由于立法权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其所制定的法还是自家的孩子。 “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13立法者平衡利益的可预期性的理性表现恰恰是以其共同利益为前提的,其利益不过是以承认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当资本家看到社会利益冲突发生变化时,他们就必需做出让步,来保护自身利益。“资产者懂得,即使个别的法律条文对他不方便,但整个立法毕竟时用来保护他的利益的。”14立法者总是从自己所在的利益集团出发,按照本阶级意志进行利益平衡,特别是在利益对抗激烈的社会中。
20、各个阶级的利益平衡也是相对的,他们的限度是立法者所能够容忍的程度和被统治者所能认同的程度。当二者一致时,社会就会稳定,反之亦然。资本家如果控制不好,自己的利益也会在激烈的利益冲突中不覆存在。因此资本家只得一次次的平衡利益。这就是资本主义长期存在的原因。尖锐的利益冲突,不仅使资本主义存在,也促使了立法的不断完善。人类越来越文明。社会主义是消灭了阶级的第一个社会形态。阶级是分处不同利益集团的群体,阶级的消灭意味着人们对利益达成了共识,或者说人们能从大多数人的利益中,来实现自身利益。社会主义同以往的利益表现形式上没有什么区别,区别只是在于形式掩盖下的本质。以往社会的利益形式是利益冲突的结果,而社会注
21、意社会是共同利益下人们需求的反映。马克思的社会进化论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远远的高于资本主义社会,利益更加细化,更加具体,但利益分化是在共同利益下的分化。有利益就会出现冲突,在社会主义也是不可避免的。利益平衡也适用于其中,但这种平衡是内部利益的平衡。这时的利益冲突不再是你死我活,而是取长补短,共同进步。我们要尊重少数人的利益选择,同时也要在共同利益下最大限度的实现个人利益。我认为利益是平等的,个人、集体和国家应当是一样。这时的法律会更好的调节利益冲突。这一点将在第三章详细阐述。3法的消亡与利益。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阶级的不覆存在最终导致国家的消亡。而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法,也成
22、为了国家的陪葬品。法的消亡是一种客观规律,它的消亡不是人为的取消或者废除的。当然法消亡是有条件的,不是凭空的。如生产力极其发达,社会产品极其丰富,世界上完全都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等等。那作为一切基础的利益会不会也要随之消亡呢?当阶级被消灭后,天下会出现一个大同利益。什么是大同利益呢?我认为,所谓的大同利益,就是人们如原始社会一样,对以生理需求利益为基础的非生理需求利益的认同,无论什么利益都会以这个基本利益为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个人利益会等到充分满足。在那时,个人利益是完全的被满足的,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生产力水平的高度发达。大同利益并不是否定利益间的冲突,利益冲突依然会存在。在解决冲突矛盾时,不会在
23、需要国家这个工具,也不会需要法律这个手段。但规则还是要有的,这个规则是建立在人类思想的高度净化的基础之上。我认为这种规则应当是以自我需求为基础,协调他人利益,在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最终解决矛盾。那时的利益会是什么样子呢?我想那时利益会以两种最为基本的形态出现,即生理需求和非生理需求。人类的其他利益都会围绕着这两个最为基本的需求展开。在利益形式改变,以及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正、平等和有序将成为解决冲突的规则。生产力也会在这两大利益的驱动下,不断提高。这两个利益分类很简单,生理需求,就是人类的存在和繁衍,这是最基本的。而非生理需求,就是个人意愿的表达。大家都听说过马斯洛的五种需求,生理、安全、社
24、会、尊重和自我实现。这五种需求成正金字塔分布。法消亡后的利益分类也是按照人的基本需求来划分的。法消亡后,利益的表现形式是最多的,也是最丰富的。但多而不乱,繁而不杂。简单的冲突会存在,但解决起来是很轻松的,因为人们有和高的思想境界。没有了阶级,没有了国家,没有了政党,没有了政治,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都会等到充分的满足。公正、平等和有序将成为一只无形的手,调整大同利益下的利益冲突。 “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失衡性导致人类的战争,在长期的实践中,人类逐渐发现了避免争斗的各种方法,这些方法的内容就组成了社会秩序、规则和伦理,法律都是人类界定维持利益关系的社会秩序规则,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利益在实践中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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