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doc
《[法学]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doc(3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教学目的:学习我国宪法、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帮助大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及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学会面对和正确处理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学重点:1、宪法的特征和原则;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难点:1、我国的国家制度;2、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授课对象:高职一年级学生课时安排:参考书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王利民主编:民法,
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一、 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 宪法的特征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1)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相抵触或矛盾,那么,这种违宪的法律就不能发生效力,必须加以修改或宣布废除。(2)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3、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
3、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一切立宪和行宪活动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亦称主权在民原则,核心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确认人民主权原则;通过确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以奠定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经济基础;明确肯定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而将人民主权原则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
4、领域;宪法确认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保障和促进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因此,在我国宪法中就确认了该原则。4、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都得到确认和体现,我国现行宪法同样肯定了这一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充分表明,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人民
5、代表机关居于最高,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从属于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机关又从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最终都必须对人民负责。从而体现了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家性质,主要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通常称为“国体”。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表明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它限定在国家中哪些阶级属于统治者的地位;哪些阶级属于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一句话,就是指一个国家,对哪些阶级实行民主和对哪些阶级实行专政。我国的国家性质在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
6、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2、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具体包含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
7、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另一个是广泛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二)人民代表大会制1、政体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政体和国体相互依存、对立统一,不可分割。没有政体,国体无从体现,没有国体,政体无从存在。、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体的存在形态。政体是由国体决定的,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
8、政体与之相匹配。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映,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中
9、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政治协商的内容包括: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法律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外交上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祖国统一的重要
10、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等等。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特点和善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精神,促进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也维护了国家的团结与统一。(五)基本的经济制度经济制
11、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它是人类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之人之间的关系和劳动产品分配方式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决定性的因素,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也直接关系着国家的阶级性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公民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12、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2.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以及公民依照宪法应当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责任。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妇女权益及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2)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
13、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我国国家机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力武器。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3.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在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 中央军事委员会它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
15、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7.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两者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下列国家机关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 ABD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C 中央军委主席D 国务委员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概念和原则1、概念行政有一般行政和国家行政之分。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单位、团体)的执行、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执行是指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所规定的目标
16、、规划,管理是指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行政法所说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法律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
17、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1、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18、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指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是指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注意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国家公务员按照任期与任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领导职务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有一定的任期,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进行管理;非领导职务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中的主要部分,依法以委任或聘任形式产生,一般无任期限制。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是根据法定程序和方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吸收
19、为国家公务员的制度。(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概念2、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2)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具体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A、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B、
20、行政强制根据针对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对人身和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两类; C、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在与行政征收行为相类似的有行政征用、行政征购,应当区分。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的行为。与行政征收不同:首先,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其次,征用是对财产暂时性地使用,它是使相对人对财产的使用权发生转移;第三,征用具有补偿性,对相对人的财产是有偿的使用。行政征购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合同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在于,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
21、政行为,而征收是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无须同相对人协商。D、行政奖励E、行政惩戒F、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属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或社会团体解决纠纷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民间仲裁等。但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作为中间人,裁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只有当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裁决处理。行政裁决民事纠纷有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G、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
22、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是行政权力和契约关系的结合。随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化,国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行政合同的运用日益广泛。(四)行政责任1、概念2、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遵循的原则4、承担方式(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2)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分类。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这是行政法学上通常采取的分类
23、。人身自由罚,即在一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权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行政拘留。财产罚,是强迫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和物品,以使其财产上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没收财物。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使其不能从事某种活动的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声誉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使其名誉、荣誉、信誉或其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处罚措施,如警告。2、行政复议注意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与行政诉讼相同,行政复议也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但不同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标准,并不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学 法学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第八 了解 法律制度 自觉 遵守 法律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1984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