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xxx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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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即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即2次实施该违法
2、行为的,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即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或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条 律师办理援助案件收取费用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所得的财物。处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3、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基准:1.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2.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两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公证机构执业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
5、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汪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财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情节严重的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八)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
6、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九)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处罚依据: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行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两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
7、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公证机构执业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
8、、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汪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
9、为。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二)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三)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四)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五)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六)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七)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仲裁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八)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泄露国家秘密;(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
10、由的,不得拒绝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 4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六)、(八)项或者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处罚基准:(一)对违反本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二十)项的规定的处罚: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2.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二)对违反本条第(四)、(八)、(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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