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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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发布 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2月06日 访问次数: 188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住宅产业的发展,支持职工个人购建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济银发200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
2、通知,受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职工个人购建自住住房而开办的贷款业务。贷款手续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办理。第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第五条 市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市中心直接负责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市中心授权所属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区县及区县级以下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授权齐鲁石化分中心
3、、淄矿集团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在企业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良好信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所在单位在本市按规定正常、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四、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本人及配偶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五、本人及配偶没有或已解除为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六、购买自住住房,并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买方;七、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自有资金,并用于所购住房的首付款;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
4、、身份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结婚证、未婚证明;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一)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如没有的,提供他项产权证明)以及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二)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书、房产证、土地证、抵押物估价文件或相应证明,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契证;(三)建造自住住房的,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证明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及工程预算; 四、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贷款最高额度确定:一、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上年
5、月平均工资额12贷款年限30%;二、贷款最高额度必须在职工所购自住住房合同金额的70%以内;三、以上计算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第九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根据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市中心确定。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保证贷款第十一条 保证贷款是指借款人以第三人为其提供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不少于两人,保证人必须出具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第十二条 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保证人必须是由在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
6、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或经市中心评估认定行业的在职职工;二、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保证责任;三、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且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四、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龄;五、保证人配偶书面同意保证人提供贷款保证。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借款人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申请支取使用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得再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第十四条 保证贷款的保证期限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证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第五章质押贷款第十五条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作为质押
7、申请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需提供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一、借款人所提供的质物应为出质人在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二、所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金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金额。第十六条 出质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并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三、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存款质押或保证;四、提供住房公积金存款质押为本人自愿;五、出质人配偶书面同意出质人提供质押。第六章抵押贷款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而申请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需提供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
8、同意抵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贷款额度按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确定,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额度为上限。第七章按揭贷款第十八条 按揭贷款是指市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向购买房地产开发商住房的借款人发放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担保的一种贷款方式。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商按揭贷款的合作条件:一、具备担保能力,并同意借款人在房地产抵押权证转交承办银行之前为其提供担保;二、房产为合法经营开发项目,按政策规定各项手续完备;三、须保证按时完成楼宇建造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并确保工程质量;四、有义务在房产交付使用后,协助承办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开发商需进行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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