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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论】一、定义、性质、研究对象、基础资料(一)定义:中国法律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发生、发展演变及其特点与规律性的科学。(二)性质:兼跨法学、历史学两个领域,是法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又是史学的一门专门史,是政治史、思想史研究的重点之一。(三)研究对象:包括历史上的法,如制定(实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律习俗,以及历史上人对法的认识,即历史上的法律思想。总之,应包括历史上所有的法律及法律生活事像。(四)法律史研究的层次问题:1、法律史文献的整理与研究学科的基础部分,由于历史研究不同于理论研究,必须有材料作为依据,不得凭空推论 。 2、考古资料3、档案资料4、习惯调查资料二、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2、(一) 伦理性1、什么是“伦理”?“伦理”指的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2、什么是“道德”?“道德”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品质、境界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是“外在的法则转化为内在的品行”。3、伦理特性在传统法律中的表现(1)重伦理、重血缘、重家族(2)立法:依伦理而轻重其刑(3)特殊制度与罪名(4)司法(二)专制特性1、中国专制制度的历史2、法律的核心:维护与巩固皇权 “十恶”之“谋反”、“谋大逆”、“谋叛”与“大不敬”等政治性犯罪的处罚3、特权等级制度“八议”、“上请”、“官当”、“例减”、“收赎”、“荫亲属”4、义务本位5、刑罚残酷【华夏文明的起源及其特征】一、华夏部
3、落的兴起二、中华古文明的特点1、主体的纯洁性;2、发展的连续性;3、农业文化;4、大一统文化【中国法律起源】一、法律的基本概念(一)强制性行为规范;(二)实现社会公正的准绳;(三)兴功惧暴;(四)定分止争、确定权利归属;(五)实施政治统治的工具二、法律的起源概说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三、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会稽之盟”;司法机关与监狱等强制机关的产生四、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一)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二)父系氏族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剩余产品,也为私有制的产生奠定的基础。父权制习惯变化的主要体现: 1、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2、确认保护
4、私有财产的习惯; 3、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处罚原则:眚灾肆赦,怙终贼刑)五、习惯法的产生(一)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在夏代已经形成;(二)夏朝初建,没有立即制定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只是将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氏族习惯。赋以新的性质,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六、中国法律起源(一)特点1、实行礼法结合;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3、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4、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5、夏代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二)基本特征1、兵刑合一;2、血缘婚姻的影响;3、
5、祭祀之礼;4、民族大融合;5、由判决到立法。【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代法制简况 夏代法律称之为“禹刑”一、法律形式1、习惯法;2、制定法;3、誓(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二、法律内容1、改礼为法;2、法律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背“王命”和反抗国家统治的行为;3、规定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政典,用以维护奴隶主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4、确认土地“国有”的民法内容;5、确认征收赋税的各项制度。三、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称“蒙士”,掌管各级司法审判工作。2、监狱的设置 “圜土”第二节 商代法制简况 一、 商代的立法思想(一)“王权
6、神授”的法律思想(二)“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二、法律形式与主要法律(一)法律形式1、制定不公开的刑书汤刑;2、誓;3、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尚待权臣依据王的意志而发布的命令称之为“训”)。(二)主要法律汤刑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泛称官刑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性质民居之法丈量土地、划分居住区域及安置百姓的法规车服之令在任命官吏和罢黜官吏的车马服饰上作了区别规定三、法律内容(一)军事法规1、以军法保证对夏代的讨伐战争2、严格军法,惩治“不从誓言罪”(二)刑事法规 1、运用刑法手段,严厉镇压反抗国家统治的各种犯罪2、刑法严惩蛊惑民心、扰乱社会秩序
7、的犯罪 (三)行政法规 官刑(四)民事法规1、所有权问题以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制2、婚姻家庭制度平民百姓“一夫一妻制”;男性贵族可大量纳妾; 实行家庭所有制,由家长支配和掌管财产3、继承制度“兄终弟及” 嫡长子继承制四、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为“司寇”,为六卿之一,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和基层设“士”、“蒙士”(二)审判制度1、重案三级审理:史、正审理大司寇复审三公再审商王批准2、疑案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定案 有犯意而无实据不为罪 从轻从宽3、天罚与神判(三)监狱制度 “圜土”【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 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 (二)明德慎罚
8、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2、地位上:礼主刑辅。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二节 刑事法律一、主要罪名不孝不友 犯王命 放纵其君 杀越人于货 群饮 违背盟誓 失农时二、主要刑罚五刑与九刑体系 流刑 赎刑 圜土之制 “嘉石之制”三、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主要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二)“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第三节 民事法律一、所有权:土地王有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表现:其一,分封赏赐权 “受民受疆土”其二,夺爵削地权 “一
9、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二、债和契约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2、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质指买卖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使用长券;剂指买卖日常器具小宗交易,使用短券。3、书契: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书契:有付息与不付息三、婚姻继承制度(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1、婚姻成立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2、婚姻成立限制:同姓不婚3、婚姻成立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4、婚姻仪式:六礼(二)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三不去(三)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正妻无子,诸妾所生男子中最贵者为继承人第四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中央:专职司法官为司寇 地方:仿中央二、主要诉讼制度1、民事和刑事的划分
10、2、告诉与审理3、“五听”辞 色 气 耳 目4、证据制度5、“读鞠”、“乞鞠”制度6、司法官的责任三、监狱 圜土或囹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秦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统一后的秦代法律一、秦朝的立法活动1、李斯定秦律;2、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年);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法律部分记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六百条。3、里耶秦简(2003年)二、秦代法律形式(一)律 (二)令君
11、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其效力高于“律”。皇帝命为“制”,令为“召”。 籍门令、焚书令(三)式最早出现于秦国,主要指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原则、工作程序的法律。封诊式:是关于司法审判原则、刑事侦查及查封的规则及相关的文书格式。(四)法律答问法律解释。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同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五)法律文告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六)程;课;廷行事工人程、牛羊课
12、 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田律: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 厩苑律: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仓律: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 金布律: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司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 军爵律:军功爵的法 置吏律:设置任用官吏的法 效: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衡管理的法传食律:驿站传饭食供给的法 关市律:管理关和市的法工律: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 均工: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工人程: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 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 尉杂:廷尉职责的法 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 行:公文传递的法 内史:内吏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 三、秦代法律制度的主
13、要内容(一)刑事法规1、罪名(1)危害皇权罪(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2)侵犯人身和财产罪(3)渎职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破害婚姻家庭秩序罪(6)诬告罪如:贼杀伤:贼,即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 斗:斗殴2、刑罚2、刑名(1)死刑:绞、枭首、腰斩、车裂、弃市、定杀、具五刑、族刑(2)身体刑:黥、劓、斩趾、宫、髡、(完)、笞(3)劳役刑: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隶臣妾 (4)流刑:迁、谪、逐(5)赀刑3、定罪量刑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 (4)累犯加重 (5)自首减免 (6)连坐 (7)诬告反坐(二)民事法规 1、民事权利主体(1)国家皇帝:最完全民事权利主体;
14、(2)有爵者、士伍或百姓:具有完全权利能力;(3)作务、商贾、赘婿、后父:限制权利能力;(4)隶臣妾:限制权利能力(5)人奴妾和官奴婢:完全不具有权利能力。民事主体(1)户;(2)立户条件:除奴隶、赘婿;(3)立户程序:将一家的姓名、财产等书写于藉簿之上。2、民事权利客体3、所有权(1)私人所有权;(2)国家所有权;(3)所有权的保护;(4)所有权的消灭。4、债5、婚姻与继承(1)登记原则:结婚、离婚均需登记(2)不得娶逃亡人为妻(3)保护妻子权利(三)经济法规1、农牧业管理与资源保护;2、手工业管理;3、商业贸易;4、财政货币管理(四)行政法规1、机构设置(1)中央机构三公九卿;(2)地方机
15、构和基层组织郡-县-乡-里-亭2、官吏任用 为吏之道、置吏律、除吏律3、管理职责(1)各级官吏严格执行职务;(2)官吏必须通晓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4、官吏奖惩第二节 秦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中央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二)地方郡县两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一二、诉讼制度(一) 诉讼程序1、诉讼提出2、告诉的限制3、审理 4、判决与再审(二) 诉讼原则1、有罪推定;2、依法律和事实判决;3、有条件刑讯;4、证据原则(三)影响【汉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至文景时期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二、汉武帝以后儒家大一统原因:黄老思想的不利于中央集权,儒家思想有诸多长处,董仲舒对儒
16、学改造成新儒学。儒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第二节 汉代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2、汉律:汉高祖时期:萧何九章律9篇 汉惠帝时期:叔孙通傍章18篇(二)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汉武帝时期:张汤越宫律27篇;赵禹朝律6篇(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二、法律形式(一)律;(二)令;(三)科;(四)比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亲亲得相首匿”;先自告除其罪;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二、刑罚制度汉初汉承秦制 文景时期淳于缇萦,汉文帝,废肉刑三、主要罪名(一)侵犯中央集权犯罪 谋反罪:推翻政权、君主统治;
17、左官罪: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就职于封国; 阿党罪:诸侯王有罪,封国内官员知而不报; 附益罪:朝中大臣为诸侯王谋取利益而从中渔利;酎金罪:诸侯王奉献天子的酒和金不达质量要求。(二)危害君主专制犯罪欺谩、抵欺、诬罔;非议诏书毁先帝;怨望诽谤政治;左道;废格诏书。(三)官吏渎职犯罪沈命罪:地方各级官吏对造反者未发现或发现未全部捕尽;见知故纵罪:官吏见知别人犯罪时必须举告而放纵罪犯的。(四)破坏社会秩序犯罪首匿罪:主谋藏匿犯罪者;通行饮食罪:为起义者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篡囚:劫狱。(五)破坏婚姻家庭犯罪不孝罪:控告父母等;大逆罪:子女殴打、杀害父母;奸淫罪;禽兽行罪:违反伦常的两性关系。三、主要刑名1、死
18、刑:绞、腰斩、枭首、弃市、夷三族;2、徒刑:髡钳城旦舂(剃头、带铁圈、男筑城、女舂米,五年);完城旦舂(剃鬓、男筑城、女舂米,四年);鬼薪白粲(三年);司寇(二年);罚作、复作(强迫男、女犯人服劳役、戍边,一年)。 3、肉墨:文帝废除;劓:文帝废除;斩右趾:文帝废除、景帝复;斩左趾:文帝废除;宫:文帝废除、景帝恢复;笞:保留4、流刑:流放到边疆戍边;5、禁锢:终身禁止做官。包括商人、赘婿和受处罚的官员。第四节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一、量刑原则1、上请:官吏、公侯及其子孙犯罪,不直接交司法机关处理,而奏请皇帝裁决以减免刑罚的原则。是儒家“尊尊”思想的体现;2、恤刑: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给予免带刑具的
19、优待;8岁以下除杀人及80岁以上除诬告、杀伤等重罪,一般不予处罚。是儒家仁政思想的体现;3、亲亲得相首匿:父子互相隐匿行为不为罪。是儒家“亲亲”思想的体现。二、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一)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二)积极意义:“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及量刑的轻重。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
20、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三)消极意义: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第五节 汉代民事立法一、行为能力的确定;二、所有权;三、债;四、婚姻与家庭;五、继承立法。第六节 汉代司法诉讼制度一、司法机关廷尉二、诉讼与审判制度(一)告劾;(二)逮捕与羁押;(三)审理和判决;(四)上书复审;(五)执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立法思想:法律儒家化立法活动三国:魏律两晋南朝:晋律南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律分南北二支,北优于南)魏
21、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司法制度:存留养亲、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法典之三国两晋1、曹魏律:制定于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 229年),共18篇。这部魏律是魏晋时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其突出之处在于:(1)在法典体例上,改法经以来的“具律”为 “刑名”,且置于全律之首;(2)正式将 “八议”列入法典;(3)调整法典的条文,使法典更为简洁、系统。2、西晋晋律以汉魏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完成,故又称泰始律。该律曾经张斐、杜预分别注释,后人称之为”张杜律”。晋律第一次将以往属于“礼”的服制引入法典将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
22、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即以刑律来维护礼教,凡是违礼教的罪犯皆处以重刑。这自汉律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的又一重大发展。始于晋律的“准五服制罪”一直沿用至清末。晋律共20篇,它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法律地位;(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4)再度改革刑制内容上“礼律并重”;(5)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3、东晋 沿用晋律(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法典之南北朝1、 北魏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北魏律在立法拉术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其特点是进一步纳礼入律,如不仅八议、不敬、不
23、孝入律,且疑狱依经断决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融合了汉以来各族法律文化的精髓。 (1)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2)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等;(3)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2、东魏 麟趾格 3、西魏 大统式4、北齐 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2)首创了名例律的篇目;在刑名、罪名方面也有所创新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3)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共949条。(4)意义在当时的
24、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所取得的成就最大北齐律是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对后世影响极大。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的变化和立法技术的进步法典名称 法典的结构 法典的主要内容 曹魏律(魏新律) 18篇(刑名) “八议”入律晋律 20篇(刑名、法例) “准五服以制罪”(服制定罪) 南陈律 加入“官当”内容 北齐律 12篇(名例) “重罪十条”(即隋唐律中“十恶”) 北周律 “流刑分等” (一)法律形式的变化1、律较大的变化是律典篇章体例和逻辑结构的调整魏律18:具律刑名,篇首晋律20:刑名刑名+法例北齐律12:刑名+法例名例2、令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3、格以格代科 4
25、、式(二)法律内容的变化1、五刑2、“八议”入律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在适用刑罚上根据犯罪人不同的八种特定身份而具体地适用刑罚。所谓“议”是一种具体的适用刑罚的程序或方式,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3、官当“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是对“八议”确定的八类人以外的人适用减免原则的扩大。(不是所有的
26、犯罪都可以官当)。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4、重罪十条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这十条重罪一般不得适用议、当、免、赎、减等刑罚适用原则。5、五服制罪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
27、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斩衰(缞)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种,三年丧;齐衰一年,孙和孙女为祖父母、夫为妻;大功九个月的丧服,男子为姑母、女子为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小功五个月的丧服,外祖父母是小功;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一种,外甥,婿,妻之父母,舅父等都是缌麻。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28、服制定罪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也是传统法律世俗化的体现。在这一原则基础上,某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靠行为人与行为加之对象之间的血亲关系认定;罪轻罪重要靠血亲关系体现的尊卑等级认定。如父子打斗,父打子即使打坏所获罪责也很轻,而儿子打父亲往往会被处以重罪甚至处死;丈夫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而妻子骂丈夫都是重罪;结婚选在双方尊亲属被押或服刑期间会被认为有罪。亲属相犯以服制论罪,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置越轻;以卑犯尊,处置越重,服制越远,以尊犯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定罪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也是传统法律世俗化的体现。在这一原则基础上,某人的行为是否犯
29、罪要靠行为人与行为加之对象之间的血亲关系认定;罪轻罪重要靠血亲关系体现的尊卑等级认定。如父子打斗,父打子即使打坏所获罪责也很轻,而儿子打父亲往往会被处以重罪甚至处死;丈夫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而妻子骂丈夫都是重罪;结婚选在双方尊亲属被押或服刑期间会被认为有罪。三、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1)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至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2)“中央三省制”逐渐形成。尚书台成为中央最高的行政机关,下设专理司法行政事务的部门。(三公尚书、都官尚书)标志着中国司法制度逐渐走上司法行政与审判相分离而又相互制约的道路2、地方:州、郡、县行政长官兼理(二)相关制度1、“存留养亲”制
30、度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88年下诏创制的,为后世所沿袭。独子死罪罪犯如有超过七十岁的祖父母、父母,可以上请皇帝裁决。独子流罪罪犯则可服侍祖父母、父母至去世后再往服刑地点。 存留养亲,就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即使是罪犯,只要不是十恶不赦及最严重的犯罪,仍要考虑不使其家绝后的问题。这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特有的“存留养亲”或“留养承祀”制度。 2、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在这一时期被法定为两种,即绞刑和斩刑。死刑复奏制度是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
31、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3、肺石之制4、直诉制度登闻鼓(1)汉朝时在皇宫外设鼓,供人“上言变事”及“驿马军书当急闻者”击鼓也可用于喊冤。西晋时改称“登闻鼓”,专用于供人喊冤以后历代皆设登闻鼓。宋朝还设立了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明清时登闻鼓由都察院管理,派御史轮值 。(2)另一种向皇帝直诉的方式是“邀车驾”,在皇帝出行时,伏路喊冤。 邀车驾在道旁喊冤而不得进入行列队伍。既允许臣民向皇帝直诉,又注意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这就是后世邀车驾直诉制度的立法出发点。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一)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三)法律
32、概念进一步规范;(四)基本确立封建制五刑;(五)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隋唐的法律制度】唐朝主要立法成果武德律贞观律:废斩趾加役流;大减重刑条;缩小连坐范围确立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永徽律疏 唐六典: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格式律令事类:把同类律令格式条文放在一起,分类编合,便于览省,后来演变为刑统 第一节 隋代立法概况 (一)修律发展1、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命高颎、郑译、杨素、常明等人制定新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去重就轻、删繁为简。2、 开皇三年,文帝以案狱繁多,新律过于严苛,命苏威、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废除死罪八十一条,
33、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仗等罪一千多条。史称开皇律,共十二篇,五百条。3、隋炀帝即位后,以文帝晚年法网烦密、刑罚严苛,而下诏修改律令。大业三年颁行天下为大业律。大业律在条目上仍为五百条。在篇目上为十八篇 。从内容上对开皇律改动不大。 (二)开皇律内容的发展1、颁布与修订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颁布2、篇章体例例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3、内容特点(1)删除北周一些苛酷的刑罚内容;(2)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是成为“十恶“罪;开皇律将北齐制定“重罪十条” 修改为“十恶”条款:“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
34、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在适用减免条款方面,隋律规定,犯十恶罪者,不得如同一般犯罪那样,适用赦令。(3)维护封建特权的法律规定。(三)五刑五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死刑二等;斩,绞;流刑三等:1000,1500,2000。徒刑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五等:60至100笞刑五等:10至50以杖、笞取代鞭、杖,完善五刑体系。笞正式作为法定的独立刑种,列为五刑之一,沿及清代。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1、以隋为鉴,要求立法宽简,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
35、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所谓“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3、“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根本,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一准乎礼”后人对唐律的评价。礼的基本原则直接入律。如不孝的内容。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汉以来的春秋决狱宣告结束。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统观唐律疏议,礼完全溶化在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
36、别。”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4、法律不必权贵,黜陟不分亲疏。二、立法成就(一)武德律唐高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二)贞观律唐太宗10年修订完成贞观律。增设加役流制度,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唐律基础。(三)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唐立法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典型代表。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12篇500条。鉴于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及每年科举考试缺乏统一标准,高宗又下令
37、对永徽律逐条逐句的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律疏从三个方面做了统一的解释:一是阐明法理。律疏以封建伦理道德和礼法观念作为解释、阐明律意的依据,以此证明法律规定的正确与合理。二是解释词意。律疏对专门术语作了统一解释,使律文含意清楚,便于准确理解和掌握。 三是补充律意。(四)格式律令事类1、律是封建国家的基本法典,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在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法律规范,其作用“正刑定罪”。2、令是关于国家重
38、大制度规定,主要规定等级名份的令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其作用是“设范立制”,是律的重要补充,故“律无正文者,则行令”。3、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又称敕格。 唐代典型的格,是君主不定期、因时因事颁行助故文,经过整理、汇编,又称敕格。这种性质的格出现于唐太宗时期 -贞观格。这体现了君主,尤其是当政君主的最高权威。4、式是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关于制度实施在时、人数、物量等的细则。在唐朝也称为“永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唐代有武德式十四卷 贞观式三十三卷 永徽
39、式十四卷 开元式。唐式以尚书省二十四曹和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监门、宿卫、计帐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 唐后期没有修定过律令式,唐后期集中在编集制敕。唯一一次修格是编撰格后敕和刑律类统。四者的关系唐朝的律、令、格、式,作为唐朝的基本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它们的内容和作用是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总之,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就是唐朝全部法律的实施。 (五)唐六典 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一部重要文献。其内容共30卷,分
40、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单纯行政性质的立法规范和制度开始从“律”和“礼制”中分离出来,编为“典”,使得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成为基本并行的两大体系,为后世封建王朝所仿效。唐六典的编纂是继永徽律疏后唐代立法的又一重大成就,也是中国封建行政法制逐渐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第三节 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 唐朝行政监察制度三省六部的政务流程 封驳系统: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御史系统:对行政执行的监督 言谏系统:行政决策反馈与修正(一)唐朝的三省制度中书出
41、令三省首长制:指仆射、侍中、中书令分别为三省长官,又共同为宰相门下封驳三省并重制:三省地位平等,权力平衡,没有偏重尚书执行三省分权制:将出令、封驳、执行三权分别固定于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三个要素起到互相牵制、避免专断的作用(二)政务流程 1、唐代中央行政决策由政事堂(中书门下)作出,但不得直接发往尚书省执行,而必须经由中书制诏、门下封驳、皇帝画敕的政务流程,才为合法 2、门下省的封驳权由给事中掌管 ,给事中的封驳审核实际上就是一种可行性研究,对诏敕的可行性进行多方面论证。如果给事中审核后无异议,则付署并加盖政事堂印(或“中书门下之印”),直接发往尚书省执行;如发现诏敕有个别不便之处,给事中涂改
42、修正后发还中书省重新起草,谓之“涂归”;如发现诏敕有原则性错误,给事中可以行使封驳权(封还驳正),拒绝签署,发回中书省 。 (三)御史特权 1、独立奏事权:凡百官违法御史皆可独立纠弹,即使御史台长官事先也无权询问奏弹内容,谓“台官无长官”。 2、风闻弹事权:唐时御史台虽不受理诉讼,但有告官吏违法者可持辞状立于御史台门外,御史有权到门外收采辞状,认为应弹奏之事则略去检举人的姓名,于上朝时奏劾。保护检举人的一种措施。 (四)言谏系统 1、言谏官 (1)谏议大夫:预闻政事权;独立论事权 (2)补阙、拾遗 (3)散骑常侍 2、目的保证下情上达,言路通畅,对行政决策及时作出反馈与修正。 第四节 唐律的篇
43、章结构及内容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唐律指唐代法律的总称,包括律、令、格、式等。狭义唐律指唐代国家的刑法典,即唐朝法律体系律令格式中的律,永徽律疏传世的唐代律典。我们下面要研究的正是这种狭义的唐律。 唐律的篇章结构(一)名例律名乃“五刑之罪名”,例是“五刑之体例”。内容涉及惩罚犯罪的刑罚名称与等级,以及刑罚适用的原则等。 一是刑罚种类;二是适用刑罚通则与现代同的如故意过失、共同犯罪、主从、自首、累犯、类推比附;三是法律名词定义。1、名例律的主要内容(1)“十恶” 谋反谋反是十恶中的第一大罪,是以推翻一姓帝制统治为直接目的的犯罪。 唐律谋反罪的构成特点是:第一,只要有预谋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有对客体的实际侵害行为;第二,已行即罪,不必有害;第三,出言即罪。谋大逆谋大逆是预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阙的犯罪行为,目的是要动摇臣民对皇帝世袭统治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从而危及帝制统治。谋叛背国从伪不孝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 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 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匿不举哀。(总120 条)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 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诈称其祖父母父母死,各徒三年;诈称伯叔父母、姑、兄姊死者,徒一年。 内乱 恶逆大不敬不义 不睦不道 (2)“五刑” (3)“八议” 对象:亲 故 贤 能 功 贵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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