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中英两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制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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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英两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制比较研究英国是一个房地产税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其房地产税涉及保有、转移、取得三环节,主要包括所得税、房屋税、遗产与赠与税、资本利得税等税种。其中,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包括市政税和营业税。英国的市政税是对居民的住宅依据其资本价值课征的地方税种,其纳税人为年满18岁的住房所有者或承租者。市政税是英国最大的地方税种,在地方财政收入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以英格兰地区为例,市政税在地方本级收入中的比重高达45%左右,在地方财政总收入(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的比重也稳定在15%左右。地方政府课征市政税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地方财政筹集充足的收入,以弥补财政支出与其他收入之间的不足
2、。英国的市政税有一定的免税范围,如只有学生、未成年人、外交人员或残疾人居住的房产是完全免税的,空置的住宅有最长6个月的免税期,此外各地还有其他税收豁免范围的具体界定。即使是应税房产,也并非都要缴纳全额的市政税。市政税全额课税的基本条件是住宅内至少有两名成年人居住,如果只有一名成年人,可减收25%;若住宅无人居住或是居民的第二套住宅则可减收50%;对有残疾人居住的住宅,可降低纳税等级,给予适当的税收照顾。英国的营业税也被称为非市政税,其课税对象为营业性的房地产,如商店、写字楼、仓库、工厂等。与市政税不同的是,英国的营业税从1990年开始被划为中央税种。地方征缴的营业税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后,汇入专项
3、基金,然后由中央财政依据各地的人口基数,将这一基金作为转移支付资金,以一定的比例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分配。由此可见,虽然属于中央税种,但最终营业税的税款还是会专项返还给地方财政。返还后的营业税收入约占中央向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1/4左右,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也在15%以上,在地方财政收入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英国的市政税是地方预算支出的直接资金来源,而营业税是先集中在中央一级,然后再拨给地方政府,这一制度设计可以较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尽管实行中央集权的英国没有给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但是地方政府有权根据本地方的预算支出需要决定市政税的基准税额,这就使地方拥有了相对的自主权。只要当地居民的
4、能力可以承受,地方就可以安排较多的预算支出。与此同时,中央集中起来的地方税源使中央政府有统筹调剂各地财源的余地,从而保证了中央集权体制的贯彻落实。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也有两个税种,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两个税虽然都属于地方税,但地方政府并没有立法权,无权对纳税范围、税率和税收的征管等进行调整,从而势必影响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发挥,也影响税制运行的有效性。同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未被确立为地方税制的主体税种,两税的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非常小。据统计,2005年房地产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为历年最高,却仅为10.53%,根本无法满足地方政府支出的实际需要。英国有明确的房产价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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