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也谈无偿乘车受损的责任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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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谈无偿乘车受损的责任承担一、是否支付票款不影响客运合同性质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订定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意。旅客向承运人发出乘车的要约,而承运人同意其上车即为承诺。虽然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同时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在此,约定大于法定。承运人义务是安全及时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其权利是按规定收取票款,否则,有拒运的权利;乘客的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其义务是支付票款,即票款的收与支是承运人的权利乘客的义务。吴某同意胡某无偿乘车,不仅是对收取票款之权利的放弃,是对胡某支付票款义务的免除,且是当事双方的
2、特殊约定。这种特殊约定并不影响客运合同的法律属性及其有效性。因此,经承运人同意的无偿乘运合意,仍然是客运合同。二、本案的无须法律类推适用胡某依据客运合同向吴某索赔,有充足明确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显然不具备类推适用条件。而且,从该法律条文可证,作为客运合同主体的乘客为四类:购票的、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的及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乘客。法律明确规定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行为人也是乘客,其作为乘客的全
3、部权利并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其受损害后的索赔权依法应予保障,不容置疑。三、周文的论断不能成立。所谓无偿乘车损失自负论断,不仅是于法无据,且后患无穷。长此以往,若大量的承运人竞相效仿,规避法律-到了终点再收钱,一旦路途中出现事故,就以无偿乘车来推卸责任,不仅会导致客运秩序的大混乱,而且会使所有的风险及责任转嫁给乘客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和救济,显然违反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严重侵犯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因此,无偿乘车损失自负论断极其荒谬。四、承运人依法不能免责。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乘客自身的健康原因及证据证明乘客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以外,承运人都应对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均应承担责任,并不以承运人有无过错为前提。本案中,胡某经承运人同意而乘车,其损害既非自身健康原因,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是因肇事双方共同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因此,承运人吴某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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