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二审诉讼主体有争议该如何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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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诉讼主体有争议该如何处理一、案情及审理意见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诉至某基层法院,一审法院受理并于200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B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注销,但当事人均未将此事实告知原审法院。故一审法院在2006年12月20日的判决书中所列的当事人仍为A公司和B公司,且判决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在上诉期内,C公司出具了工商登记部门核准注销的登记和一份自证其为B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的函件,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立案受理。C公司上诉理由之一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诉讼主体有误,并提出如果由C公司直接参加二审,则于C公司而言,一审即为终审,如
2、此就剥夺了C公司的上诉救济权。A公司则主张C公司无权提起上诉,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C公司就是B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该案在审理时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C公司出具的自认函件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概括承受了原B公司的债权债务,C公司当然也就无权就此案提起上诉。故二审立案错误,应将案件退回立案庭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先初步认定C公司是原B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二审审判庭可以审理该案。在审理中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第三种意见认为,既然二审已经立案受理,审判庭可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然后由原审法院依职
3、权主动启动审监程序,对该案重新作出判决。第四种意见主张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或使之自行和解达到上诉人撤诉之目的,如果调解成功或因和解而使上诉人撤诉,该案件就可结案。二、评析以上四种意见的分歧主要在于二审是否应该立案。关于二审立案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上诉案件立案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适格;2.在上诉期内;3.内容是针对一审判决;4.二审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主张立案错误的理由为上诉主体不适格,即并无充分证据证明C公司是B公司(一审被告)的权利义务承受人。该主张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无论上诉主体是否适格,二审法院已经立案,审判庭不经审理就以上诉人主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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