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仅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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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
2、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一)在高速路、快速
3、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
4、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
5、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
6、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
7、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
8、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 计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公式1、医疗费的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2、误工费的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3、护理费的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4、交通费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收发的交通费用5、住宿费的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等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住院伙
9、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7、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8、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 60-74之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10、公式(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伤残赔偿指数。)(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11、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11. 丧葬费的计算公式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1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12、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2011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四川省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数据进行计算: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0年5月1日之后2011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 各项指数: 具体采用哪个看你们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112号)的规定,2011年/2012年四川
13、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最新计算数据为: 201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元 2010年四川省农民人均纯收入5,140元 201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684元 2010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96.7元 2010年四川职工平均工资26,952元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62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141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3191元; 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损害赔偿请求人在哪工作就参照哪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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