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以资金周转为由高息借款后携款潜逃案析.doc
《[法律资料]以资金周转为由高息借款后携款潜逃案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资料]以资金周转为由高息借款后携款潜逃案析.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以资金周转为由高息借款后携款潜逃案析【案情】自2006年3月25日至2007年11月14日,周某以承包基建工程、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承诺支付月息2%至年息40%的高额利息为条件,先后44次吸收李某、吴某等33户资金628万元。2007年底周某出逃。至案发时,周某仅归还本息159万元。另查明,周某仅于2006年从他人处受让了投资开发某幢住宅楼的10%的股份;此外,2006年,周某还承建了该住宅楼的土建工程,工程总造价约 200余万元,开发方已支付了80%的工程款。【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周某只是向亲朋好友借款,并且都出具了借款凭据,所借款项都用于
2、房地产开发经营,只是经营上的正常风险致使周某最后无法按期偿还债权人的借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主观上具有取得他人存款的使用权、筹集资金欲达到赢利的目的,客观上以承包基建工程、从事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为由,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巨额资金,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管析】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
3、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有其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容易区分,但由于两罪在客观上都有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而且在实践中,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因为各种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存款,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主体也都是一般主体,因此,两罪极容易混淆。但是两罪之间还是存在本质差别的。首先,两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即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为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事后不予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募集资金或揽存存款人的资金用于营利或经营活动,其意不在占有。其次,两罪在行为实施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资料 法律 资料 资金周转 为由 高息 借款 后携款 潜逃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1984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