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企业登记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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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2004年6月10日发布)。 二、企业登记程序 一、登记程序及期限分为企业申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决定两部分。(一) 企业申请1 企业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及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2)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
2、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2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 登记机关的审查、受理和决定1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
3、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2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
4、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5) 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本规定所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3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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