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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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0号1993-03-2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现颁布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请各地遵照执行。部长 陈敏章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传染病监督管理,保证传染病监督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为传染病监督部门,在实施传染病监督工作中,遵守本程序。第三条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
2、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应遵循先调查后裁决和合法、适当、高效、公开的原则。进行调查该实时,由二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共同进行。第四条 传染病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立案的,在查处案件时,实行回避、合议制度。第二章 管辖第五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案件。第六条 省、地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一)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二)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报请处理的案件;(三)直接监督管理单位的案件。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处理的案件或者认为应该直接处理的案件。第八条 两个
3、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有争议的共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有争议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 在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相对人属于其他辖区的,由案发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管辖。立案后,应及时通报相对人所在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构。相对人所在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构要积极配合查处和执行。生产经营者直接到外地违法销售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等,销
4、售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直接查处生产经营者。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管辖本系统内的案件。第十二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主管机构。移送管辖时,填写移送函(附表),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受移送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构如认为移送不当,可报请共同的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并将查处结果函告原移送单位。第三章 立案第十三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
5、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接到群众检举、控告时,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要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举报登记表(附表)。经征得检举、控告人同意,可以录音。检举、控告人要求保密的,应严格予以保密。第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题监测管理工作中,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报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时,要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附表)。第十五条 根据卫生防疫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报告或者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应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作为立案根据。(一)发现有传染病防治法
6、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二)发现有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至七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三)发现有违反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消毒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的。第十六条 案件的来源还包括来电、电函、报刊报道、电台广播等各方面的材料。第十七条 二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法的单位或个,不需要立案的,应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意见书(附表),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应予立案的,由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案报告(附表),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案报告后,应于七日内作
7、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第十八条 接到立案批复后,立案材料要一事一案进行收集。第四章 取证第十九条 为获取足够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真实情况,调查取证工作应按下程序进行:(一)参加调查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应着装整洁、佩戴胸章、出示监督证件;(二)现场勘验既要全面细致,又要有重点地进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直接或者间接证据材料,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要详细、清楚。(三)对有关的人或者知情人进行调查时,要采取问答的方式进行。询问笔录(附表)要真实,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在笔录上要注明拒签的理由。第二十条 提取物证应当是原物(件)。无法提取原物件时,可以复制、影印
8、,但应注明原物(件)保存地址,并由提供原物件只签名。第二十一条 证据可能失灭难以取得或者难以保存的,由受理案件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保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受理案件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构,在调查取证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一)书证:证明案件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原始记录、报告、物品购销收据、账单、商标、文件、图片、信件、指令、通知及违法检讨书等。书证应当有当事人、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二)物证:证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包括采样、病解等;(三)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影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要时复制副本;(四)证
9、人证言:证人对见到、听到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五)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六)鉴定结论:是在技术上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成立的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进行;(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对违法现场和物品勘察、检验所作的记录,包括拍照、绘图等。现场笔录是指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对违法行为人现场处理所作的文字记载材料。止述各种证据,要根据查处案件的需要调查取证。证据经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审查属实方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证据。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
10、机密或者技术专利的证据材料,要予以保密。第二十四条 参加调查案件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将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应写出传染病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报告(附表)。案件调查结果报告,应明确违法事实的性质、危害程度、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并在报告上签名。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第五章 处罚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应根据违法事实的情节、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和非法获利等情况,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三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合议,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合议笔录(附表)和传染病监督管理审批报告(附表),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11、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审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应于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根据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必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申报批准手续。第二十六条 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要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由作出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加盖公章。第二十七条 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遵照下列顺序:(一)处罚文书的年顺序号;(二)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三)主要违法事实:时间、地
12、点、事实情况、危害程序、造成的后果和非法获利情况;(四)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条、款、项;(五)决定给予的具体处罚;(六)执行处罚的期限和地点;(七)如不服处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期限;(八)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制作文书的时间;(十)加盖行政处罚单位的公章。第二十八条 需要采取临时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应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决定书(附表),及时送被控制单位或个人,予以控制。需要解除临时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应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解除通知书(附表),及时送被控制单位或个人,予以解除。第六章 期间与送达第二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
13、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之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第三十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附表),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三十一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或者照主,送达时本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他负责人或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
14、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二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或者所在系统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构代为送达。委托送达要有委托函。邮寄送达的,将注明收件日期的挂号回执收集入卷,作为送达凭据。第七章 执行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由做出该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执行。重大执行措施,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派员参加。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做出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
15、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的负责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进行。第三十四条 执行罚款决定的,必须填写缴款通知单位,并按规定的手续,办理统一的罚款财务收据。缴款凭证要给缴款人一份。第三十五条 没收或者卫生处理的物品、染疫动物,应按规定的手续出具没收或者处理单。第三十六条 对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的相对人是否在限期内改正,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可以督促、帮助和指导改进技术措施。对在限期内提前改正的,依法给予提前解除。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相对人。对在期限内无故拖延改正或者拒绝改正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第三十七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16、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 结案与归档第三十八条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觉履行或者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标志案件终结。第三十九条 案件终结后,承办案件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案件的所有材料进行整理,填报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附表),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批结案。第四十条 承办案件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将案件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成册:案卷目录,案件来源,
17、立案报告及批示单,调查材料,取样单,化验结果,鉴定结论,审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复议结果,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结果,结案报告等。第四十一条 案件装订成册后,将装订线处贴上封条,加盖案件承办人的图章,案件每页编上顺序字码,目录标明材料所在页数。第四十二条 归档保存。案卷归到档案部门要向案件承办人出具移交凭证。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本程序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规范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是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制作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统一的规范化一类文书。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是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体现。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在传染病的执法过程中,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格法律程序、执行法律任务、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为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在执法中代表着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法律权力的表现形式,一经制作,不得任意改变和撤销,以体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中,需统一按照本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规范所附表的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一章 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一、检查
19、笔录(一)概念: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活动中对所发现的问题,客观如实的记录下来,形成书面的材料所制作的文书叫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此文书可以如实地记录被监督单位发现的问题和违法事实,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始证据。(二)使用说明:、只记录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采取的物证、音像资料要填写清楚;、该文书应在现场填写,并有被监督单位法人代表的签字,如负责人不在,可由被监督单位的副职和一起参加检查的其他人员签字;、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监督员带回存档,一份交被监督检查单位。(三)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见附表)二、管理检查意见书(一)概念: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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