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实现方便诉讼与防止滥用司法资源之平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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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方便诉讼与防止滥用司法资源之平衡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普遍增强,人民不断增长的司法救济需求与落后的司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是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矛盾。尽管影响和制约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因素很多,但司法资源是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由于受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司法资源还非常短缺,其一表现为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比较薄弱,其二表现为司法经费困难、装备落后。为了解决好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矛盾,我们就必须一手抓方便诉讼,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的正当需求;一手抓防止滥用司法资源,以发挥有限司法资
2、源的最大效能,提高司法能力,最终实现方便诉讼与防止滥用司法资源的平衡。在方便诉讼与防止滥用司法资源这二者的平衡中,需要我们以科学的态度来认识和分析方便诉讼与防止滥用司法资源的关系,把握好二者的平衡点,因为方便诉讼是司法工作的基本方向,防止滥用司法资源又是保障方便诉讼的有效措施。一、方便诉讼是法院工作的基本方向方便诉讼是指在法院审判工作中一切程序制度的设计都应以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为出发点,方便人民群众诉权的行使,减轻当事人长途奔波、来回奔波所造成的精力和时间耗费以及由此支出的诉讼费用负担。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司法组织方便诉讼,即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的设置尽量接近人民;二是司法活动方便诉
3、讼,即司法活动的方式方法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活动,如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等;三是司法程序方便诉讼,即各种诉讼程序规则,要通俗易懂、言简意赅,手续简便。方便诉讼之所以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方向,理由有如下三点:首先,方便诉讼是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中国革命时期以及新中国建立后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人民司法在党的领导下,把方便诉讼作为工作的侧重点,取得了很大成效。尽管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改革开放之前的方便诉讼带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出现了“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怪现象,但作为一种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那种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还是非常值得我们继续发扬的。在这一时期涌现出了马锡伍等深受人民群众拥戴的优秀法
4、官。马锡伍是上世纪40年代初陕甘宁边区延安陇东专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在陕甘宁边区工作期间,马锡伍同志经常深入实地、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巡回就地办案,审理了很多案件,解决了许多疑难问题,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讼累,受到了边区人民爱戴和尊敬。后来,人们将马锡伍这种工作方法称之为马锡伍审判方式。马锡伍审判方式应当说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深入实际和依靠人民群众的民主工作作风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民主主义伟大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落实,它完全与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后,马锡伍的工作方法在司法审判实践工作中得到了延续,人民民主主义思想也在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中得到了进一
5、步的确立,并成为人民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2由此看来,马锡伍审判方式的核心内容就是方便诉讼,马锡伍深入群众、巡回办案等做法,都是以方便群众诉讼为目的。在司法工作中,这种做法集中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拥护和支持。因此,方便诉讼作为一种优良的司法传统,需要我们继续坚持和弘扬下去。其次,方便诉讼是现阶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望。近些年,一些地方出现了告状难、申诉难,引起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不满,破坏了司法工作的公信度。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司法救助工作不到位,让部分告状求助的群众没钱打官司;有的是因为片
6、面地强调当事人主义,强调坐堂问案,丢弃了过去那些巡回办案、就地办案的好方式,以至于出现了“办案现代化程度高了,离人民群众却远了”的现象;还有的是因为办案程序繁杂,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出现以上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讲还是因为没有认识到司法救济在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中的重要性,忽视司法救济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在工作中出现了“诉讼高门槛”、限制诉讼、司法效率不高等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的现象,再加上一些地方司法救助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办案经费不能足额拨付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在落实方便诉讼中就“雷声大,雨点稀”,人民群众对此颇有怨言。由于在方便诉讼方面没有做
7、好,一些群众的司法救济渠道被壅塞,司法在调节社会关系、钝化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就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人民群众抱怨个别法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其不满意的地方也主要集中在不能切实做到方便诉讼上。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各地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各阶层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诉讼能力也有很大差别,片面地强调当事人主义,放弃对当事人诉讼的必要引导、释明,就会让一些地方的司法工作背离人民群众,甚至会遭到人民群众的抵制和反对。因此,只有坚持方便诉讼的原则,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重塑人民法院的为民形象,提高司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度,把司法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8、第三,方便诉讼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就必须把方便诉讼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得到及时回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条原则体现在司法工作中就是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只有做到方便诉讼,才能体现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也才能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期”和矛盾的“凸现
9、期”,转轨时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人民内部矛盾错综复杂,只有坚持方便诉讼的原则,才能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引导到诉讼渠道,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促进科学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事实上,党和政府非常重视落实方便诉讼的原则,例如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了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大大缓解了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二、滥用司法资源行为的主要表现类型和危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会带来消极的一面。方便诉讼也不例外。由于方便诉讼措施的落实,也带来了少数当事人滥用司法资源的问题,加剧了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
10、的矛盾。根据司法实践中了解到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滥用司法资源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类型:一是讨要“说法”的秋菊类型。随着电影秋菊打官司的上演,很多人把秋菊当作法制意识觉醒的典范来崇尚。但凡事过犹不及,事情无论轻重巨细,都要到法院去对簿公堂,也就从“惜讼”这个极端走向了“滥讼”的另一个极端,从而人与人之间人为地耸立起一堵堵“高墙”,甚至反目成仇、两败俱伤。认真考量秋菊打官司的经历,秋菊在电影中有很多次都可以下台阶,但是这位执拗的农妇执意要去讨个说法。应该看到,秋菊打官司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不仅包括她本人付出的物质的和精神的代价,还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投入的人力、物力。是什么力量让秋菊不计物质
11、和精神的双重成本,非要打这场看起来意义不大的官司?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她心里追求的一个说法,这归根到底是一种熟人社会中的面子。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都抱有像秋菊一样的心理,为了面子坚持把官司打下去,不计成本地死要面子。他们认准的是自己所追求的“说法”,不讨到说法决不善罢甘休。二是只认诉讼渠道的“一根筋”类型。诉讼渠道解决矛盾和纠纷尽管非常重要,但并不是唯一的渠道,也并非时时处处都属于最佳的解决途径。除了诉讼渠道外,还有行政处理、人民调解、自行和解等多种处理方式可以采取。矛盾和纠纷的处理的多元化,是适应当前矛盾和纠纷多元化实际的,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化解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些案件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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