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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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案例网友提问: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案例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被告人:汪某,男40岁,曾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994年刑满释放。被告人:韩某,男30岁,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25日被第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3年,1997年12月10日,送回其原户籍所在乡镇考察。被告人:高某,男,32岁。199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某在街上闲逛之际认识来该市找临时工的一农村青年妇女卢某。汪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卢某骗至一无人处将其强行奸淫后,以30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韩某。韩某得手后觉得自己目前正在被有关机关监督考察,心想还是规矩点好,但又不甘心人财两空,
2、于是又将卢某偷偷送给邻村的单身汉高某做老婆,并向其索要了“酬金”4000元。卢某坚决不愿做高某的老婆,高某便将其锁在一间阴暗潮湿的房子里,不给吃喝。一日,卢某伺机逃跑,被高某抓回来并当着村里一些乡邻的面强行剥光上衣威胁说如果胆敢再逃,将剥光其下身衣服,让其无脸见人。事后高某觉得仍不解气和放心,又将卢某暴打一顿致其小腿骨折。某日晚,高某趁卢某熟睡之机,悄悄溜进房屋,强行与卢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侦破此案,并立即前往高某所在村庄来解救卢某。高某听到消息,马上叫来其堂兄堂弟和朋友高甲、高乙、高丙、高丁、赵某、陈某等八人各拿锄头、铁棍把持高某的大门,阻挠前来解救的公安人员,在公
3、安机关增派人力和周围群众的积极努力下,卢某终于被救出,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不久顺利返回家乡。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汪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2)汪某是否构成累犯?在量刑时依法应考虑哪些情节?(3)韩某盗窃罪的刑罚执行期应当如何计算?(4)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对韩某如何处罚?(5)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6)在上述汪某、韩某、高某所犯之罪中法定最高刑是什么?对高某能否适用这一刑罚?为什么?(7)给高某帮忙的高甲等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如何定性?若不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1)汪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2)构成累犯,因为前罪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执行完毕,后罪在19
4、97年刑法实施后发生,时间间隔为5年,构成累犯。量刑时首先应定拐卖妇女罪一罪,强奸行为不应单独定罪,但成为拐卖妇女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其次考虑汪某构成累犯,拐卖妇女罪应从重处罚。(3)韩某的缓刑考验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故应从1997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2000年11月24日止为其刑罚执行期。(4)韩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由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将盗窃罪3年有期徒刑与拐卖妇女罪并罚。(5)高某的行为构成收卖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应当六罪并罚。(6)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拐卖妇女罪),对高某不能适用这一刑罚。因为高某所
5、犯的六个罪中,只有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的法定刑有可能是死刑,而就高某的具体犯罪而论,其所独犯的这两个罪均不能适用死刑,数罪并罚也不能升格为死刑。(7)高甲等人的行为应构成犯罪,应定性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卖的妇女罪。解题思路本题虽然涉及的案件较为复杂,但实际上着眼点就是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罪与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两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以及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尤其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之后相继发生的侮辱、伤害、强奸、非法拘禁、阻碍解救等一系列行为之间的关系及定性处理,属于对刑法分则重点法条的灵活运用与间接反映。法理详解首先,看汪某的行为与处理。汪某将被害人卢某拐骗并卖给韩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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