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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政策与法规复习参考资料(本资料仅供内部交流学习)第一章 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旅游政策第一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一、 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单选、多选、判断)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新时期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新时期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1.(单选、多选、判断)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
2、统筹兼顾。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兼顾。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2. (多选、单选、判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途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职属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深入贯彻落实
3、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1.(单选)1984年3月25日,邓小平同志在与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的谈话中第一次使用了“小康社会”。2.(单选)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第二节 国家各项重要基本政策(单选)一、促进国
4、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第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第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第三,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发展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多渠道转移农民就业。第四,加强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五,推
5、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第六,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选择题)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第二,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第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第四,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第五,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第六,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选择题)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第一,
6、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 四、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选择题)第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第四,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廉租房制度。五、外交政策与祖国和平统一1.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当今世
7、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不管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中国政府和人民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中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中国将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2.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1)推进“一国两制”实践体现构想基本内容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通知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体现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的基本内容。第一次使用提法1984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乔治亚大学战略与国
8、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第一次使用了“一国两制”的提法。开始实施的标志1984年12月,中英双方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开始实施。实现的标志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表明“一国两制”构想的实现。特别行政区行使地方政府的权力,包括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独立的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在国防、外交、宣战、媾和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六、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1.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各民族实现平等、
9、团结、联合的基本政治制度。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蒙古族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5)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
10、义。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1)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2)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3)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2.宗教政策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3)各宗教一律平等。(4)宗教和国家政权分离。(5)国家保护一切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6)无神论和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7)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节 国家的旅游发展政策一、旅游业发展的成就与经验二、国家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政策1.准确把握我国旅游业面
11、临的新形势新任务2.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关系:提升产业素质与扩大产业规模的关系;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作用的关系;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的关系;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关系3.加快完善旅游产业体系4.推动旅游新业态新领域发展发挥旅游对休闲产业的主导作用;促进旅游新业态发展;扩展旅游要素内涵;5.大力提升旅游产业素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着力提升旅游企业素质;进一步提高旅游行业服务水平;加快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6.不断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三、四川省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政策1.(旧的五大精品区)2001-2005年间,四川省规划建设了五大精品旅游区:九寨沟、黄龙、峨眉山、都江堰-青城山、卧龙
12、;2.着力打造“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一枢纽:贯通南北、连接东西、通江达海的西部综合交通枢纽;三中心:西部物流中心、商贸中心、金融中心;四基地:重要战略资源开发基地、现代加工制造基地、科技创新产业化基地、农产品深加工基地;3.基本政策打造旅游精品,突出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两条主线;“十一五”期间,四川省确定的发展目标标志是:1个国际旅游城市:成都市;3个国家休闲度假旅游区:峨眉山、九寨沟、都江堰-青城山5个精品旅游区: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攀西阳光度假旅游区、嘉陵江流域生态文化旅游区、蜀南竹海石海生态文化度假旅游区、“两湖一山”休闲度假旅游区4条精品旅游线路:九环线、西环线、成乐环线、三国文化
13、环线3个旅游形象品牌:大熊猫、太阳神鸟、农家乐【提示】复习第一章时,不能仅局限于指定教材,通过分析真题不难发现,对此章的考察会超过教材。例如,2007年考了我国乡村旅游“百千万工程”的内容。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第一节 旅游法概述一、旅游法概念(选择题)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中的各种旅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多选)旅游法作为相对独立的领域范畴,有自身的特征:1.旅游法具有相对独立的领域范畴;2.旅游法具有综合性;3.旅游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多选)二、旅游法调整的对象1.旅游行政关系;2.旅游经济关系3.旅游活动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4.旅游活动主体之间的人格关
14、系人身权包括了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了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自然人享有人格权,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5.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旅游关系三、旅游法的渊源(选择题,记住各种渊源的代表法条)旅游法的渊源是指旅游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制度。2.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及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器法3.法规“法规”是仅仅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15、制定的法律规范。(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如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2)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旅游条例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4.规章国务院各部门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的政府规章5.国际条约和协定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二、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选择题)(1)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2)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内容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
16、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四、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的定义违法行为的种类犯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必须具备的四个要素)(1)主体:行为主体要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或者责任能力。(2)主观上具有过错。过错故意和过失(3)行为侵犯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4)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题、判断题)五、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类型: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受到刑罚处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特点: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构成了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向犯罪人追
17、究的一种法律责任;刑法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即罪刑法定。刑事责任的常见责任形式是:主刑、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行政责任的定义及主要形式第三节 旅游行政管理制度一、旅游行政管理机关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1982年,国务院正式设立国家旅游局。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3.国家公务员制度二、旅游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制定
18、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行为。如: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制度和特别程序制度。(多选)普通程序制度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多选)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行政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卷宗制度 三、行政复议(理解)与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的定义、特点和范围(选择题)2.行政诉讼的程序一般程序:起诉、受理、第一审、第二审第三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
19、法律制度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噶书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一、消费者、经营者的概念1.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2.经营者的概念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选择题、综合应用题)二、消费者的权利(九项权利)1.安全保障权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消费包含了综合性的服务和商品,当中,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安
20、全隐患,尤其在一些特殊的旅游项目中,漂流、探险、登山、滑雪、现在时兴的地震灾区旅游。因此,安全保障权是旅游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安全保障包括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方面。2.知情权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旅游消费过程中,旅游者有权知悉所消费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有权知道旅游服务的内容(去那几个景点)、相关的费用。在旅游购物过程中
21、,旅游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的价格、产地、质量等。3.自主选择权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在旅游消费过程中,旅游者在食、住、行、游、购、娱等环节都享有自主选择旅游服务和旅游商品的权利。旅游经营者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消费。4.公平交易权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包括了两
22、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交易条件公平、二是不得强制交易5.获得赔偿权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游者在旅游消费过程中,更多的是一个精神享受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人身、财产的损害、还有可能导致精神上的损害。6.依法结设权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取知识权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从两方面入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8.受到尊重权第十四条 消费者
23、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三、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依照合同约定而应履行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2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就旅游景点的数量、交通工具、住宿标准、购物次数、用餐的标准、导游服务、价格等方面进行约定,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合同约定住宿安排的是三星级酒店,结果将旅客带去了招待所。2.接受监督的义务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保证提供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5、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4.提供真实的信息的义务消费者有知情权,即知道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相对应地,经营者具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26、。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明码标价首先要求要标出价格,其次是所标出的价格要真实。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5.出具购买凭证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6.质量保证义务经营者具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
27、营者的质量保证义务的例外:如果消费者明知或在事先已经知道了商品或者服务的缺陷,仍然购买的,经营者就不再承担质量保证的义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7.不得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解读法条】:经营者能够使用格式合同、声明、通知、店堂告示,但是,格式合同、声明、通知、店堂告示的
28、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责任,也不得减少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义务。8.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利的义务消费者有受到尊重的权利,相对应地,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利。人格权利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多选题)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四、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国家的保护 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二)社会的保护 消协、媒体的监督报道五、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多选题)1.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买卖商品、接受和提供
29、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争议。2.解决途径: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起诉(五大途径)【注】前者不是后者的必经程序。 仲裁的前提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具有仲裁协议。第二节 旅行社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其中,旅行社是主要的旅游经营者。 (单选)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废止。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实施,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实施。 一、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旅行社的定义根据旅行社条例第2条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
30、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单选)旅行社的性质是企业法人;旅行社的旅游服务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二)旅行社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
31、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2.旅行社的诚实信用的义务(1)旅行社应对旅游合同的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2)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条例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32、。(3)对危险事项应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3.安排或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多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三)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4.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5.不
33、得强迫参加购物活动以及须另付费的旅游项目(1)订立旅游合同的过程中条例细则第三十三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2)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第二十七条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34、。(单选)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6.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企业。细则第三十二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7.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特别规定(1)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2)只能到国家规定的出境旅游目的地旅游,不得到国家规定的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地区旅游。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
35、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8.旅行社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第三十七条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9.旅行社应当提供合格的导游或者领队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导游和领队人员在旅行社组织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位置,只有合格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
36、才能够保证旅游服务质量。10.旅行社必须履行保险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旅游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约定事故或者事件发生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以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以保险实施的性质的不同,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1)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由2011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旅行社责任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四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
37、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这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多选)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单选)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是旅行社,保险人是承保的保险公司。第七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
38、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第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限: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在旅行社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2)旅行社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第四十条 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
39、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意外险是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活动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在旅游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单选)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概念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选择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因此任何部门不得动用保证金解决企业债务或经济纠纷。(选择题)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
40、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选择题)3.质量保证金的金额(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4.质量保证金的适用情形(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
41、证金: A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B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2)人民法院可以动用旅行社保险金的情形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5.降低、补足、取回质量保证金降低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
42、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补足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取回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自2010年7月1 日起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三节 旅游安全制度一、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安全事故处理 旅游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
43、当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选择题)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者重伤致残,或者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
44、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单选) 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第四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是旅游政策法规课程中的重点,历年的导游资格考试真题中,旅游合同法律制度这一节所占分值较大。第一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的立法现状1999年10月1日起
45、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他司法解释(多选)三、合同的五大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德原则(选择题)四、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五、旅游合同的概念旅游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活动过程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采纳)六、合同主体的资格(订立的能力)(单选)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之时起,到死亡之时止。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十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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