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法律文书练习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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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练习案例1、根据下列提供的资料,以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的名义写一份起诉意见书。某男,汉族,名叫单丹阳,曾经使用单阳名字,1978年12月10日生于天州市北区朝阳街3号,暂住于天州市绿园区煤气公司宿舍一栋三梯605房,现在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看守所羁押。1998年,单丹阳高中毕业后,因高考落板,遂到天州市东区沁心泉洗浴中心当服务员。2000年,单丹阳因吸毒被天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期满后,仍回洗浴中心当服务员。2001年12月28日,洗浴中心发生盗窃案,该中心工作人员王强下夜班后在宿舍睡觉期间,被盗走菲利浦手机一部和现金500元。王强发现财物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天州市公
2、安局东区分局经过侦查,认为单丹阳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02年1月2日对单丹阳采取刑事拘留,2002年1月7日,经天州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天州市东区公安分局对单丹阳执行逮捕。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查明:2001年12月28日凌晨五时许,单丹阳因毒瘾发作,为了筹集毒资,乘同宿舍同事王强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茶几上的菲利浦手机及人民币500元盗走。经天州业涉案物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6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但现金已被单丹阳挥霍一空。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单丹阳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本市一个贩毒同伙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单丹阴所提供的线索,捣毁了在本市活跃长达三年之久的贩毒同伙一个,缴获毒品海
3、洛因2000克。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取得下列证据:(1)单丹阳、王强在洗浴中心的入职证明;(2)洗浴中心关于单丹阳、王强的住宿证明;(3)洗浴中心关于案发当天的员工值班情况证明;(4)洗浴中心的监控录像资料;(5)被盗手机的照片;(6)证人冯某某、姚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王强的报案笔录及陈述;(8)公安机关抓获单丹阳的经过;(9)天州市涉案物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10)单丹阳的供述。2、根据下列资料,为宋红起草了份起诉状。2003年6月16日,某电视台报道了“徐勾(劳模)沦为罪犯”的消息。该地劳报打电话给河报记者柳兴,约其写这方面的稿件。柳兴接到电话后,指派正在河报实习的记者沈亮执笔
4、,由柳提供素材。沈完稿后由柳修改,2人合作完成了劳模假,色鬼真一文,于6月26日发往劳报、晚报等报纸。该文使用真实姓名写道:“徐勾当了劳模后,增加了无穷的魅力”、“本单位一名叫宋红的副主任对他更是倾心”、“两人成双成对,经常鬼混在一起”。劳报接到 稿件后,未加核实,于2003年7月12日,在该报周末版全文发表。晚报对该文进行了个别字眼修改后,于同年8月9日在第六版予以发表。海报于同年10月9日在“采风”第六版、科报于同年11月1日第七版、信报于同年12月3日在第四版对劳报刊登此文进行了原文转载。宋红在阅览室看到信报上刊登的此文后,当场休克。此后几度轻生,无法正常工作。2003年12月12日,宋
5、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十万元。经查,两作者有关宋红与徐勾有不正当关系的描写纯属捏造,各报社对该文均未进行审核。3、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再审民事判决书。2003年8月中旬,张某某找到某某日报社所属的广告部,商谈在某某日报上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发布其创作的美术作品让世界充满爱,该作品以各种肤色的人援手捐款为内容,并在下角注明“公益广告”,又标明“某某日报广告部发布,创意人张某某。”张某某将这一作品制作成胶片后交付给某某日报社广告部,并表示不要报酬。某某日报社收到该作品后将其交给原审被告某某广告经营有限公司,声称赞助3000元,可以将作品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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