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肥东县中小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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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肥东县中小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使教育工程项目更好地服务教育事业,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事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肥东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民办学校参照执行。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教育专项资金及其它学校自筹资金)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拆除、维修(含装饰、装修),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2、。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学校要制定符合城镇、乡规划,满足教育教学功能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校园总体规划,并报经规划部门和县教育局批准,以此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校舍。经批准的校园规划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报县教育局审批同意,严禁违背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坚持计划审批管理原则。凡拟建设的工程,学校必须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理由、实施方案、工程施工图、工程量、工程概算及资金来源渠道,按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权限由县教育局审查批复。建筑工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以及概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
3、元)的和概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园林绿化、灯饰、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项目,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依法实行招标;以下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统一交易,交易方式按有关规定进行,即项目业主是县直单位的,建设工程概算造价在10-50万元的项目和概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园林绿化、灯饰、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项目及估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同时本条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项目实行备案制;以下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即一次性
4、出售达到5万元或年租赁标的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以下的产权交易和一次性出售1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5万元以下或年租赁标的在1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3万元以下的产权交易,实行备案制,必须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对批复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额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已审核的投资计划,未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投资额度核准制。县教育局根据学校书面提交的申请,由基建、财务、审计等科室共同核定投资额度及投资来源,报有关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核准。第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原则上九年义务教
5、育阶段学校通过教育项目投资和财政拨款为主,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建设资金通过教育项目投资和学校自筹相结合。在已核定的投资额度中属学校自筹的,项目学校要积极筹措,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核定的投资额度,确属超过核定投资部分的资金由项目学校承担。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坚持重大事项审批原则。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立项计划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增(减)工程量审批、资金拨付审批、合同审批、工程结算审批等重大事项,学校必须及时报县教育局审批,获得同意后,方可启动实施工作。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坚持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原则。项目学校校长为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6、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实施项目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必须接受县教育局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凡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维修项目的学校,在立项批复之后,学校必须向县教育局提交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凡未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不论投资大小,一律不得擅自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县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并落实专人做好实施和各项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从立项、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到竣工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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