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解析邻居间的噪声侵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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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邻居间的噪声侵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案一、基本案情苏某与任某系上下层邻居关系,苏某居住在任某家楼下,任某系房屋所有人。任某家自2001年10月1日开始使用巧福牌气血循环机,震动噪音较大。因苏某认为任某家使用气血循环机严重影响了其身体健康及正常生活,于2001年12月。以任某在使用健身机时造成其居住的房屋剧烈震动,影响其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停止使用健身机。在审理期间,2002年9月25日,苏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居住在任某家楼下,任某家购买了一台“高频”震动力强的气血循环机,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任某家在楼上做健身,噪音特别大,我的自身感觉开始是恶心、心慌、想吐,后来发展到他
2、家使用时我就浑身发抖,尤其手抖得特别厉害。使我这个从未看过心脏病也没吃过治心脏病药的人发生了“房颤”。无疑给我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我要求被告赔偿治疗费763元、房屋修理费200元、精神损失费19037元,共计20000元。任某辩称,本人认为原告起诉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我家不是用于健身而是给老人治病。原告从石景山医院开具的证明是风湿性心脏病,只能说明我家使用机器对原告有影响,不能说明我家使用机器就导致原告的风湿性心脏病。据我向医生了解,风湿性心脏病是由于其他感染性疾病导致的。原告要求我赔偿房屋修理费200元没有根据,应该出具相关证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认为,关于原告所述抢救治疗
3、费、房屋修理费及其心脏病是由于被告家使用气血循环机造成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要求赔偿抢救治疗费、房屋修理费、精神损失费及今后的就医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在原审法院另案的苏某起诉任某排除妨碍的案件审理期间,经委托有权机关对任某所使用的气血循环机的振动及噪声已作出监测报告,其所使用的气血循环机确会使居于楼下的苏某产生烦躁,且任某的气血循环机经另案处理不得继续使用,故可证实任某使用气血循环机已带给苏某一定的精神损害,对苏某的损害结果,任某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二审酌情判决任某给付苏某2000元精神损失。二、 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任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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