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及其改革方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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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分类号:DF411.91 单位代码:10183密级:内部研究生学号:09926037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及其改革方向 On the Modes of Our Countrys Company Capital System and Its Direction of ContentsBFQ作者姓名:张庭华专业:法律硕士导师姓名徐卫东及职称教授论文起止年月: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目录论文提要.(1)导论.(2)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4)(一)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4)(二)外资企业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8)(三)公司资本的运作制度.(16)二、有
2、待规范的新型公司资本类型.(28)(一)股票期权和股票期股.(28) 1、股票期权.(29) 2、股票期股.( 31)(二)债转股.(33) 1、债转股与公司资本维持.(34) 2、债转股与公司资本增加.(35) 3、债转股与股东的责任.(36)三、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公司资本问题.(37)(一)注册资本不实的现状和影响.(41)(二)法律规定不完善对公司法的影响.(47)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方向.(47)(一)实行认可资本制,以适应现代经济的需要.( 47)(二)实行公司法和外资投资立法的统一.(47)(三)建立和完善内部与外部的监督机制.(50)注释.( 54)主要参考文献.(5
3、5)论文摘要(中文).( 1)论文摘要(英文).( 5)Contents Capsule summary.(1) Preface.(2) Part one The modes of our countrys company capital system.(4) The capital system stipulated by company Law.(4)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any capital system stipulated by foreign enterprise law.(8) The operation system of company c
4、apital.(16) Part two The new patterns of the company capital that still Remain to be normal ized. .(28) Share option and Scrip dividend. .(28) i share option.(28) ii scrip dividend.(29) Debt-equity swap.(31) i Debt-equity swap and company capital maintenance.(33) ii Debt-equity swap and company capi
5、tal addition.(34) iii Debt-equity and shareholders responsibility.(35) Part three The problems of company capital in the reform of our government-owne d corporation.(36)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influence of the untrue registere d capital. . (37) The influence of the imperfect legal provisions
6、on Company Law. . (41) Part four The reformatory direction of our countrys company system. .( 47) Carry out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to fit in with the needs of modern economy. . (47) Unify the Company Law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legislation. .(47)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
7、l supervisory mechani sm. . (50) Annotation.(54) Reference .(55) Abstract in Chinese .(1) Abstract in English.(5) 论文提要本文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入手,结合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公司资本问题,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方向进行探讨。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出发,分析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定模式和实践中的运作制度。第二部分通过对股票期权、股票期股和债转股的分析,说明在特定条件下公司资本的运作和发展变化,探讨我国出现的新型公司资本制度。第三部分从注册资本不实、法律规定不
8、完善等现状分析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公司资本问题以及存在问题所产生的影响。第四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探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方向,提出认可资本制等完善我国资本制度的建议。导论现代公司制度的历史始于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的英国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自此公司便成为市场经济运作中最普遍的商业组织形式,也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研究公司资本的运作模式以及公司资本的立法等问题,是任何公司法学者所不能回避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设立及其资本运营方式都进行了许多严格的规定,但仍然会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方面
9、是人们组建公司的热情不减,每年新注册设立的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大量产生;而另一方面则是在公司设立不久,为数不少的公司名存实亡,人去楼空,大量的公司因未参加年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尽管公司新设或公司倒闭在世界各国都是正常的现象,但在我国这种现象则太过普遍了。考察上述公司存在问题的原因,不难发现绝大多数未能正常运作的公司都是在公司资本上出了问题,例如,有的人为了设立公司而虚假出资,结果在公司设立后必然无运营能力,靠欺诈第三者而生存,一旦不能赢利则公司必然关闭;又有的公司成立后因各种原因抽逃出资,致使公司无运营资本,必然使公司面临生存危机、债务危机及信用危机。为什么会出现公司资本运作上的诸多法律问题
10、,最深层的问题还是公司立法和市场交易规则的不完善。本文以公司立法和公司资本运作实践为出发点,力求探索解决我国公司资本运作上所存在问题的途径,并以此文就教于理论界和同行。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基本上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合法的明确规定。但由于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我国立法规定了两种不同形式的法定资本制 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模式和外资企业的资本制度模式。(一)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了两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11、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此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之所以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是因为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大量的皮包公司、批文公司、 “三无”公司等无任何实际资本的公司获得工商注册并在社会上从事交易和经济活动,这些公司的违法行骗行为不仅造成了民众对公司失去信任,而且在经济领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1982年5月,当时的国务院负责人就要求针对多种形式的合资、合营、股份形式的企业制定立法。但直到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2、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终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现行公司立法,采取比一般大陆法系国家更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1、注册资本实缴制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23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法第 78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已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足股款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以看出,注册资本就是实缴资本,同时也是发行资本,三者合为一体。公司法还对注册资本的实缴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制度。例如:
1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法第26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交足后,也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如果发行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不得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还可要求发起人返还所认缴的股本和银行利息(公司法第91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把是否缴足注册资本作为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这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是不同的。 2、规定最低资本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
14、万元(公司法第23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法第78条)。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3、强调资本维持原则为了保证公司资本名实相符,避免因实有资产少于注册资本而产生信用危机,从而殃及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从几个方面体现了资本维持原则:一,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二,不得抽回股本原则。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
15、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法第93条)。三,不得抽逃出资原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08条)。四,弥补注册资金亏损原则。股份有限公司上一年公司亏损,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法第177条)。 4、对公司资本增减进行严格的限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的限制,以防擅自减少公司资本。公司法规定,减资首先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须经代表
16、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38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减资由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公司法第66条);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减少资本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法第186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应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不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127条)。(二)外
17、资企业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我国为了吸引外资,扩大对外开放,在公司资本制度上虽然实行法定资本制,但参考了国际惯例和西方主要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公司资本制度。 1、约定注册资本认缴制和严格的法定注册资本认缴制并存。(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合营各方未能在第 4条规定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
18、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 5条)。合营一方未按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须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1条)。(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未按照合作
19、企业合作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21条)。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2条)。(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对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2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抵押、转让,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
20、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外国投资者缴付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
21、由逾期三十天不出资的,依照实施细则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2条)。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33条)。从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与公司法所不同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就是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通过约定在法定期限内投资,并且可以通过约定在法定认缴出资额的比例范围内投资,只是在认缴注册资本的时间上,可以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认缴。这说明我国法律对外商投资者采取了比较优惠的、符合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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