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论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doc
《[法律资料]论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资料]论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论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刑罚的演变史向人们表明:人类社会的刑罚是沿着由重到轻的趋势演进的。当前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正是这一趋势的具体体现。然而,伴随而至的罚金执难也一直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法学理论家与司法实践者。笔者认为,除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外,罚金执行难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有很大的关系。首先,侦查机关的疏忽容易引起执行难。公安、检察等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主体情况尤其是财产情况的忽略给罚金执行增加了难度。主要表现为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能对罪犯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致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钻法律空子,千方百计地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对于这个问题,除了侦查机关提高认识外,还
2、要完善立法,即由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财产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借鉴类似证据保全之类的“财产保全”措施,从而避免犯罪嫌疑人转移隐藏财产,从而促进以后罚金刑的执行。不过制定这样的措施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司法机关有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罚金刑,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可能导致罚金刑执行困难的时候,可对其财产采取相关的保全措施。采取这样的措施不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为:一是这种措施只是一种程序手段,对实体的处理还依赖于后面的进一步查证和法院的判决;二是这种措施的采取,需要受一系列条件的制约。对财产采取有关措施,应坚持必要性、合法性和时效性。必要性是指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时,应有充
3、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隐瞒、转移财产,确实有影响罚金等刑罚执行的可能。合法性是指有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接受法律监督。时效性是指采取措施,经历一定的期限后仍无法查清事实或查清事实后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就及时解除对财产的有关措施,不得无限拖延下去,侵犯行为人合法权利。总之,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二者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对这个权利的“大蛋糕”,如果注重保护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将会受到影响;反之,如果重视保护个人利益,那么社会利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所以在“切分”这块“蛋糕”时,必须慎之又慎。其次,执行机关的分工不明容
4、易引起执行难。罚金刑执行措施不到位。法院中的执行局(庭)和刑庭在罚金执行中分工不明确,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争着去执行,一是推着不执行。虽然法律对此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执行主要由人民法院中的执行局(庭)负责执行,但在实际中,各地的具体做法又有不同。有的由法院的由执行局(庭)负责,有的则由刑庭负责。笔者认为由刑庭负责罚金的执行不妥。这种做法,一是与法律规定相悖;二是与刑庭的地位不符。刑庭是业务部门,主要是对案件进行审理;三是当犯罪人不主动履行时,刑庭还是要依靠执行庭的力量,来强制犯罪人缴纳罚金;四是由刑庭判处罚金又由刑庭来执行,缺乏监督制约,容易让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再次,检察机关的监督不
5、力容易引起执行难。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对刑事审判的合法性及罪犯服刑情况进行监督,但一些地方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监督力度不够。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的全部过程,进行监督。执行监督机构要对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根据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罚金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数额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与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要求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情况,如执行文件的附本、缴纳罚金的收据附件等。对于逾期没有如数缴纳罚金的,人民检察院应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执行。最后,审判机关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容易引起执行难。在判处罚金时,审判机关没有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出发,未能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资料 法律 资料 罚金 执行 司法 原因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19860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