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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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商业银行条件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监会审查批准。2、5 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商业银行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也可 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 会公开募集。募集方式设立的商业银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 的 35%。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
2、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b、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c、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人
3、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 职资格审核。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五)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 的工作;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任职资格除了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外,还应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 5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 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
4、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 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 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的规定。 d、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组织机构应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即股东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修改章程、对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或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 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
5、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成员 5-9 人。设董事长 1 人,为股份商 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可设副董事长 1-2 人。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会。 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本行职工代表组成,比例由章程规定。任期每届 为 3 年,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经理级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 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 股份商业银行设经理 (行长)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安全防范措施主要包括配备保安人员和防盗、报警、消防等设备 与业务有关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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