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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龙岩市“家政服务培训”培训课程讲义目 录第一章 家政服务概述3一、家政服务的定义3二、家政服务的分类3三、发展家政服务的意义3第二章 家政服务员职业操守5一、家政服务员道德修养5二、家政服务员行为准则5三、家政服务员职业心态6四、家庭人际关系基本知识7第三章 家政服务相关法律常识8一、民法常识8二、劳动法常识9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10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11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识13六、老年人权益保护法14七、食品安全法常识14第四章 安全与卫生知识16一、人身安全与自我保护16二、家庭防火防盗防意外18三、交通安全知识19四、安全用电用气用水知识21五、家政服务员个人卫生22六、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准则23七、饮食卫生常识23第五章 礼仪习俗25一、家政服务员仪表仪容25二、家政服务员言谈举止25三、日常生活礼节28四、社会习俗简介30第六章 家庭清洁卫生34一、家居常规保洁341常规保洁的质量要求342家居保洁的流程34二、专项保洁341.打蜡流程342.家具保洁353.厨房保洁354卫生间保洁37三、日常消毒391.餐具消毒392.居室消毒393.居室杀虫、灭鼠的流程40第七章 家庭烹饪41一、烹饪质量标准41二、一般烹饪流程41三、原料选择与采购41四、日常采买记账44五、刀工和配菜44六、主食制作方法46七、家常菜烹制47第八章 衣物洗涤收藏51一、洗涤织物的分类
3、鉴别51二、洗涤的步骤和质量标准51三、洗涤的方法53四、服装的熨烫61五、衣物的收藏65六、高档衣物、皮草修补67第九章 家用电器使用常识71一、洗衣机的使用与维护71二、电冰箱的使用与维护73三、电视机的使用与维护75四、空调器的使用与维护76五、其它家电的使用方法78第十章 家庭宠物植物养护84一、家庭宠物饲养84二、花卉树木养护85三、家庭插花知识87第十一章 家庭护理90一、老人护理90二、婴幼儿护理95三、孕妇护理99四、病人护理101第一章 家政服务概述一、家政服务的定义 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生活为服务对象,为满足家政服务消费者需求,而提供的家居保洁、家庭烹饪、家庭护理、家庭咨询
4、、家庭教育、家庭装饰维修保养、家庭钟点工与孩子接送、宠物护养与植物养护、特约服务、婚介婚庆和搬家等为主要内容实行有偿服务的服务业。二、家政服务的分类家政员、清洗保洁、钟点工、孕婴师、专业陪护、幼儿托管、家庭教师、学生接送、搬家服务、新房开荒、维修服务、婚庆礼仪、装修装饰、家政供应、家政需求、家政求职、家政招聘、家政企业。(1)一般家务:制作家庭便餐、家居保洁、衣物洗涤、园艺等等,以器物的服务为主;(2)看护婴幼儿:对婴幼儿的照料、看管;(3)护理老年人:照料、陪护老年人;(4)照顾病人:在家庭或医院照料、看护病人;(5)护理产妇与新生儿:护理产妇与新生儿,亦称月嫂;(6)家庭教育:主要是对幼儿
5、或小学生的品德和良好习惯的培养、智力开发和学业辅导;(7)家庭理财:对客户日常生活开支的管理,包括采购、记账等;(8)家庭秘书:从事家庭或家庭企业的文书档案处理、电脑操作、公关事务、汽车驾驶等;(9)家庭安全员:一类是负责家庭器物的维修与安全,如负责水电、电器、电脑、住宅的维修服务与安全等,又称家庭技术员;另一类是负责家人的安全,又称家庭保安员;(10)陪伴:陪同购物或聊天,主要满足客户舒缓情绪,排遣孤独感,或通过其他陪伴方式满足客户的心理需求;(11)管家:对客户的家庭事务进行全面安排,具体安排其他家庭服务员的日常工作。能针对客户家人的不同特点,调配膳食,美化家庭环境,科学体育锻炼,安排家庭
6、休闲娱乐、旅游,迎送宾客,指导合理的作息等等;(12)居家服务的家政从业人员(保姆)其服务项目一般是全面多项的,而钟点工、计件工则有单项或多项的,其具体服务项目应以客户与家政企业或家政从业人员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13)单位、社区的服务项目,因其后勤服务比较专业化,其项目一般以单项或几项为主。三、发展家政服务的意义在当前社会,发展家政行业具有相当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首先,这是适应小康型的家庭生活需要。目前,城市家庭生活的特点是:家用设备电气化、文化生活多样化、人际关系开放、个人发展个性化、生活管理科学化。那些不文明、不健康、不道德、不科学的生活方式如:大吃大喝、盲目消费、不讲礼貌,越来
7、越受到人们的鄙视。其次,这有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家庭影响着人的一生,家庭生活是否健康美满,在人生的漫长道路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培养儿童、青少年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家政教育不可忽视。第三,这有利于社会进步,利于安定团结。社会好像人体,家庭好像细胞。健康和睦进步向上的家庭是整个社会强有力的支柱。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的家政教育的传统,将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安定团结的最强有力的支柱。第四,家政服务是朝阳产业,家政服务业在我国目前处在萌芽阶段,即将成为朝阳产业。家政服务产业的发展,将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就业岗位,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家政实务操作性强的特点,可为社会提供广泛的就业途径。尤
8、其是当前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家政在再就业方面,是大有可为的。它可以帮助人们掌握多种劳动技能,以把握社会发展给人们带来的种种机遇,用自己的技能改变自己的命运。第二章 家政服务员职业操守一、家政服务员道德修养家政服务员该遵守的基本的道德修养:1、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明确服务宗旨;2、增强服务意识,忍耐,勤奋,待客有礼貌,工作有笑容;3、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倡勤俭朴素作风,做到爱岗爱业;4、诚实努力工作,守纪律负责任。不得泄露雇主的私人秘密和有关家庭信息,使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问题;5、朋友到访先得雇主许可,不得擅自引领他人进入雇主家中。尽量不在雇主面前讲故乡方言;6、未得雇主同意,工作
9、期间不得办私事。非紧急事情,不得时常使用家中电话与亲友倾谈。7、尊重雇主风俗习惯,不干预雇主的私生活;8、保守雇主的隐私,不得泄露雇主及其亲友的家庭和工作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信箱及其他私人信息;9、正确对待雇主批评,受到委屈不得申辩,有则改之,无则加勉;10、不擅取雇主家中任何财物,未经雇主许可不乱用家居电器二、家政服务员行为准则家政服务员行为原则1、工作早安排、巧计划。每周、每日、每时要做哪些事,先干什么,再干什么, 如何干,都要统一安排。2、见缝插针,避免空劳。工作井然有序,物品摆放定位,避免临时乱抓。3、分清主次、繁简、急缓、劳逸结合。做到先繁后简,先急后缓,先主后次,有劳有逸。4、
10、主动协商,争取合作。做事主动,多和用户商量,听取意见和建议,搞好合作家政服务员行为准则1、要遵纪守法: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公司和顾主的合法权益。 2、要员离恶习:禁止盗窃、赌博或打架斗殴;禁止打骂或虐待老、幼、病、残、孕人员;热忱周到地为用户服务,视用户如亲人。 3、要入乡随俗:要尽快熟悉和了解用户家的生活习惯、饮食口味、个人爱好、起居时间等,不刻意要求用户改变其传统生活习惯,要主动适应用户。 4、要摆正位置:任何时候不要喧宾夺主,用户家人在谈话、看电视时,要主动回避,给主人以私人空间;不经许可不要进入主人卧室,有事先叩门,出
11、去时要轻轻带上门。 5、要真诚待人:不要欺骗中心和用户,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不能打听主人家的私事,禁止泄露其隐私;不要和其它家政服务员说长道短,更不能在用户之间传闲话。 6、要注意安全:对用户的贵重物品及不会使用的电器未经本公司指导和用户允许严禁使用,确保用户的财产安全;严禁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不与不相识的人乱拉关系,严禁带朋友在用户家中食宿或停留;严禁擅自外出,禁止夜不归宿;自己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与本中心联系,禁止擅自处理。 7、要洁身自爱:未经用户同意禁止使用其通讯工具、音响和电脑设备,禁止趁用户不在时用电话聊天或打长途电话,更不能把用户的电话号码泄
12、露给其他家政服务员和老乡;用户在与不在都不准看电视;未经用户同意严禁翻阅用户的东西,更不得使用用户的专用生活用品和贵重物品。 8、要谨慎从事:工作要小心,如损坏用户家的东西,要主动认错,切不可推诿责任;工作期间若与用户发生意见分歧,无论何种原因均应告知本中心,并等待本中心予以解决。 9、要不懂就问:用户的叮嘱和交待要记清,因为语言的原因,未听清和未听懂的一定要问清楚,不要不懂装懂。如事情太多可记录在纸上。 10、要勤俭节约:要主动协助用户节约水、电、煤气等各种开支;帮用户采购日常生活用品时,须货比三家;要做好日常开支日记帐,不得虚报冒领。卖废品、废物的钱要如数上交用户,不得私自占为己有。 11
13、、要遵守合同:要按合同办事,不得自行要求增加工资;禁止无故要求换户或不辞而别;禁止主动或暗示向用户索取财物,不能向用户索要赠物或红包;禁止向用户借钱或物;如果家政服务员与用户解除劳务关系,在离开用户家庭钱,要主动打开自己的行李让用户检查,以示尊重。 三、家政服务员职业心态1、要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家政服务也已经成为百姓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服务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年将家政服务员列为一个新的职业,并为其制订了国家职业标准。家政服务工作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的需求,它具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要求,具有不同的服务级别。家政
14、服务员与其它职业一样,具有明确的社会地位。随着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必将进一步细化,家政服务业将会向着职业化、产业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家政服务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注意,家政服务人也将得到社会的尊重。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没有任何理由轻视自己的职业。2、要克服世俗观念由于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多少年来,人们长期受腐朽的封建意识的影响,在许多人的潜意识里至今还残存着封建的等级观念,他们将职业划分三六九等。他们认为家政服务人员就是封建社会里伺候人的丫头、老妈子,是低人一等的行业。他们看不起家政服务工作、更看不起做家政服务的人,正是由于受到这种不良的社会影响。某些家政服务人员觉得抬不起头
15、来,不能正视自己的工作,形成心理障碍。致使失业人员不能够勇敢的走出家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甚至,个别选择了家政服务工作人也会要求到远离居住的地方去工作。许多来自农村的家政服务人员,回到家乡后,都否认自己曾经做过家政服务员。她们之所以回避这段经历,完全是受世俗观念的影响。其实,在当今的社会里,职业只是用来区分工作的标志,人们职业虽然有所不同,但是,都是在为社会服务,只是服务的对象有所不同。3、克服自卑心理这种自卑心理和自信心的缺乏,依然来自旧的世俗观念,加上家政服务人员本身对家政服务工作未能形成一种正确的认识,没有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心理素质不稳定等因素,很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和缺乏自信心,家政服务人
16、员过于自卑,会直接影响到服务工作水平与质量。家政服务人员要充分认识自己工作的意义,首先,家政服务工作满足了社会的需求,为城市居民提供一系列服务,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也为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的岗位,她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脱贫致富改变家庭生活,她们在服务的过程中学习了许多知识,增长才干,为农村的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了建设人才。家政服务员从事的工作与国、与民有利,和乐不为。4、客观评价自我常言道:“人贵有自知之明”,择业者要充分认识自身优势,又要充分认识自身劣势,要在择业中做到实事求是,对自身优势不夸大也不缩小,充分发扬自身优势,积极为自己的择业创造条件;同时要客观面对并承认自身劣势,主
17、动反省自己,从中找出导致自身劣势的原因,克服因劣势产生的自卑感或消极情绪,努力变劣势为优势是一个人成熟的关键。客观面对自身劣势,实事求是地看待自己的不足,使自己在择业过程中能够量力而行,不好高骛远。使择业更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5、要有明确的职业定位家政服务员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业群体,她们作为一名非家庭成员进入到一个家庭之中,她不是这个家庭的成员却要承担这个家庭中的某一项职责(例如操持家务,照料婴幼儿童等),而在承担家庭职责的过程中又没有自主权。要作好这种特殊情况下的服务工作,首先,要求家政服务人员对自身的工作要有正确的职业定位。受雇于某一个家庭,完成某种家务工作是雇佣双方事先的约定,是家政服务
18、人员的本职工作。作为一种职业行为,努力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这是职责所在。我们提倡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中要有主人翁意识,要把雇主的家庭事物当作自己的事去做。在尽心尽职的去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又要掌握服务分寸,做到服务有度。在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征求雇主意见,接受他们的服务指导,千万不要反客为主。四、家庭人际关系基本知识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家庭关系的特点是平等、互爱和民主。处理好家庭人际关系,对于发挥家庭职能,保障家庭成员心理健康,维护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家庭人际关系中,要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1、夫妻关系。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处理好夫妻关系,是保持家庭和睦幸福的头等大事。处
19、理夫妻关系的准则是夫妻平等,互敬互爱。在生活上,要互相敬重,互相爱护。我国古代曾把夫妻“相敬如宾”当作一种美德,现代人更把爱当作维系夫妻关系的一条钮带。敬由爱而来,爱因敬更深。夫妻间要互相关心体贴,不断创造生活情趣,注意思想上的沟通和生活上的照应。在家务劳动和管理上,要民主协商,民主管理。丈夫不应搞“大男子主义”,把家务劳动都推给妻子,认为女人应该“围着锅台转”;妻子也不要搞“夫人专政”,把自己能做的事全都推给丈夫。在工作中要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夫妻双方都有自己工作上的难题和苦恼,这就要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安慰,互相勉励,询问和帮助解决对方难题;以暖心的话语,积极的态度使对方坚定信心,同心
20、同德共度难关。在夫妻双方出现矛盾时,要彼此宽容,互相体谅。家庭矛盾往往是由生活琐事引起的。如果出现矛盾,要互相忍让,不要纠缠,更不能以偏狭的心胸和不正当的手法去扩大事态;应该主动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并用和蔼的态度去劝说对方,化矛盾为协调,化冲突为和好,化苦恼为欢笑。夫妻要彼此忠诚,爱情专一,不要朝秦暮楚、移情他人。对于夫或妻与异性的正常交往,不要没有任何根据的随意猜测、怀疑和干涉,而要持赞同的态度,把对方的同事、朋友作为自己的同志和朋友,热情礼貌相待。如果在接触中发现某些不妥之处,要和言悦色告诉爱人,不可大吵大闹。2、父母与子女关系。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你尊我爱的平等关系。父母对
21、于子女要钟爱而不溺爱;要爱得有分寸,有原则。要全面关心孩子的成长,既要协助学校搞好对子女的文化教育,又要加强对子女的思想道德教育;既要严密注视子女的言行,又要鼓励他们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让他们在广阔天地里经风雨见世面;既要对孩子严格要求,不娇惯纵容偏袒,又要发扬民主作风,注意尊重孩子的权利和尊严。子女要尊敬老人,尊敬父母,承担对父母应尽的义务。要虚心听取父母的教导,帮助父母分担家务。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能把他们当作包袱,而应尽赡养义务,经济上要资助,精神上要安慰,生活上要照顾,使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3、兄弟姐妹关系。在我国现实社会的家庭中,有兄弟姐妹的仍占相当的比重。兄弟姐
22、妹之间接触频繁,交往关系处理得好,就能和睦相处;处理不好容易发生矛盾,甚至同室操戈,手足相煎。兄弟姐妹,不论是在一起生活,还是分家另住,都应在政治上互相关心,思想上互相帮助,感情上互相交流,工作上互相支持,生活上互相照顾。有了矛盾要互相谦让,互相体谅,讲道理,讲风格,讲礼貌,重情谊。 第三章 家政服务相关法律常识一、民法常识1、民事权利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本上分为三个层次,即根本法、基本法和单行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它的效力次于宪法、高于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必须遵循的共同性的基本准则。所以,了解民法,了解民事行为的合
23、法性和有效性,了解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是十分必要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十分广泛的。按其性质和特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物权与债权;主权利与从权利等。由于角度不同,上述权利相互交叉。根据家政服务员工作的需要,这里着重介绍财产权与人身权。(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以及与此有关的债权、继承权、承包经营权、相邻权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四项权利一般与财产所有人
24、是紧密结合的。公民如对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就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就不可能进行买卖、借贷、赠与、继承等民事活动。在日常生活中,有事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对财产收益中的利息归属不当,擅自触犯他人财物的现象发生。国家在处理这类问题上,将依法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对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2)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又包括夫妻间所享有受抚养的权利,父母子女之间受抚养、受赡养的权利等。人身权是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精神文明的提高,人
25、们越来越意识到人身权利的重要性。同时,法律也为公民、法人的人身权提供了切实可靠的保障。如民法通则中第99条至第102条等,确认公民在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同时,明确禁止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手段侵害他人姓名权,禁止非法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以侮辱、诽谤的形式损害公民的、法人的名誉,禁止泄露、宣扬他人的隐私等。除此之外,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了非财产性的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即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总之,民法从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为公民、法人人身权的行使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实践表明,公民人格权方面的纠纷较多。为此,家政服务员既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名誉权,使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26、害;又要认真学习法律,防止发生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行为不端的言论,并四处张扬,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的行为。此外,如何保护他人隐私问题也被人忽视。隐私,即指个人私生活行为上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如个人不愿他人知晓的住所、领养孩子的秘密、个人日记、个人男女交往情况、家中财产等。总之,个人这些与公共利益不相违背,与法律不相违背的生活情况均受法律保护。当然,把握这类问题要与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相区分。(3)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为民事主体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了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使其能充分实现。但民事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自由、毫无限制的。宪法地51条规定“中
27、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倘若民事主体滥用自己的民事权利,侵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不仅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能很好实现,还要承担因损害他人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主体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必须承担的一定的强制性的责任。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也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侵权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即违法行为;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即既非侵权又非违法的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取得
28、不当得利不予返还,或接受遗赠而不履行遗嘱所附的义务等,这类行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又一下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劳动法常识劳动法规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可分为综合性规定、劳动保护法规、从业资格法规、社会保障法规等。这类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
29、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十三章一百零七条。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革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
30、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
31、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3、休息休假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32、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天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
33、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
34、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衣服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7、提请劳动争
35、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1、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专门以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为宗旨的基本法。这部法的制定,一是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二是落实宪法原则,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妇女权益的需要;三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2、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同过去相比有了全面的提高,妇
36、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社会现实状况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男女从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的完全平等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一部专门保障妇女行使各项权利的法律,这部法律对妇女权益作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1)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儿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保障妇女切实享有平等政治权利,该法规定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国家积极培
37、养和选拔女干部;各级妇女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积极推荐女干部等。这些都是对妇女政治权利的特殊保护规定。(2)文化教育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并保障妇女在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除此之外,该法该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和社会团体兴办适合妇女特点的职业教育事业;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提高女职工的素质。(3)劳动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38、并保障妇女在分配住房,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同工同酬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此外,妇女在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等方面享有特殊保护,这些特殊权益的保护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妇女的劳动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4)财产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包括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以及在财产继承中的平等继承权利等。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且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对妇女财产权利作了特别保护规定。(5)人身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
39、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即享有完全的人格权利和身份权。除此之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对妇女人身权作了特别保护规定: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妇女;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等。这些特别保护规定对妇女人身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6)婚姻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和婚姻自主权。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除外);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住房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适用照顾女方和子女
40、权益原则;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等。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这些特别保护规定保障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3、妇女权益的保障与实现(1)妇女权益的保障首先是法律上的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对妇女权益作出保障的同时,还对妇女权益的实现作了保障性的法律规定,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时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的合
41、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青海人可以采用向妇女组织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依法提起诉讼等方法获得法律规定的保障。(2)妇女权益的保障时全体社会的共同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作了特别保护规定,设定了落实保护的保障措施。但是,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承担起维护的责任。这里的全社会既包括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也包括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还包括全体公民,都有责任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妇女行使各项法定权利。这是因为作为权利主体的妇女,活动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各
42、项权利的充分行使与全社会都有关系,因此,全社会都应充分意识到并切实承担起这一法律责任。(3)妇女权益的实现需要发扬“四自”精神。妇女权益的实现除了法律上的有力保障,全社会的共同关心负责外,还与妇女自身的努力奋斗分不开。妇女权益的实现需要妇女发扬“四自”精神。所谓“四自”,就是“自尊”,尊重自己的人格,维护自身的尊严,反对自轻自贱;“自信”,相信自己的力量,坚定自己的信念,反对妄自菲薄;“自立”,树立自己独立的意识,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反对盲目依附顺从;“自强”顽强拼搏,奋力进取,反对自卑自弱。妇女应发扬“四自”精神,拿起法律的武器,与全社会一起努力奋斗,从而达到妇女的最终解放。四、未成年人保护
43、法常识(一)未成年人享有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的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享有如下人身权利: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2、姓名权。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3、肖像权是指未成
44、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包括:第一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第二,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并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第三,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第四,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4、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5
45、、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喜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于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侵害未成年人荣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6、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46、”。该法第42条第2款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7、受抚养权。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且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二)未成年人享有的财产权益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我国未成年人可以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与成年人相同,主要包括:1、财产所有权。指未成年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47、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财产的处分权是受限制的,如果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那么,这种处分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其行为后果为法律所保护;如果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那么法律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例如,一个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将自己的笔记本赠与同学,这种赠与的法律行为应该被认为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所以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但如果他未征得父母同意将父母给他购买的价值千元的手机赠与好友,由于赠与财产的价值与他的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故不发生赠与的法律效力,其父母有权要求受赠人归还。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2、受赠权。即接受别人赠与的财物的权利。未成年人接受的赠款、赠物归该未成年人所有,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以该未成年人未成年为由将该款、物据为已有。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专利权属于智力成果权的一种,所以,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专利权不受侵犯。4、继承权。是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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