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营销]增值税学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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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增值税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 2第二章消费税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51第三章营业税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74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94第五章关税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100第六章土地增值税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115第七章资源税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131第八章企业所得税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138第九章个人所得税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230第十章其他税种的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256我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自次年实施。现行的增值税是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转型改革的消费型增值税。配合增值税的核算,缴纳
2、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核算增值税,为了明晰核算,一般纳税人还应分为“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一)征税范围的一
3、般规定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由此可见,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和
4、进口环节,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暂不实行增值税。(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了上述的一般规定以外,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其中: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
5、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
6、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
7、,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 (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依纳税人的主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
8、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上述
9、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1)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纳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
10、,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3)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1)辅导期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上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紧随其后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对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其他一般纳税人”进行了如下解释: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
12、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2)辅导期管理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3)辅导期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
13、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
14、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4)辅导期应纳税费科目设置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5、(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上述规定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税率我国增值税是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自2009年1月
16、1日起,将部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低税率恢复到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 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低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规定: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
17、.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具体包括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适用农产品低税率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针对农产品适用低税率13%的范围,规定如下: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
18、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二)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9、(三)烟叶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四)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五)园艺植物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
20、、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六)药用植物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七)油料植物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
21、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八)纤维植物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九)糖料植物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十)林业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
22、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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