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营销]存货质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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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鼎新担保公司存货质押研究存货质押融资 存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存货作为质物向信贷人借款,为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信贷人委托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代为监控和存储作为质物的存货。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存货质押融资方式主要有三种:仓储融资、信托收据融资和抵押单存货融资。 仓储融资。借款人将存货存放在银行指定的仓库中,由第三方代为管理和保管,借款人销售存货后,购货人直接将购货款支付到借款人在银行的账户中,银行用购货款直接冲减贷款。按照仓库位置不同,仓储融资分为公开仓储和就地仓储:公开仓储是将存货存放于第三方的仓库中,而就地仓储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货栈的仓库中,银行雇用第三方(通常称为
2、就地仓储管理公司)作为银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信托收据融资。所谓信托收据,是指一种承认借款人代银行持有商品的证书,银行对货物拥有“暂时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借款人利用银行贷款购买货物后,向银行开出信托收据,信托收据规定,银行和借款人是一种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商品由借款人为银行代为持有,借款人或将货物存入公开仓库,或就地保存但无须第三方参与货物管理。商品销售后,借款人当天将货款转入银行贷款账户。 抵押单存货融资。抵押单是一个由第三方定期签发给银行的文书,第三方保证作为贷款抵押品的存货数量的存在。企业的存货通常处于不断流动的状态,但企业一般都会保有一部分存货,第三方能够对
3、企业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对企业存货的浮动价值进行追踪,并保证存货在销售活动结束时会转化为应收账款。实际上,第三方的工作代替了银行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监管,降低了银行的信贷成本,且由于不需要对存货进行实物上的分离和占有,使企业的经营更具灵活性。 (来源:当代金融家)存货质押的特点首先, 由于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除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领域的经营活动,要实现对动产的占有必须借助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担保物仓储服务。由仓储公司出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并交付金融机构,此时金融机构并不直接占有担保物,而是通过仓储公司间接对货物进行管领、占有。 其次,金融机构既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担保物进行实际监
4、管、控制,而是由仓储公司,根据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存货质押贷款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管合同约定,对寄存在仓储中心的担保物提供仓储、监管服务。 再次,企业用于担保的货物对其产销供应链运行有很大影响,为了保证企业顺利还款,要求金融机构在实现对质物占有的同时尽量降低对借款人正常产销活动的影响,允许企业在监管期间提取或更换货物,仓储公司必须要能够协调好金融机构监管需要以及借款人的产销活动。因此,存货质押的担保物具有变动性。 “存货质押”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至少涉及借款人、贷款人及提供质物监管与仓储服务的第三方三个主体,其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存货质押合同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管合同确定
5、。存货质押的程序由于存货质押业务涉及到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严谨、完善的操作程序。 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其次,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开立专用存货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存货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存货质押贷款申请。 再其次,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存货质押合同,按照存货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最后,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账
6、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存货质押与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的关系我国担保法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存货质押”实际操作中与典型的动产质押不同:另外由于“存货质押”涉及对货物的监管、仓储,有必要将其与权利质押中的仓单质押作区别。 (一)“存货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关系 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是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动产。一般认为可成为动产质押标的的动产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动产须具有可让与性;二是该动产为独立物、特定物;三是动产须为适于留置之物。就“存货质押”来看,存货质押中企业提供的担保物并非独立物,
7、而是集合物,且处于变动之中,具有流动性,这突破了典型动产质押贯彻的“一物一权”原则及质物特定化的要求;此外,动产质押中,质权人仅对动产享有质权,质物的所有权仍由出质人享有,而“存货质押”中,仓储公司开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使得借款人在形式上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 (二)“存货质押” 与仓单质押的关系 近年来,物品证券化已逐渐兴盛,例如运输或储存过程中的商品,因发行仓单、提单或载货凭证而证券化。仓单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是代表仓储物的有价证券。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权利质权。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款规定:“下列权利可以
8、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设定仓单质押, 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仓单背书并交付质权人。 在“存货质押”中,三方签订的货物和监管协议书通常规定, 由借款人和仓储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并由仓储公司出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并交付金融机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可见仓单是表明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权证券,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意味其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比较而言,“存货质押”与仓单质押的最大区别在于:仓单质押中,质权人虽然占有仓单,但取得的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出质人仍享有所有权:“存货质
9、押”中担保权人取得仓储物的所有权,而借款人则失去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如此。 可见,“存货质押”虽名为“质押”,但与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典型质押方式不一致,是一种创新的融资担保方式。 银行存货质押贷款监管面临风险及控制措施的建议:一、业务运营情况依据江苏省分行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农行苏州常熟支行于4月份试点办理了首笔6000万元动产质押贷款,出质物为企业权属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制品及产成品,期限一年。为实现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该行委托苏州某资产监管有限公司作为质押监管人,对货物进行日常监管,三方签订了动产监管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
10、具批单,明确出质企业存货部分第一受益人为常熟市支行。自贷款投放之日起,监管公司即安排两名工作人员进驻企业,对质押存货进行全天侯监管,每天登记动产台帐,并于次日上午向该行管户客户经理报告存货库存数量、价值;安装远程实时监控,方便该行对出质企业出口及码头等部位进行监控;提供实时报表系统,记录涉及所有存货类别的每日每次出入库情况,并进行数据图表分析。该行管户客户经理根据数据分析,定期到现场巡库、核对。二、业务比较优势1、对借款人而言,存贷质押能有效盘活存货资产,降低因增加存货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拓宽融资渠道。企业原有的担保费用和履约保证金费用转变为动产监管费后,融资成本可以节约50%多;贷款手续简便
11、,不需要提供反担保。2、对借款银行而言,质押融资可以增加放贷机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质押融资有实际的货物作为债权保证,能实现对担保链的隔离,同时有第三方中介对存货实施监管,对存货的真实性、安全性承担责任,贷款安全系数大大提高。该行通过委托监管,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对企业存货的浮动价值进行追踪评价,能详细掌握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实现信息流对称,降低贷款风险,有效放大金融服务的领域和功能;质押物选择了质量稳定、不易变质、价格波动小,有经常性需求的存货,易变现,且从依法收贷角度看,目前多起法院判决都支持该类业务,保障了贷款第二还款来源。此外,该行通过代理财产保险和追加存货保险业务,有效
12、拓宽了中间业务收入来源。三、主要存在风险1、客户和监管企业的资信风险。主要包括客户偿债意愿、偿债能力等信用风险,以及监管企业监控措施不完善、不按协议操作、道德风险和不法客户欺诈风险。2、存物价值评估风险。一是质押物的选择风险。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做质押物,所选择的质押物价值不稳定,价格和质量随时间变化较大,变现能力弱,将直接影响质权的实现。二是质押物高估风险。质押物的价格高估和价格波动所带来的损失。三是质押物的质押率确定风险。由于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很难对不同资信的出质企业使用不同的质押率。3、司法上存在的弊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
13、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我国目前只有合同法、担保法及物权法中的某些条款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依据来判定相关业务纠纷的法律属性,相关的物权登记制度也是不够健全,缺乏统一公开的物权公示性备案系统。如出质人与其他债权人将动产质物恶意进行抵押登记,该解释规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这将影响存货质押融资中的产权归属,从而损害到债权人权益,使银行信贷资产面临风险隐患。四、风险控制措施1、注重合作方资信。一是要选准企业。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尽量选择主营业务突出,配套资金充裕,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严格实行贷款资格准入制度。其中,良好的信用是
14、企业履约的必备条件。尤其是存货质押过程中,重点要评估其历史履约情况和履约意愿,防止企业欺诈风险。二是选优监管企业。监管企业的信用状况及资产状况直接关系到贷款的风险,在监管企业的选择上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资产实力雄厚,对贷款损失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有完善的内部制度,从业经验丰富,有具体的监管计划和方案;具有承担押品监管和对银行负责的态度和能力。2、谨慎选择质物。一是要对存货所有权进行严格的确认,只有所有权属于出资人的货物才能出质。二是全面评估存货质量。比如,货物的估价是否如实反映了市场状况,市场价格波动是否会影响到即将质押的货物,货物保管的难
15、易程度,货物未来的市场销售等,对性质不稳、易变质、损耗、市场价格波动大、无经常性市场需求的货物不能被选为质物。三是考察存货来源的合法性,对非法途径取得的物品,不能作为质押商品。四是明确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注意货物的验收确认、货物出质、质物的置换和解除监管等关键环节的控制。五是合理确定质物价值和质押率。质物价值的核定应以商品的进价或成本价、地区内过去6个月中的最低市场价两者中的低者确定。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质押物种类、质量、市场行情、变现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3、完善存货监管措施。在法律风险的控制方面,应对质押存货的相应产权进行认定,如通过工商部门
16、查询质押存货的抵押情况;要求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未对且不再对出质存货办理抵、质押,防范存货被重复质押或再抵押风险。在操作风险的控制方面,要加强业务运营管理和内部操作规范管理;认真审议业务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充分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执行质押监管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在市场风险的控制方面,要建立质押商品的信息收集和反馈体系,掌握商品的市场价值和销售情况变化规律,有效地进行质押货物价值和销售状况的实时追踪与评估;设置预警线,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预警,当市场价格下跌或存货因量的减少到预警线时,按协议规定通知出质人增加质物和保证金,避免业务的损失。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17、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我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联社各信用社、直属分社及联社营业室所开展的仓单质押业务。第二章 仓单质押的设定第三条 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第四条 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第五条 仓单质押的
18、种类和含义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对于前者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信用社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 第六条用于仓单质押贷款的货物必须满足的条件。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所有权明确, 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市场价格稳定,波
19、动小,不易过时, 适应用途广,易变现 ,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三章 仓单质押贷款的原则第七条 办理仓单质押贷款应遵守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首先要做到合法经营,贷款业务要符合国家金融、信贷业务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同时,仓单质押贷款的程序要合法,对借款人的资格、还贷能力,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借款手续是否完备等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审核,事中跟踪,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纰漏。2.防范风险原则。信用社在办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确保仓单的真实有效。具体防范措施包括:指定印刷、固定格式、预留印鉴、由指定专人送至信用社,并在仓单上和银企合作协议中申明;由借
20、款人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因此产生的贷款资金风险由借款人负完全责任。3.审慎确定借款人的原则。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常规贷款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一个途径。因我联社刚开始次业务,所以开展此业务既要讲究安全性、流动性,也要注重盈利性。虽然仓单质押贷款经济风险偏低,但银行在办理贷款之前也要慎重选择和审核贷款对象。应本着择优原则、价值保证原则、贷款安全归还原则确定贷款对象。第四章 仓单质押贷款的比例和期限及费用的设定第八条 仓单质押贷款比例的确定。可以根据货物存放地的市场价或生产商与交易商签订的购销暂定价来认定仓单价值。同时通过分析该种货物三年来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来判定其波幅空间,波
21、幅小的折扣率可以大一些,七折甚至八折;波幅大的折扣率则必须有所下降,六折或五折不等。作为补充保证,还应设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第九条 仓单质押的期限设定。由信用社与借款人共同商定,但质押期限最长为6个月。第十条 仓单质押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为了防范因货物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仓单价值风险,借款人应缴纳申请贷款额度20%的保证金。第五章 仓单质押贷款流程第十一条 仓单质押贷款程序包括:建立信贷关系、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如下图:1、建立信贷关系2、贷款受理3、贷款调查4、贷款审查5、贷款审议审批及报备6、贷款发放7、贷后管理第十二条 建立信贷关系及贷款受理:
22、(一)受理客户仓单质押贷款申请,向客户出示所需资料清单;(二)与客户签订信贷关系协议书,严格审查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备性;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一)查验客户资料,确保客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二)调查客户资信情况及财务经营状况及货物的市场行情等。(三)撰写调查报告。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一)联社业务发展部门对基层社提交的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二)撰写审查报告。第十五条 贷款审议与审批: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调查及审查报告真实、合法、有效性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贷款,并由联社理事长作最后审定。第十六条贷款发放:签订借款合同及仓单质押合同。办理仓单质押手续
23、。柜台帐务处理。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1)档案管理。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料及时入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2)贷后尽职检查。基层客户经理按规定对贷款用途及仓单所载货物的价值变化情况进行及时地检查和详细地记录。(3)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在仓单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期限届满时,借款人未付足质押仓单所载贷款本息;(二)因货物价格指数下降至基期价格的80,借款人未向贷款人相清降相应贷款本金; (三)严重影响贷款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如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借款人违约情形,贷款人按合同规定处置质押仓单所载的商品。作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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