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刑法修正案20115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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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41号 【颁布时间】2011-2-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
2、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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