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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7 页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 范本 第 2 页 共 7 页 第一条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 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 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 他自然灾害;(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 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 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 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 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 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
2、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 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 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 第 3 页 共 7 页 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 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 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 灵;(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10)
3、文件、 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保单 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区运输 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 的短缺;(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 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 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 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 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 第 4 页 共 7 页 安装费、关
4、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 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 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 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 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 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 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 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
5、限缩 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 ,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 第 5 页 共 7 页 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 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 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 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 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
6、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 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第 6 页 共 7 页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 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 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第种 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八条 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 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 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
7、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 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 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 7 页 共 7 页 第九条 本公司对每一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 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 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 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明细表列 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2)保险人和其他承包 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3)被 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 财产的损失;(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 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5)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 故;(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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