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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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 金属结构1.1司机室1.1.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1.1.2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1.1.3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1.1.4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1.1.5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1.1.6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联系装
2、置。1.2栏杆高度应为1050mm,并应设有间距为350mm的水平横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mm的围护板。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kN(100kgf)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 走台应能承受3kN(300kgf)移动的集中载荷而无塑性变形。1.3防滑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有防滑性能。1.4金属结构的报废1.4.1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 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1.4.2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的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1.4.3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
3、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2主要零部件2.1吊钩2.1.1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2.1.2 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2.1.3 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2.1.4 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无剥裂、折叠、锐角、毛刺、过烧等缺陷。2.1.5 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
4、缺陷;未经设计制造单位同意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2.1.6 材料a. 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b. 锻钩一般应用GB699-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钢;或一般应采用GB10051.1中规定的DG20、DG20Mn、DG34CrMo、DG34CrNiMo、DG30Cr2Ni2Mo钢制造。c. 吊钩纤维走向应力求与吊钩成形方向一致。2.1.6 吊钩的检验a. 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b. 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表1取值:表1吊钩的检验载荷额定起重量检验载 荷额定起重量检验载荷tktftktf0.12
5、0.2510010.00.1252.50.256.312512.50.163.20.32816016.00.240.41020020.00.2550.512.525025.00.326.30.631631531.50.480.82040040.00.5101.02550050.00.6312.51.2532600600.8161.640700701202.050850851.25252.56310001001.6323.28012001202404.010014301432.5505.011215801583.2636.31251725172.54808.01401890189510010.0
6、等于或大于160超载33%注:额定起重量。指吊钩于正常使用情况下,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c. 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d. 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2.1.7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a. 额定起重量;b. 厂标或生产厂名;c. 检验标志;d. 生产编号。 2.1.8吊钩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用清洗油洗净钩身,再用20倍放大镜检查钩身,特别是危险断面和螺纹部分,发现表面有裂纹、破口或发裂者。b.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c. 开
7、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d. 扭转变形超过10;e.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2.2钢丝绳2.2.1 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2.2.2 钢丝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2和表3的要求:表2机构用钢丝绳安全系数机构工作级别M1, M2, M3M4M5M6M7M8安全系数44.55679注: 对于吊运危险物品的起升用钢丝绳,一般应用比设计工作级别高一级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2.2.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2.2.4 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受力的均衡装置。2.2.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
8、钢丝绳。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2.2.6 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采用其它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2.2.7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表3其它用途钢丝绳安全系数用途安全系数支承动臂用4起重机械自身安装用2.5缆风绳3.5吊挂和捆绑用62.2.8 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a. 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表4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b. 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
9、于30mm。连接强度不得小于纲丝绳的破断拉力的75%; 表4用绳卡连接时的安全要求纲丝绳直径(mm)7-1619-2728-3738-45绳卡数量(个)3456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c. 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d. 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e. 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连接强度应达到纲丝绳的破断拉力。2.2.10钢丝绳的维护a. 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b. 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
10、或扭曲;c. 钢丝绳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d. 安装钢丝绳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绕在其它的物体上,应防止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e. 制作吊索的钢丝绳不得沾有泥砂等杂物,且不得用加热方法进行切割。f. 吊索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g. 纲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检查。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h. 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表5钢丝绳报废断丝数全系数安数丝断丝钢绳钢丝绳结构(GB1102-74)绳6W(1
11、9) 绳6*(19)绳6*(37)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小于612622116-71472613大于71683015 表中断丝数是指细钢丝,粗钢丝每根相当于1.7根细钢丝。 一个节距,指每股钢丝绳缠绕一周的轴向距离。2.2.11 对于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在断丝与磨损的指标上,也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a. 钢丝绳的断丝数达表5数值时;b. 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7报废断丝数按表6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表6钢丝表面磨损量或锈蚀量%1015202530-40大于40折减系数%85757060500 2.2.12 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2、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a. 无规律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b. 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c. 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d. 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0;e. 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3;f. 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g. 钢丝绳热损坏: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
13、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h. 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金属套管损坏(如裂纹、严重变形、腐蚀)或直径缩小到原公称直径的95; i. 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2.3起重用焊接环形链2.3.1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7的数值: 表7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使用情况光卷筒或滑轮链轮捆绑物品吊挂用(带小钩, 小环等)手 动机 动手动机动安全系数3648652.3.2 焊接环形连的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一般应用20Mn2或20MnV钢制造。2.3.3 焊接环形链,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50%额定破断拉力检验。对合格的链条应签发合格证,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
14、:a. 质量等级标志,每隔20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二者中取小值)上,明显地压印或刻印质量等级的代号;b. 在链条的所有端部,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2.3.4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纹;b. 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c. 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d. 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排除;2.4卷筒2.4.1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2.4.2 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2.4.3 用于
15、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2.4.4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不应小于表8的数值。2.4.5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b. 检查卷筒裂纹,横向小裂纹允许有一处,纵向小裂纹允许有两处(应在裂纹两端钻小孔,用电焊修补)超出这一界限就应报废。c. 当气孔或砂眼的直径小于8mm,深度小于该处壁厚的20%,在100mm长度上不超过一处,全长上不多于5处,可以不必补焊而继续使用。 表8卷筒和滑轮h1、h2值机构工作级别h1h2M1、M2、M31416M41618M51820M62022.4M722.425M
16、825282.5滑轮2.5.1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2,不应小于表8的数值。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平 不得小于0.6h2。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h平 应等于h2。对于临时性、短时间使用的简单、轻小型起重设备,h2值可取为10,但最低不得小于8。2.5.2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2.5.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2.5.4 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绞;b.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c. 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d. 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e. 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2.6 制动器2.6.1
17、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2.6.2 每套制动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9的规定:2.6.3 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的热容量。2.6.4 制动器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2.6.5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2.6.6 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应采用铰接,不得采用螺拴连接、铆接、焊接等钢性连接型式。2.6.7 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2.6.8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纹
18、;b. 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c.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d. 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e. 拉杆、制动臂、弹簧有疲劳裂纹。 表9制动器的安全系数机构使用情况安全系数起升机构一般的1.5重要的1.75非平衡变幅机构1.75平衡变幅机构在工作状态时1.25在非工作状态时1.152.7制动轮2.6.1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2.6.2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纹;b. 制动轮工作表面抓痕深度或径向磨损达1.5mm时,应重新车制并热处理。起升机构的制动轮经加工后再有磨损,其磨损量超过原厚度40%时应报废;运行机构的制动轮经
19、加工后再磨损,其磨损量超过原厚度60%时,报废更换。c. 其它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2.8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制动轮工作表面有缺陷和裂纹时,应报废更换。b. 轮缘厚度磨损原厚度的50%;c. 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d. 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e. 当运行速度低于50m/min时,椭圆度达1mm;当运行速度高于50m/min进,椭圆度达0.5mm时。2.9传动齿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在起升机构中第一根轴上的齿轮磨损量超过齿厚的10%,其余轴上的齿轮磨损量超过原齿厚的20%。b. 大车(小车)运行机构减速器第一
20、周齿轮磨损量超过原齿厚的15%,其余轴上的齿轮磨损量超过原齿厚的25%。c. 因齿面点蚀而损坏的齿轮工作面面积大于30%及深度超过齿厚的10%。d. 齿根上有一处或多处疲劳裂纹或断齿。2.10齿轮联轴器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纹;b. 断齿;c. 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1所列数值时。表10齿轮联轴齿轮齿厚的磨损限度用途齿厚的磨损达原齿厚的%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15其它机构202.11 纤维吊索2.11.1 当纤维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b. 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股13;c. 绳索捻距增大
21、;d. 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e. 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f. 严重折弯或扭曲;g. 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h. 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i. 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j. 已报废的绳索不得修补重新使用。2.12 人造纤维吊带2.12.1对吊带的纤维织带与纤维丝的要求:a. 不得由聚乙烯材料制作;其材质应分别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b. 织带应为耐磨性好优质的高强度人造纤维,机器编织而成;c. 带保护套吊带的芯部纤维丝,应为优质主强度人造丝连续纤维丝;d. 织带端头不得绽裂,当织带边一根纱线断裂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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