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五正七副)消防工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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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宁夏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2011年 第 号正本宁夏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代建办使用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建设单位: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宁夏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施工合同目 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5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71第四部分:项目经理委任书81第五部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82第六部分:安全生产合同83第七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87第八部分:售后服务承诺书91第九部分:中标通知书95宁夏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宁夏住宅建设发展(
2、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为实施宁夏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宁夏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工程地点:银川市正源北街以西、大连路以南工程内容:全部图纸所含的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布线及调试,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布线及调试。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1#楼7栋、2#楼2栋、3#楼5栋、4#楼3栋、6#高层老年公寓、7#高层老年公寓、
3、8#高层老年公寓、护理关爱综合楼、医疗康复中心、管理服务及营养配送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儿童福利院、茶餐厅、锅炉房及消防泵房、外网管线及系统联动工程。全部图纸所含的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布线及调试,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布线及调试。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2011年7月7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伍佰壹拾叁万捌仟柒佰捌拾贰元贰角伍分 (人民币)金额(小写):5138782.25元(人民币)。六、付款方式每月支付审定的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85%,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95%,剩余5%保修金,保修期满
4、后,无任何遗留问题,一次付清七、承包人投标项目经理: 王洪滨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中标人投标书及其附件6、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书及其附件7、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 8、本合同通用条款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其它合同文件13、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合同份数:本协议书五正八副共计十三份,建设单位执四正五副共计九份,施工单位执一正三副共计
5、四份。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5月14日合同订立地点:宁夏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代建项目部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103页 共95页发包人: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 承包人:山西省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安装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签字(章)电话:0951-5185503 电话:0351-7055739邮政编码:750001 邮政编码:0300062011年5月14日 2011年5月14日宁夏老年福
6、利服务中心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总说明1、本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合同条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按合同管理的操作要求进行约定和设置。2、本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委托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代建办,使用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代建方为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建方为工程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和代建制条件下的工程管理模式,按照代建合同、监理合同及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各参建单位权利、责任及义务,为增强合同管理的可操作性,约定以下几个重要的合同管理程序:1) 工程进度控制程序;2) 暂停施工程序;3) 隐蔽部位覆盖、检查、验收程序;4) 变更程序;5) 工程进度
7、款支付及修正程序;6) 竣工结算程序;7) 竣工验收程序;8) 最终结清程序;9) 设备、材料采购、支付程序。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
8、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
9、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代建人(代建方):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代建办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承担宁夏老年福利服务中心项目管理组织的一方,为项目建设期间的法人。本项目的代建方为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1.2.4 使用方: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本项目使用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1.1.2.5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6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7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10、的分包人。1.1.2.8 监理人(监理方):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9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11、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
12、.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1.1.4
13、.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
14、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15、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
16、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 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17、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
18、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
19、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
20、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
21、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
22、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
23、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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