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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课方面,法律硕士联考公认的统一教材有两本:教育部每年都会出一本“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这本是必备的教材!因为试题完全是按照这本书来出的。另外人大出版社也会有一本“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也是公认的教材。这两本书分别都包括了法硕两门专业课考试的全部内容,所以看透一本足矣(但通说认为刑民法看指南,其他看分析)。专业课的话有这两本书足矣(两者内容有冲突的以考试分析为准)。至于习题,人大出版社的“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是必备,因为10年的考试有不少大题直接出自这本书!还有“法律硕士联考五年真题归类详解及知识清单”。 法硕专业
2、课相关练习,一是“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二是“模拟试卷及解析”,还有一个“法律硕士标准化题库”。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标准化题库、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大串讲、十套模拟题及解析、法律硕士联考重要法条释解、法律硕士联考考前最后5套题、历年真题解析一、必备书籍:1、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由于当年版要在考试前两三个月才出版,所以考生买上一版的就行。该书涵盖了法硕考试的五门课程,而且论述详尽,适合复习初期使用。2、考试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大概每年8月中旬面市。紧扣考试大纲,也涵盖了当年的新增内容。可以说是指南的精华版。综合课很多大题目
3、的答案往往就是分析上现成的。适合8月中旬到考试前使用。3、大纲配套练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大概每年九月底十月初面市。该书按当年的考试大纲编排,用小标题的形式列出当年的重点和历年已考过的题目,需结合分析使用。联系方面则包含有基础题,真题和提高题。(争取在十一月底看完)。使用方法:1、指南:拿到书先浏览下目录,五门课的章节安排。然后花一到两个月的时间把这本书前后浏览下,这时候不要深究你不懂的东西,就像看小说一样把他从头到尾过一遍,把你认为的一些重要的划出来就行,争取在大三下学期开学时(每年的3月初)能够做完这项工作。之后再仔细研读你划出来的内容,把自己不能理解的用红笔标出来,尤其是刑法和民法
4、,而宪法和法制史,由于要理解得不多,大多是记忆的内容,这时候也可以尝试着去记忆,能记住多少是多少。对于法理,因为其理论性比较强,所以在看的时候可以联系民法和刑法的内容,化抽象为具体。这项工作做下来可能要三到四个月的时间(3月份6月中旬)。从6月中旬到8月中旬(分析上市之前),再把指南前后看一遍,主要是把理解的再巩固下,不懂的地方要千方百计弄懂,该记忆的争取再多记一点。2、分析和配套练习:拿到分析争取在配套练习上市之前(8月中旬到9月底)过完一遍,画出你心目中的重点,方便自己到后期背诵。等到有了配套练习之后,根据每一章节给你列出的重点和以往考过的题目,用不同笔在分析上做上记号,如果是真题也记下考
5、的年份(五年之内考过的题目不会重复考,但超过五年未必不会再考,今年的基础课就有几道以往考过的一模一样的题目),一些自己做错的选择题也可以随手写在分析上,尤其是考查得比较细的法制史,宪法。这项任务最好在十一月底结束3、最后的一个多月直至考试之前要做的就是读、背分析上你划出的重点。对于法制史、宪法背的越详细越好,可以说这两门考查的就是你的记忆力。ps:分析上市后,基本上可以抛开指南,但由于刑法分则分析上论述得太过简洁,难以应付考试,所以刑法分则还是应该以指南为主,特别要注意指南上列出的两个罪之间的比较,很可能会出简答题。对于分析上列出的一些新罪名,最好能够搬到指南上。二、选用书籍:1、题库:中国人
6、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大概每年三月份上市,按照五门法的考试题型编排,每个题型都有十套题目。此书主要便于你了解每个部门法的考试题型。适合在看了两到三遍指南后测试用。上面每道题都有详解(包括选择题),这时候也可以抽空建立一个错题集。不需要刚开始就全部做完,尝试着做几套题检测下你看书的效果就行。后期有时间可以拿出来继续做,看看自己有没有进步。2、重要法条释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几乎和题库同时间面市。主要囊括了刑法、民法和宪法的重要法条。该书可以和指南结合起来使用,有助于你理解这三个部门法的重点法条。而且针对每个具体的法条会附有历年真题,便于理解。3、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大概每年五
7、月份上市。分为两大块:刑法一般案例和复杂案例,民法一般案例和复杂案例。初期可以选择做做一般案例。到最后一个多月时间里可以每天抽出几十分钟做几道复杂案例练练手。重点要看他的答案从哪几个方面着手,学习他的答题方法和规范的语言表达。4、历年真题归类详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由于大纲配套练习上已有历年真题,所以这本书可有可无,在此也就无法论述了。5、最后五套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大概在12月中旬面市。完全是按照最后的法硕考试编排。适合考前练手使用。对于这套书的使用想说的一点就是每套题都用心去做,大题目列出要点就行,但不要过分纠结在题目的对错和分数上,重要的是把做错的弄懂。 法律硕士考试年
8、开始试行全国联考。年法硕招生入学考试中的初试科目由门改为门,政治理论、外国语、综合基础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业务考试科目为全国联考科目。联考科目的考试范围和要求依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法硕复习三个月心得及暑期计划复习到现在也有三个月了 三月初 立了个计划 计划到6月15号的 估计6月中
9、的样子就要复习末考了 所以准备这半个月的时间 单词继续看 。暑期计划: 政治:手里有本11的政治大纲 每天早上看半小时 当小说看 不知道要不要去上辅导班 还是观望下英语:一定要重视英语 重视英语 重视英语 !单词每天看 最主要的是真题 按着考试时间做 掌握所有的单词和长难句 利用每天晚饭后到自习前的时间 诵读范文 专业课:1,分析细细过一遍 并记录要点 抽出主线 主要是刑民 法理记框架 法制史记表格 宪法。随它怎么虐我吧2,刑民的录音仔细听一遍 记录好要点 3,配套练习的错题好好看看 重要法条释解过一遍4,做启航的真题 并把每题的知识点划到书上 切忌 眼高手低 心浮气躁 切勿心不在焉 切勿三心
10、二意 切勿做无用功干耗时间晒进度比速度,没有真正理解知识重要;不停地担心前途,没有现在就努力重要;道听途说些消息,没有静下心重要;焦虑别人学得快学得好,没有自己一步步踏实重要当前阶段(6月前)属于考研的基础阶段。基础阶段跨度最长,也至关重要,正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基础阶段的工作简而言之-就是“全面多角度打牢根基”。各科复习重点建议如下:一、英语:该阶段的关键是单词,同时不忘复习语法知识对于词汇学习,推荐每个考生手里应该都必备一本词汇红宝书,同时推荐一种记忆单词的技巧-艾宾浩斯记忆/遗忘曲线。德国心理学家艾宾浩斯 (H.Ebbinghaus)研究发现,遗忘在学习之后立即开始,而且遗忘的进程并不是
11、均匀的。最初遗忘速度很快,以后逐渐缓慢。他认为“保持和遗忘是时间的函数”,并根据他的实验结果绘成描述遗忘进程的曲线,即著名的艾宾浩斯记忆遗忘曲线。有很多人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只注重了学习当时的记忆效果,孰不知,要想做好学习的记忆工作,是要下一番工夫的,单纯的注重当时的记忆效果,而忽视了后期的保持和再认同样是达不到良好的效果的,忽视了记忆中的更大的问题-即记忆的牢固度问题,那就牵涉到心理学中常说的关于记忆遗忘的规律。所以我们一直在向学员强调反复记忆单词,但是如何反复记忆却是一个复杂的工作。记忆规律可以具体到我们每个人,因为我们的生理特点、生活经历不同,可能导致我们有不同的记忆习惯、记忆方式、记忆
12、特点。如果与个人记忆特点相悖,记忆效果则会大打折扣。因此,我们要根据每个人的不同特点,寻找到属于自己的艾宾浩斯记忆遗忘曲线。但是普遍的记忆规律是:在5 分钟后重复一遍,30 分钟后再重复一遍,12 小时后,1 天后,2 天后,4 天后,7 天后,15 天后重复记忆,就会记得很牢。除了上面提到利用零散时间通过不断重复来记忆单词以外,建议考生们也可以通过在线背单词功能的应用,来可以摆脱背词的枯燥。比如新东方考研背词系统,不但将以上提到的四类词类进行了细致的分类,你也可以轻松了解哪些词汇该掌握到什么程度。同时结合大量的历年考研真题原句及权威翻译,词汇讲解全面细致,生词本功能提醒你对生词及时复习,单词
13、发音功能以及互动练习,可以让大家不知不觉进入到背词的乐趣中。语法,虽然考研不具体考语法题,但是每一部分题目都需要语法知识,所以高中语法没学好,或者忘得差不多的学员一定要趁这机会把语法补回来。另外这一阶段要注意精读文章。准备考研阅读,需把70%的精力用在精读上。这个阶段的精读练习不要求数量,也不要求速度,目的是看懂文章。整理里面的生词、固定搭配和比较好的句子。另外学会翻译,特别是对于里面的长难句。精读的同时,注意背诵经典文章和段落。三、专业课:如果你已定好专业,并且需要跨专业考研,那这时候就该开始专业课复习了。特别是对于不考数学的同学而言,专业课占据至少半壁江山,甚至有人笑言“得专业课者得天下”
14、。该阶段专业课复习要点:把指定书目大概通读一遍,熟悉其体系框架和主要内容。在通览参考书的同时可以扩展一下知识面,这对于加深理解和逐步形成自己的观点十分有帮助。四、政治:这一轮复习基本上可以不用涉及政治。但是建议学有余力的考生能够复习一下政经、马哲的基本定理和概念和相关知识点,为强化阶段政治复习的全面展开做好铺垫。 可以把这个知识点分为八个小要点来复习掌握:(1)宪法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3)现行宪法的修正: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过四次修改,形成了31
15、条宪法修正案;(4)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5)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实质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宪法的形式分类(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6)宪法规范的特性:内容的政治性,效力的最高性,立法的原则性,实施的多层次性;(7)宪法的作用:保障人权,保障民主,保障法治,保障经济制度;(8)宪法和宪政: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下面我们结合历年真题来分析一下:2006年真题:17.下列关于英国宪法构成的表达,正确的是(D)A.由宪法
16、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B.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C.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等构成D.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分析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不成文宪法,故本题答案为D项。18.依据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C)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C.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D.纲领性宪法与确认性宪法分析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这三类
17、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故本题答案为C项。56.下列宪法中属于钦定宪法的有(ABC)A.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B. 1911年大清帝国“十九信条”C.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D. 1809提瑞典王国宪法分析1809年6月6日的瑞典王国宪法属于协定宪法,被排除,故本题答案为A、B、C三项。2005年真题:16.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C)A.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B.使民主制度法律化C.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D.集中体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分析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从历史角度看,宪
18、法是确认权利和自由的成果;(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看,宪法的基本内容分为两大部分: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故本题答案为C项。17.英国宪政制度体现的核心思想是(A)A.人民主权B.三权分立C.天赋人权D.法治主义分析英国实行“议会至上”,实行“议会主权”。“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一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议会主权是人民主权在英国的
19、具体体现。故本题答案为A项。22.宪法规范区别于普通法律规范的首要特点是(A)A.内容的根本性B.效力的最高性C.立法的原则性D.实现的多层次性分析四个选项都是宪法规范区别于普通法律规范的特点。但首要特点,即决定其他特点的特点或其他特点基础的特点,正是由于内容的根本性,所以有后三个选项表述的特点。故本题答案为A.66.简述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经济制度修改的内容。分析(1)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将“征收”和“征用”相区别,并规定依法给予补偿。(2)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在其政策中加进“鼓励”和“支持”。(3)加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表现在: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合法的
20、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私有财产依法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4)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2004年真题:26.在宪法中体现议会至上原则最典型的国家是(A)A.英国B.法国C.美国D.中国分析英国宪法以人民主权思想为指导,突出议会至上的体制特点,故本题答案为A.2003年真题:6.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A)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分析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它具有弹性较大、适应性强的特点,但也具有规范不系统、相互重复矛盾的不足,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故本题答案为A.世界上第一部
21、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19.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ABCD)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B.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C.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D.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分析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一般来说,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
22、保障人权为目的,故本题答案为A、B、C、D四项。53.有学者认为,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说到底是人权的保障法。试从宪法的特征和价值角度分析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分析(1)该学者的观点是合理的。(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a.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b.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并且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理学一 简述法律
23、的特征(一) 形式特征1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 法律的规范性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1)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2) 法律的国家性3) 法律的普遍性3 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1)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 法律的利导性4 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1)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 法律的程序性(二) 实质特征1 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2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二 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答:1) 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
24、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2)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3) 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9.12 一 简述法律历史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 跟
25、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2 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3 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 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 不断发展的规律。2 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3 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4 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1 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2 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文化方面。中国法律结构以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公法文化为核心;西方法律结构以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私法为核心。3 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中国的司法与行政合二为
26、一;西方的司法与行政分全制约。4 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中国法过分依赖成文法,司法技术落后;西方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司法技术先进。5 在法律民族性和国际性方面。中国法的发展始终呈封闭状态,西方法的发展始终呈开放状态。三简述两大法系的差别1 大陆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2 产生背景的区别: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为世界性的法系。而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步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普通法,中间经过16世
27、纪衡平法的兴起,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资本主义改造,再到18、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扩张而传播到世界各地,进而发展成世界性的法系。3 法律渊源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一般不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4 法典编纂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法律和法规。5 法律结构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基本机构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的,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的。6 法律适用传
28、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方法上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十分重视判例的对比作用,重视“区别技术”。7 诉讼程序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8 职业教育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教育,而英美法系职业教育重视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9.14一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二法的规范作用包括那些?四 简述法的指引的分类五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六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七 简述法的局限性9.1
29、6一 简述法律制定的特点1. 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2. 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3. 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4. 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二 简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1 全国人大:(1) 有权修改宪法;(2)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3) 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 全国人大常委会:(1) 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
30、本原则相抵触;(3) 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4) 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 国务院:(1) 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3) 改变或者撤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 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5 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6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三 简述法律制定原则(一) 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31、二) 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原则(三)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1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法律制定主体必须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或经特别授权,不越权制法,否则,一律无效。2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经过法律制定产生出来的法律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违背、抵触、冲突。3 程序的合宪性:法律制定都要依照法律制定程序进行。四 简述法律制定的程序1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议案或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如:全国人大30名代表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2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
32、已列入立方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分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两个阶段。3 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法律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1/2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4 法律的公布:立法机关将通过表决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宪法80条规定,法律的公布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五 简述法律效力1) 对人的效力的定义2) 中中: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3) 中外:中国公民在国外,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过国的法律发
33、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家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4) 外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5) 外外: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1 对地的效力:1) 对地的效力定义:是指法律在那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2) 全国:在中国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内生效的法律。3) 地方(特例情况)4) 国内和国外均有效的。如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也
34、适用于中国境外。5) 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及于该条约和协定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 时间效力1) 时间效力的定义: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2) 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又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由专门决定来规定该法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时间即开始生效。3) 失效时间:明令废止和默示废止。4) 溯及力的定义: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5) 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9.18一简述法律原则的分类1 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2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3 实体性原则
35、和程序性原则二 简述法律原则的作用(一)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1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2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二)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1 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 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空能力。3 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二 简述法律概念的特点及其分类。三 简述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1 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规范,但又不限于规范,还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
36、定。2 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两者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法律规范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但条文本身并不等于法律规范。一个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规范,也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范;反之,一个法律规范可以体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也可能体现在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条文中,甚至还可能体现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条文。3 国家专门机关制作的判决书、搜查证、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等法律文件,是依据法律规范制作的,但只对特定对象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法律规范则是调整大量同类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五简述法律规范的结构1 条件(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文或情况的部分。2 模式(处
37、理):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分为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必须这样行为模式、不得这样行为模式三种。3 后果(制裁):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热门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4 条件、模式和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阅读推荐:选择法硕院校需要考虑的10大因素 - 启航教育龙图学院的日志 - 网易博客六 简述法律规范的种类(一) 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1 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2 义务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3 禁止性规
38、范: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二)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1 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人们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2 任意性规范: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三) 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1 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2 委托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规范。3 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个问题上须参照、引用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四) 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1, 保护性规范:确认人们的权利、行为合法、有效
39、并加以保护的法律规范。2, 奖励性规范:给予各种对社会作出贡献的行为以表彰或物质奖励的法律规范。3, 制裁性规范:对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并加以撤消以至制裁的法律规范。9.20一 简述三大法律体系的区别1 调整对象的不同:私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法,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社会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2 调整方式的不同:私法,个人性自主调节;公法,国家的强行干预;社会法,政策平衡3 法的本位的不同:私法,个人;公法,国家;群体利益4 价值目标的不同:私法,自由,效益;公法,秩序,公平;社会法,自由、效益兼顾秩序、秩序。二 简述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法典、法律制度之间的关
40、系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1 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只有同类法律规范才能组成同一法律部门,不同类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组成一个法律部门。2 每一个法律部门中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范围比法律部门小。3 法典是系统化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是由法典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三 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一) 标准(二) 原则1 客观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2 目的原则: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法律。3 平衡原则:各种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4 发展原则:既要以先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也要适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5 主次原则:应
41、以法律、法规的主要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四 简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五简述法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一) 一般分类及其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1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的创制形式和表达形式2 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3 根本法和普通法: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订主体、程序的。4 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5 国内法和国外法: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二) 适用于部分国家1 公法和私法:法律的调整关系。2 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分类。普通法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3 联
42、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的分类方法。9.22一 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 概念: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正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 特征1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2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二 简述法律关系的种类(一)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1 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2 普通法律关系: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3 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和普
43、通法律关系被破坏并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提起诉讼时产生的法律关系。(二) 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1 平权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 隶属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职权而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三) 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1 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2 相对法律关系、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三 简述法律客体的特征与分类1 特征:1)价值性、2)稀缺性、3)可控性2 分类: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四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
44、责任,它表现为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钟方式。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1. 历史进程中的离合关系2. 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3. 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4.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5. 运行中的制约关系6.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五 简述法律事实的特点1 是一种规范性事实2 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3 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六 简述法律事实的分类(一) 事件和行为1 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的总和。2 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二) 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1 确认式法律事实: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后,才能引起一
45、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2 排除式法律关系:只有该事实得到排除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三) 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1 单一的法律事实: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2 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9.24一 简述法律行为的特征1 社会性: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它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社会行为交织在一起的,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而存在。2 法律性: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3 可控性:法律行为是可以受到法律和个人控制的行为4 价值性: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行为。二 简述法律行为的内在和外在方面(一) 内在方面:1 动机:动机的机能(激发动机;定向动机);动机的结构;动机的形成2 目的3 认知能力(二) 外在方面:1 行动2 手段3 结果三为什么说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是决定因素?1 人的内心思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世界产生某种影响,才能成为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客观性和可评判性,才可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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