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方逾期给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利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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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方逾期给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利息王化基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一、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虽然建设工程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
2、无效,但承包方依约完成了建设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的,并且双方就此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工程价款的,发包方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项,迟延付款,应当支付利息。2006年8月8日,王化基与三公司签订了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巴陵石化水体污染治理项目生化车间项目经理部施工内部责任承包合同,王化基向三公司交纳10000元押金并组织民工进场施工。2007年7月13日,王化基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同年9月22日,王化基与三公司进行结算,确认除点工外总结算金额为1356065.8元。2009年1月7日,三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漆相和签字同意补偿王化基维修工资6000元,自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三公司已向王化基支付工程款1
3、217187元,另向李恩思支付8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无效合同应否计算利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个人王化基的合同无效,但因验收合格并已办理结算,故应支付工程款,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由三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王化基自2007年9月23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已经结算,该结算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是一个新的契约,没有无效的情由,从结算之日起,三公司应该付款,而三公司迟延付款,当然应当支付利息,三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案件来源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593号;湖南省岳
4、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199号 三、基本案情2006年8月8日,王化基与三公司签订了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巴陵石化水体污染治理项目生化车间项目经理部施工内部责任承包合同,王化基向三公司交纳10000元押金并组织民工进场施工。三公司施工员喻唯忠在王化基雇佣的工作人员李兴思出具的2006年8-10月及2008年11月点工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工日共计197.5工日。2006年8月22日王化基在电缆销售款为4394元的销售单上签字。2007年5月17日,李恩思在工地发生安全事故,经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7月4日(2008)13号仲裁调解书确认,由三公司赔偿李恩思工伤损失1000
5、00元,三公司已支付该笔款项。2007年7月13日,王化基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同年9月22日,王化基与三公司进行结算,确认除点工外总结算金额为1356065.8元。2009年1月7日,三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漆相和签字同意补偿王化基维修工资6000元,自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三公司已向王化基支付工程款1217187元,另向李恩思支付8000元。四、法院审理原判认为,三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个人王化基的合同无效,但因验收合格并已办理结算,故应支付工程款。三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喻唯忠和漆相和在点工签证单和维修单上签字的行为代表三公司,故该7110元和6000元应由三公司支付。减去已付
6、工程款1217187元、电缆款4394元、付李恩思的8000元,三公司还应付王化基119594.8元。因为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所以李恩思的工伤事故由三公司负主要责任,王化基负次要责任。还因为合同无效,故三公司要求王化基赔偿违约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1、由三公司支付王化基工程款119594.8元;2、由三公司返还王化基工程押金10000元;3、李恩思1
7、00000元赔偿款由三公司承担70000元,由王化基承担30000元;4、由三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王化基自2007年9月23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5、驳回王化基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三公司的反诉请求。1、2、3项折抵,三公司应付给王化基99594.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如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合计7100元,由王化基负担1600元,由三公司负担5500元。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结算价款和
8、付款经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1、三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签证的点工单和电缆款应否扣除? 2、三公司付给李兴思的7000元应否计入已付款?王化基出具180000元借条是否全额支付?3、无效合同应否计算利息?4、李恩思工伤责任如何负担?根据一审查明的事,三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参照合同有效结算工程款,双方也据此进行了结算。对此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那么,关于焦点“1”,在施工过程中,三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喻唯忠签署的点工签证单属于对合同外新增工程量的确认,而且结算单上也注明了“除点工外
9、”,三公司对喻唯忠的身份并无异议,因此喻的行为应认为是代表三公司,所以三公司提出的“点工没有有效签证,未经甲方认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电缆款,一审已经根据三公司的抗辩扣除了4394元,二审三公司又提交了一份2009年12月29日王化基签字的“借电缆款7692元”的借款凭单,提出应扣除7692元,经查,该条据虽然是一审审理过程中由王化基出具的,但没有证据证明该条据与工程的关联性,王化基认为是协调过程中产生的,不是新证据,不同意在本案中抵消,故对该条据不予采信,三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焦点“2”,一审认定三公司付给李兴思的7000元属于工程款,经查,李兴思是王化基雇佣的人员,在付工程款过程
10、中,王化基并非仅此一次将钱存入李兴思户头,2007年7月18日还存过5000元,故王化基提出此7000元不应计入已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2007年2月14日王化基出具的180000元的借条,虽然三公司许某签字“同意付160000元”,但借据上另说明“已付卡160000元,另20000徐存折取”,次日,徐三红存折交易20000元,徐注明给王化基,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整个付款过程的自然连贯性,在王化基没有提交反证证明未收到这180000元的情形下,可以认定王已经收到该笔款项,王的该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焦点“3”,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已经结算,该结算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是一个新的契约,没有无
11、效的情由,从结算之日起,三公司应该付款,而三公司迟延付款,当然应当支付利息,三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焦点“4”,李恩思虽然是在三公司的工地负伤,但其属于王化基的雇员,作为雇主,王化基应当负责,而三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也存在选任不当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酌情分配双方责任并无不当,故三公司与王化基就此项责任分配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系终审判决。五、与本案及类似
12、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
13、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电话:186-0190-0636(北京)邮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原文已完。下文为附加公文范文,如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2016年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汇报XXX乡人大主席团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下,在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全乡整体
14、工作,按照年初制订的工作计划,有条不紊扎实地开展各项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予以汇报:一、前期主要工作(一)乡人大建设工作1、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活动乡代表活动中心、代表小组活动室建立8项代表活动制度:即人大代表学习制度、代表联席选民制度、代表接待选民制度、代表述职制度、代表视察制度、代表专项调研制度、代表履职档案登记制度和代表争先创优制度。每位代表联系选民不少于10户。联系重点村干部、老党员、特困户、上访户等,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努力当好群众的“代言人”。2、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事关代表工作成效的好坏,因此,提高代表的素质能力尤为重要。为提高代表的业务水平,强化
15、代表的履职能力,乡人大活动办建立定期学习制度,每周一组织代表在会议室进行集体学习,增强法律知识和服务群众本领,使每一位代表从思想上认识到了人大代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为接下来的人大工作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3、开展“双联三争”活动,体民情,解民忧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XXX乡人大代表在“双联三争”活动中通过人大主席团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以“访、听、帮”的形式深入到群众中去,体察民情,解决民忧,争创先进乡镇人大主席团、争创先进代表小组、争做优秀人大代表。一是“走访”群众。县、乡人大代表走村入户,了解群众所想、所盼。主席团成员坚持每月入户走访不少于10天,一般代表每月入户走访6
16、天以上,做到情况在一线了解,问题在一线解决,职责在一线展现。二是“倾听”民意。通过召开会议或设立群众意见箱等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路、塘、桥、坝的维修,农业科技知识下乡、扶贫工作透明等民生意见进行收集汇总,逐一解决。三是“帮扶”群众。根据群众所需所求,要求主席团成员每年要协助群众完成1至2个项目工程,定点帮扶2至3户困难群众,每月至少为帮扶群众办1件实事。真正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实、做细、做好,把乡人大工作推上新台阶。4、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制定乡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方案,并选取5名代表在选区选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述职。乡直选区参加选民代表人数不低于选民总数的50%,农村选区参加选民代
17、表人数不低于选民总数的10%,且在大会上进行了民主测评。会议由人大主席主持,代表做述职报告,选民代表评议发言,其他代表书面述职。通过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代表们自觉履行职责更加透明化、公开化,起到了良好的舆论监督作用。(二)代表依法履职情况1、加强对非法采砂采矿工作的监督检查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采矿工作,还XXX乡青山绿水,XXX乡人大主席团积极组织代表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逐村、逐组、逐个砂场进行排查,摸清采砂活动基本情况,建立基础数据库。6月2日,全乡统一行动,全体机关干部参加,工商、公安、土地、电力等相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出动人员120多人,车辆30余辆,通过十天工作
18、,共查封扣押铲车18台、钩机线路板11个、电力设备8台,112个采砂点全部捣毁。有效制止了非法采砂活动,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加强校园饮用水、食品和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监督今年3月、9月,乡人大主席团组织部分人大代表两次对乡六所学校饮用水安全及食品安全进行专项督查活动。活动重点从校园食堂环境是否整洁、饭菜质量是否过关、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校园及周围小卖部是否有“三无”食品等多个角度进行检查。同时,组织代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视察,相关职能部门取缔了两所校园周边三处非法施工点。并对少数学校消防器材缺少、防雷设施不完善、安全硬件不够、交通秩序不好、环境卫生差等问题提出了四个整改建议意见。一是
19、要严格重视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消防设施、消防疏散通道、教学楼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以及防雷设施,并设立醒目标志牌;三是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公共安全常识宣传和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培养应变能力;四是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应急方案,实施责任追究制。3、对新农村社区建设进行视察今年五月,XXX乡召开人大主席团会议,针对XXX乡澧园社区建设,宏观从社区整体规划,水、电、路、公共设施配套;广场、游园及社区绿化进行综合视察。并对社区建设进行综合评估。大会最后确定社区建设规划为:跨河高架桥3座、滨河路2条,建成以后社区内部将形成“四纵四横”的路网结构,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日常生活。该社区建
20、设分8年三期进行,一期规划建设用地6.7公顷,拆旧后整合利用,合法占地14.4公顷,预计2015年年底完成;二期建新拆旧分三年进行,2018年底完成;三期计划于2020年底完成。目前工程顺利开展,建成后将成为XXX山乡精品宜居社区。4、体现人大职责,抓好人大信访工作XXX人大主席团历来重视人大信访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提升业务素质。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契机,要求主席团成员在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的基础上,认真学习信访工作条例、监督法、土地管理法等与农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以民为本,热情细致接待。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陈述,认真做好记录,主动做好答疑解惑和情绪疏导工作,上半年共接待上访群众20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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