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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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录入:水利局水政科 2008-11-17人气:279 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 苏水政(1999) 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 46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
2、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第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工程正常使用的,由占用人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申领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占用补偿费。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占用行为进行防汛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河道工程占用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次年审,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变更或吊销证照。占用行为影响河道通航、行洪排涝和水土保持的。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不得审批占用,已占用的应当通过清理逐步规
3、范,以确保全省河道的总体规划和综合有效的开发利用。第四条 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第五条 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征收。收费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票据管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翻印,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 经批准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兴建建筑物、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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