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衍生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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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 民事 类( )号工伤认定衍生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从一起工伤认定案件谈起单 位: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 作 者:傅文工伤认定衍生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从一起工伤认定案件谈起内容摘要:工伤赔偿责任和第三人侵权可以双赔,但只能通过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获得,超出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是劳动者,其与单位的关系属于特殊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行政机关基于错误认识受理了相对人的行政确认申请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管辖或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由于行政机关的过失造成行政确认失权进而导致诉讼利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
2、责任,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该责任不应由审理行政诉讼的法院承担关键词:工伤 退休 管辖权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国家赔偿笔者曾参与处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受害人代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经过诉讼,判决被告的保险公司、被告车主赔偿受害人家属20余万元,判后,家属感觉赔偿太少,遂提出能否认定为下半途中的工伤,让单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笔者感到随着普法的深入,公民的法律素质在提高,于是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帮助其争取更多的赔偿。然后的流程是这样走的:笔者先赶到单位所在的F区劳动局要求认定工伤,F区劳动局询问该单位在什么地方,笔者说在宝通街东头,大概在清池附近,F劳动局于是说:现在由于区划调整
3、,清池镇已经改成了清池街办,由原来隶属F区改成划归G区管理,因此你应该上G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于是笔者赶到G区劳动局,递上相关材料,几天后被告之:由于被害人发生事故时,已经年满61周岁,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因此,对于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申请人和笔者都很沮丧,认为没有希望了。但四个月后,笔者从一本书上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一个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1的司法解释,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将G劳动局告上K法院,要求撤销该不予受理通知,责令其受理。在庭审中,笔者了解到被告也曾接触过超
4、过60岁要求认定工伤的其他案例,但都是不予受理,申请人也都无异议。这起案子恐怕是潍坊市首例超过60岁要求认定工伤的行政诉讼案件。笔者感觉能第一个吃螃蟹,维护那些超龄劳动者的权益,是非常值得的。K法院经审理,认为G劳动局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申请是否超出时效进行形式审查,被告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告知诉权,于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撤消了劳动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告对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G劳动局受理后,要求申请人提交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并要求提交受伤害时的现场图,申请人及时提交了相关材料,但劳动局提出,按照工商登记信息,该企业应当属于
5、F区,申请人应当向F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笔者感到:劳动局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把所需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对于管辖问题,也有审查义务,现在提出管辖问题,无疑给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为笔者看了一下时间,由于诉之前就耽误了几个月,加上法院审理过程,早就超过了事故发生后一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年的期限限制.无奈之下向G区劳动局提出要么向上级劳动部门请示指定到G区劳动局继续处理,要么移送至F区劳动局管辖。但G区劳动局迟迟未答复,本案还在继续处理中。对于本案,有如下法律问题可供探讨:1:第三人侵权已获赔偿后,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况下能否向单位主张雇主责任,要求双赔?2:超出退
6、休年龄的劳动者是不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应否获得工伤赔偿?3:行政处理案件的管辖是否像司法案件一样存在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问题。4:一年的工伤申请期限,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如属于诉讼时效,则根据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理论,由于申请人到G区申请工伤认定并提起行政诉讼,则诉讼时效会多次中断,申请人再次向F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就没有过期;如果属于除斥期间,则根据除斥期间的相关理论,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延长,那么申请人向F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就过了申请期限。5:假如过了申请期限,则耽误期限所造成的不能得到赔偿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是否可以主张国家赔偿责任?向谁主张?对于这些问题,笔
7、者有以下观点:一: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第三人和用人单位双重赔偿,但只能通过走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追究单位责任,而不能通过雇主责任予以追究。1:第三人侵权赔偿是普通民事案件,属于私法领域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第三人侵权赔偿并没有加重单位的赔偿责任,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都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正当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双重赔偿恰恰保护了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情况下,只能获得侵权人一份赔偿,反而有失公平。2:劳动者要想获得双赔,必须通过认
8、定工伤-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获取,不应以雇主责任直接诉到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因为雇主责任也是侵权责任,属于私法上的赔偿责任,如果都是基于侵权责任为由要求赔偿,则明显属于同一案由,根据法理学上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二: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是劳动者,其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应认定为工伤。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单位应该为本单位
9、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职工是否为退休返聘或超退休年龄,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2:劳动法在劳动者资格问题上,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从宪法规定来看,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参加劳动的权利。劳动法并未禁止60周岁以上的公民从事劳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现在科技越来越发达,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人的衰老速度也在减缓,中国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重新返岗发挥余热的机会越来越多,除16周岁以下的童工外,其他非适龄劳动者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老年人,
10、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是合法行为。是否招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属于企业的自主权范围,由单位自己决定,法律并不干涉。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是劳动者,也应享有其他适龄职工一样的待遇。3:代某同单位之间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特殊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例外情况,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也可以协商确定有关的权利义务。三:在由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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