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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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2、办理单位:北海市水利局3、办理窗口: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北海市水利局窗口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审查及审查后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决定文件制作及送达时间)5、收费标准:免费6、收费依据:7、投诉电话:0779-2063237 2065621二、法定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
2、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 在河道滩于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三、办理程序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的申请。 2、受理:水利窗口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
3、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转承办科室办理。 3、审查:由业务科室以现场查看、召开评审会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书面审查意见(13个工作日)。流程为:业务科室阅处并做好组织审查准备工作(2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审查(包括熟悉材料、现场勘察、开会评审等)、形成书面审查意见(11个工作日)。 4、审批:窗口首席代表或者本机关领导审签(2个工作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5、形成答复意见交窗口办理(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四、申请材料:1
4、、水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2、提交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3、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文件(一式二份);4、涉及爆破作业的应提交包括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审批文件等公安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交查看原件(一式二份)。五、备注(一)本机关审批由本级管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项活动;(二)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三)申请书式样请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附件: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实施主体:北海市水利局申请
5、: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提出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审批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正或不能提供齐备申请材料的将不予受理。材料不全同意受理,窗口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次日转承办科室办理(受理次日起算承诺办结时限)通知申请人修改完善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审查:由业务科室以现场查看、召开评审会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书面审查意见(13个工作日)。 不满足审批条件审签意见(2个工作日),形成答复意见交窗口办理。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
6、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
7、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8、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
9、。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
10、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
11、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
12、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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