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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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工作介绍,张平 13601009554 2012年7月11日,2011年度朝阳区技术交易情况,输出: 认定登记项数:4053项 成交合同金额:241.1亿元 吸纳本市: 合同项数: 4100项 合同金额: 51.1亿元 享受政策: 免征营业税: 3.2亿元,技术合同的类别与要求,技术交易的管理手段,平等主体通过协议、合同等具有约束性的政策或法律文件,进行管理: 各国政策、政府间协定、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则 国际法、商法、工业产权等基本法律制度 所在地的司法、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2、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 则,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明确了十五种合同类型,技术合同条款,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
3、般应当包括: (1)项目名称 (2)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报酬、价款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争议的解决 (11)名词术语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技术合同的类别:,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四技合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
4、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权利化的技术转让范围,1、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证及续存或缴费证明 2、新药工艺新药证书、临床批件 3、集成电路布图版权 4、植物新品种品种权、适种证书 5、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 6、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
5、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技术开发合同; 2.合作技术开发合同。交易内容,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四技”合同的对照,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使用示范的合同文本,开发1,技术开发(
6、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 (技术开发)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开发2,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
7、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电子排版编辑调整),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科技部(国科发政字2001 253号);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2002年北京市第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属于北京市科委行政审批(核 准类)项目(编号: BJXSBKJ0082002)。,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8、(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的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二、申报技术合同登记的主体,技术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包括: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时限,技术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可以在合同有效期之内进行申报 。 同一项合同不得重复登记。,四、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机构,目前全市共有38家技术合同登记处,详细地址可登录网站: http:/ 申请人注册申请表可在各登记处领取或从 http:/ ; (二)打
9、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页面(见下页); (三)点击“合同卖方”; (四)输入ID编号及密码进入卖方自己的主页面; (五)选择左侧功能键“合同申请”; (六)填报技术合同登记表 ; (七)选择下面的按键“提交”。,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九、送交合同文本,合同文本送交到选定的登记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盖 “已登记” 专用章 、 不符合条件的,盖“不予登记”专用章; 认
10、定登记在30日内完成。,十、核定技术性收入,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据实扣除技术交易成本; 登记机构依据核定表、审批奖酬金领取单。,0,技术市场优惠政策,技术市场优惠政策,一、奖酬金 二、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三、其他科技政策,一、奖酬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的报酬。,二、税收政策,1、
11、企业所得税,一、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150%。(买方),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
12、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47号文件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95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相关链接),二、税收优惠政策,2、营业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二、营业税 1.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
13、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3“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4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的收入,经认定,可以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对待,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营业税优惠政策相关法规,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
14、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5号 3.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0号 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2011.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15、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
16、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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