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量刑标准东莞深圳广州.doc
《盗窃罪量刑标准东莞深圳广州.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盗窃罪量刑标准东莞深圳广州.doc(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盗窃罪量刑标准(东莞、深圳、广州)作者:邓开明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2年06月19日盗窃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东莞、深圳为2000元,广州为1000元)的,或
2、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东莞、深圳、广州均为2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东莞、深圳、广州均为1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超
3、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7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盗窃一次;入户盗窃;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1)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5)盗窃财物无法缴回的。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盗窃罪 量刑 标准 东莞 深圳 广州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0773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