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doc
《贵阳市绿化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阳市绿化条例.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贵 阳 市 绿 化 条 例(2011年修正)(1999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月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绿化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
2、木、林地和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规划区城镇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划、建设、城管、环保、水利、交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规划、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林业、城镇绿化规划,纳
3、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确定的林地、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第五条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地、绿地的建设、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绿化建设、保护、管理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的办法。第二章植树造林第六条本市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株,或者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造林绿化。提倡、鼓励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造林劳动。对因结婚、生育等植树纪念的公民,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条件。第七条实行单位绿化任务负责制,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费,由县
4、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第八条义务植树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加倍收缴绿化费。第九条工程造林实行规划、资金、质量、审计、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第十条国有林业用地,由用地单位负责造林绿化。农村集体所有宜林荒山、半石山由集体组织负责造林绿化。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由主管单位负责造林绿化。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第十一条环城林带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面积,并有计划进行林分改造。第三章城镇绿化第十二条城镇绿化
5、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绿化工作的指导。城镇绿化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运用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充分利用高架桥、堡坎、屋顶、墙面等进行绿化。第十三条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例为:(一)居住区不低于30;(二)城市干道不低于25;(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
6、仓储、商贸中心等不低于20;(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建立防护林带。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指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国家另有标准的,从其标准。第十四条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按照城区内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城区外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在银行专户储存,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第十五条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并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工程项目改变绿化用地,应当
7、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城镇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合格后5日内,应当解除对该项绿化配套建设资金的监管。第四章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实现绿化苗木自给。第十九条林地、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取土、铲土烧灰积肥;(二)焚纸烧香;(三)挖树刨根,就树盖房,搭棚做架;(四)倾倒垃圾废料,堆放物料;(五)破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贵阳市 绿化 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0779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