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赔偿21.5万元.doc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赔偿21.5万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赔偿21.5万元.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743号 原告甲,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定刚,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乙,系川CFXXXX号摩托车驾驶员。 被告丙,系川CFXXXX号摩托车车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志平,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西段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三楼。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淳、谢颖秀,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二被告、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保自贡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2、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申请对原告的脑外伤医疗终结后的精神状况与智力状况、伤残程度、护理依赖重新鉴定。201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王定刚,被告以及委托代理人曹志平、第三人联保自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27日10时50分,原告驾驶其无牌照嘉本48型两轮摩托车行至荣县XX镇XX村X组与被告驾驶的川CFXXXX号两轮摩托车会车时在路中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当即送往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0年10月26日出院,诊断为: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
3、伴脑脊液鼻漏、外伤性精神病。同日又转入荣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精神损伤至2011年3月23日出院,共住院178天。2011年3月9日,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目前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现仍在病中。2011年3月18日,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颅底骨折伴脑脊液鼻漏之伤评定为两个X(十)级伤残;原告双耳聋之伤评定为VI(六)级伤残;原告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IQ小于35之伤评定为IV(四级)伤残。原告需部分护理依赖。2009年12月17日,被告为川CFXXXX号摩托车投保机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12月18日至2010年12月17日24时止。因该
4、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39877.78元(其中门诊1642.24元),误工费16551元,护理费9190元,残疾赔偿金241191.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营养费177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333124.18元。扣除交强险外,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6562.09元。原告举出以下证据:1.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3.荣县人民医院、荣县第三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证明书、CT会诊报告等;4.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XXX精神状况的鉴定意见书、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XXX伤残等级鉴定及护理依赖程度鉴
5、定意见书;5.XXX个体营业执照、零配件变卖处理单;6.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病历及XX镇政府的证明;7.荣县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医疗费、用药清单、鉴定费、护工费、交通费等收据;8.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费收据;9.证人等人的证言以及法定代理人务工工资表等书证。两被告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两被告系母子关系,摩托车是XXX以母亲的农村户口购买,实际购买人和使用人为被告XXX,其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向原告预支了费用7500元,应抵扣赔款;原告请求的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举出以下证据: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购车发票、XX小学校、荣县
6、XX镇XX村民委员会、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人的证言等书证。第三人联保自贡公司陈述: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保司愿意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已预支医疗费10000元,应抵扣赔款。第三人联保自贡公司举出以下证据:保单抄件、保险条款、垫付抢救费通知书等书证。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和所举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判断,能证明以下事实:2010年9月27日10时50分,原告驾驶其无牌照嘉本48型两轮摩托车由荣县XX镇方向往荣县城区方向行驶,车行至荣县XX镇XX村X组时,与被告驾驶的川CFXXXX号两轮摩托车会车路中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当即送往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道路 交通事故 人身 损害赔偿 纠纷 赔偿 21.5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0786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