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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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价经字200811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经字2008119号各市(行署)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了规范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障新建住宅电力设施投入,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建设。现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
2、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供电工程管理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第二条 供电工程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3、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供电工程。供电工程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及公共分摊建筑设施电能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第三条 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4千瓦配置;住宅小区公共分摊面积建筑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住宅小区的公用建筑按供电容量配置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供电工程费构成包括供电工程设计费;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费用;供配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费用等。一、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垃圾房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公
4、建设施,按规定容量配置的,不再另外收取费用。二、住宅小区的公益建筑,包括物业用房(为多栋楼服务)、车库、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老年活动室等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参照执行。四、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据实结算。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供电工程,供电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收取,免收人工费。别墅建筑的供电工程费据实结算。六、高可靠性供电的第二回路及以上供电回路供电设施工程费据实结算,但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不执行此办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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